中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规范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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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规范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办法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80903B001
【发布日期】2015.05.26
【实施日期】201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规范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办法(2015年5月26日中共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和加强中共闵行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对区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区人大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区委请示: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和镇人大代表选举安排等有关事项;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
(三)闵行区人大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对街、镇(工业区)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意见;
(四)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拟启动特定监督程序的,包括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通过决定决议等;
(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或调整;
(六)区人大常委会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人员编制、干部交流和人选配备等;
(七)按照区委要求或者经党组会议决定,需要向区委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区委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和区委重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