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关于契税的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财行便函[2017]14号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
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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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
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市政配套是否为契税计税依据税法文件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配套文件——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6161万元、负债不实8960万元、收入不实5727万元、成本费用不实9 171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480万元。
其中:该公司将以前年度排污费、中水费、综合物业费等收入1539万元推迟到2009年确认;将以前年度多结转的土地开发成本在2009年直接冲减,少计2009年主营业务成本3961万元;少计缴契税2264万元(已于检查期间补缴);未按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少计2008年本部营业外收入4.03亿元。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d40f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1a.png)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税[2004]134号城市配套需交契税
![财税[2004]134号城市配套需交契税](https://img.taocdn.com/s3/m/8e00f51abed5b9f3f90f1c31.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市政配套费在契税中的计税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土地供应环节的契税依据一、很多地方,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列入计税价格据以缴纳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依据规划的建筑面积缴纳的,是为建筑而缴纳的,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公开挂牌结束后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上明确竞价的“成交价格”,这个价格应该就是契税的计税价格;企业缴纳的费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从《条例》、《细则》看,两者都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且明确是“合同价格”,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税【2004】号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是当前“招拍挂”下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青苗补助费不是熟地供应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国土资源部评估地价的指导文件,出让国有土地需要先进行出让底价评估,《规程》规定“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价格评估”可适用成本逼近法,而且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成本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成本逼近法下成本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利息、土地开发利润和土地所有者收益构成。
土地取得费“主要表现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是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
”而“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
”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补助费。
”从《规程》看出,征地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用应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中的“各种补偿费用”,这部分补偿费用在征地或土地一级开发时要将其支付给相关补偿对象,意味着在当前熟地供应的土地储备模式下,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时已经将补偿支付给补偿对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支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建筑安装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0﹞43号【发文日期】2000-07-01【实施时间】200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我省地方建筑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等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基,完善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5﹞227号及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安企业所得税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委托代征等征收方式。
二、对账务核算较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收支情况和财务成果的建安企业,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收入的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工程未完工的,以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各项支出的确定须与收入实行配比原则。
三、建安企业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第二条列举情况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定额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建安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时要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对其征收方式的确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四、我省建安企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应税所得率为企业项目收入的10%-30%,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等为企业项目收入的5%-20%,具体标准由市地州地税机关按业务类别及规模确定后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建安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应将核定的税额分解到月或季,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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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市政建设配套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6﹞526号
【发文日期】2006-12-01
【实施时间】2006-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广安市地税局《关于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广市地税﹝2006﹞98号)。
经省局研究,现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应将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连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