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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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正义补偿问题是资源正义分配问题。

做好正义补偿要求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究其原因是二者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义务的假定上存在根本区别。

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方案在理论上无法满足真正做好正义补偿的要求。

标签:正义补偿;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1986年,我国首次制定贫困户的贫困标准,后随物价不断调整。

同年起,我国陆续确定了331个重点扶持贫困县,后又进行了三次调整。

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扶贫转向精细化。

扶贫政策需要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

扶贫政策的转变指向了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的人性化、精准化要求。

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建立人性化和精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是要确保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国家和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要实现全体成员基本生存保障、社会福利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并驾齐驱,就要在对社会中的受损者和弱者进行补偿时,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会损坏社会成员的感情,保证资源的正义分配。

因此,首先应解释的问题是: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其次,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此类问题持不同的观点,分属于不同的理论流派。

一、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分歧(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该对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社会补偿,同时要求政府介入资源分配过程。

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等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

此外诺齐克推崇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弱的政府,这种政府无权对人们的财产提出要求,政府只具有保护性功能,承担一种“守夜人”的职责。

在论证各自的理论时,罗尔斯假设人们在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之下完成社会契约,诺齐克则追溯一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和之后的转移正义性。

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作者:程立显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06期[摘要]同罗尔斯齐名的20世纪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将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模式”公正和“历史”公正,而他的理论取向则属于“历史公正”范畴。

“历史公正”表明,是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赋予人们“应得”某事某物的“资格”或权利;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人们的历史“资格”权利。

历史“资格”公正论蕴含三条“最佳公正原则”,即“原始获得原则”“转移原则”和“矫正原则”。

诺齐克继承了近代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有限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而非经济成果的分配者,政府职责仅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道德权利免遭暴力或欺诈等的侵害。

因此,他断言公正社会的政府就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極力倡导“小政府”主义的社会公正之道。

[关键词]诺齐克;“资格”公正论;公正原则三大类型;三条“最佳公正原则”[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04-11一、引言:20世纪下半叶的公正论浪潮20世纪上半叶,自功利主义鼻祖边沁起风行西方世界百余年的古典功利主义,正式让位于由摩尔(1873—1958)的划时代作品《伦理学原理》(1903)所开创的元伦理学。

诸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语言分析等元伦理学学派纷纷登场,占据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达半个多世纪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学派纷呈的学术大潮中,有关公正的元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关注和澄清。

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复兴,功利与公正的价值权衡问题再度凸显。

于是,对于作为主要道德规范难题之一的公正特别是社会公正的研究,包括相关的元伦理学或公正哲学的研究便日益深入,形成了以罗尔斯及其理论对手诺齐克等哲学大师为主要推手的公正论研究浪潮。

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以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and Utopia,1974)的双峰并峙为标志,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绵延两千多年的公正哲学研究,进入了理论日益成熟、学派精彩纷呈的新时期。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

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

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

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

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

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

罗尔斯思想总结

罗尔斯思想总结

《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一、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他一生学术研究的重点即是被哈耶克称为幻想的社会正义问题。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

他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试图复兴契约论传统,并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

所谓正义及其原则就是那些/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的理想原则。

这些原则是在他所假设的原初状态下,人们透过无知之幕进行反思平衡,于众多的原则中沟通与比较,选择出来的。

通过许多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这两个原则最终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º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用来处理社会基本结构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用以处理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多数学者对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很大分歧;但许多人把矛头齐齐指向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所在,是它使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不仅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一、诺齐克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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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相同点
不同点
基本不同点
核心不同点
罗尔斯
1、都是自由主义立场上
2、对抽象平等原则的诉求上
3、都反对功利主义论断
4、都认为平等待人需要限制条件
5、都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
6、都赞同程序正义
7、都重视个人选择个人权利
8、二者都重视直觉主义的论证
1、罗尔斯是自由主义平等者,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2、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诺齐克坚持持有正义
3、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时,重视实质正义;诺齐克只强调程序正义
4、罗尔斯理论前提要是无知之幕下的新社会契约论,诺齐克的理论前提是洛克的财产权利论
5、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资源是公共资源,诺齐克认为天赋等自然资源及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个人财产
6、罗看重公平地处理不平等的境尔斯主张国家干预,诺齐克强调最弱意义国家
把人当作目的,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
罗尔斯认为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诺齐克
诺齐克认为对自己的权利,即自我所有权最重要
我们对二者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找出优劣进行抉择,而是为了帮助寻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正义原则。由于中国许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向西方学习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不然只会弄巧成拙,这也是一直大家很疑惑外国的制度到中国就变了样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理应最体现正义与公正,最广泛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可现实却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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