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侦查中的现场勘验初探

治, 具得本谋 _《盥 。此 案是 现场 勘验 中环 境勘 验 方法 6程 , J 在侦查 中的运用 ; 程琳知开 封府 时 ,会禁 中大火 , 两宫 。 “ 延
宦者 治狱 , 缝人 火斗 ( 代 的熨斗 ) 已诬 服而下 府 。皇 得 古 , ” 帝令程琳“ 案狱 ” 具 。程 琳 “ 令工 图火所 经。 据 图得 知 : 乃 ” 火灾并非源于外宫的缝人 火斗 , 后宫人 多居 隘 , 灶灶 乃“ 其 近版壁 , 岁久燥而 焚。 于是 , ” 建言 : 此殆天灾也 , “ 不宜 以罪 人”6程 , 。此案是 现场 勘验 中绘 图技 术在 侦查 中 的运 [《琳 ] 用 。马洪根 认为 : 中所 载工 匠绘 制 的图_ 是 中国最 早 文 纸, 的现场 复原 图[2 5 。 ]
勘验 , 在王 云海 主编 的《 代司法 制度 》 l 和马洪根 的 宋 【2 4。 J
专 著 《 国 侦 查 史 》5 中 [2 ] 中均有 所涉 及 , 或重 于 考据 , 但
检验 而进行 。《 洗冤集 录》 十二《 未埋瘗尸 》 检验 未埋 卷 验 : 尸首 ,并先打 量顿 尸所 在 , “ 四至高 低 , 所离 某处 若 干 。在 溪涧 之 内, 上去 山脚 或岸 几许 ?系何 人 地上 ?地 名 甚处 ?
宋代 的检验制度是 中世 纪世界 上最 完善 的, 技术 也是 最先进 的。伴随着检验技术 的发展 , 为司法 检验一部 分 作
的现场勘验在 侦查 中得 到 了普遍 运用 。关 于 宋代 的现 场
场所 、 品、 物 痕迹进行勘察 , 而为尸 体检验 和案件 侦破提 从
供证据的侦查活动 。为 了检验 的需 要 , 现场勘 验先 于尸体
情况。但是从宋代 的现场 勘验技术 的进 步来推 断 , 这段历
宋代磨勘制度

宋代磨勘制度
宋代磨勘制度又名“磨勘制”,是宋代在政治司法管理中施行的一项制度。
它将历史上最早产生于唐朝,完善于宋朝的磨勘制度,应用于宋代各级、各地案件的审理和控制,可谓“宋明经法之本”。
磨勘制度是一种“地方制度”,它不仅实行于宋代时中央政治制度,而且在宋代“詔”政府制度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
根据《宋律》所定,宋朝制定了许多细节的研究制度来指导磨勘制度的应用。
宋代的磨勘制度主要由“细案”和“复案”两个部分组成。
“细案”是在审理案件时,先细致地调查案情和了解各方证据,再根据法律记录有关案件的判决和实施。
“复案”则是指在审结案件后,审理法官要最终复查案件中的立案、理案记录以及受理的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磨勘制度同时将历史中最重要的“审定”制度也纳入了其中。
审定制度是宋代官员在审理审判案件时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其特点是将审判的权力从最大的审判官开始,有组织地授予给其他审判官,从而限制审判官的任意决定权。
每个审判官都有权利把必要的审定制度施加于该案,因为它将审判权由最高审判人处授权给其他审判官,这样就会限制审判官的任意性,在审理案件时,审判官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以确保案件尽职审查、公正处理。
考虑到宋朝频繁变法、法律分层,磨勘制度出现的原因是宋朝试图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建立一套法律程序,以确保审判的恰当性和公正性。
磨勘制度的规范性十分强,使事件的审理变得规范、有条理,而且仍然保持了一定的人性和谅解,将审判的责任和决定权分离开来,从而避免审判的任意性。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2006年第3期N o.3,2006学 术 探 索A cademic E xploration 2006年6月J un.,2006 收稿日期:2006-04-10 作者简介:傅日晶,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
① 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6,第89页。
②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③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④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⑤ 《宋史・刑法志》(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⑥ 《朱子语类》(卷128)。
⑦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傅日晶(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中图分类号:K 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06)03-0105-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
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
”①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
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入刑部。
宋朝法律制度

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 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 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及解析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
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 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 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 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 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
(20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 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2008四川)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谷稍 ,夺 收其 其权 精, 兵制 。其 赵 钱 普
——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 《宋刑统》的编撰,太 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 印,颁行天下”,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 印行的法典。
历年司考真题
(2012)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 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 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对于法律的重视:宋朝加强了对法律的重视,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统治的基础,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
他们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包括刑罚法典、诉讼程序等,同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力度。
2. 依法审判:宋朝司法强调依法审判,注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法律性与公正性。
为了保证审慎和公正,宋朝设立了御史台来监察官员的行为,同时推行了赋予民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如陪审制度。
3. 宽刑正法:宋朝倡导宽刑正法的思想,主张刑法应该温和而公正。
他们试图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对一些犯罪行为提出了不太严厉的刑罚,如在刑罚上往往采取改判以私刑替代死刑的方式。
4. 独立司法:宋朝朝廷设立御史台,监察官员的行为,力图保持司法独立。
为了减少地方官员的干预,宋朝还成立了刑部和礼部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司法和刑事案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体现了对法律的重视,注重了依法审判、宽刑正法和独立司法的原则,为司法制度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都堂审察的意思
都堂审察的意思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都堂审察,又称为都堂公审,是中国古代一种审判制度。
它起源于唐代,是由皇帝直接主持的一种审判方式,用于处理重大案件和争议。
都堂审察在唐代达到了巅峰,成为了官员们展示自己才华和胆识的场所,也成为了政治斗争的舞台。
都堂审察的意思,在于通过公开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在都堂审察中,皇帝亲自主持审判,官员们担任助手,律师、被告和证人都可以到场作证。
这种公开审理的方式,不仅可以让人民看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也可以让官员们互相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都堂审察的过程十分庄重和严肃。
通常在皇帝的御座上举行,皇帝穿着龙袍,身边围绕着大臣们。
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要先行对案情汇报,然后由大臣们和皇帝讨论案情,最后皇帝亲自下判。
有时候,皇帝还会就案情进行深入探讨,倾听各方意见,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历史上,都堂审察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让人民看到了皇帝对司法的关注,也让官员们明白了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唐代,都堂审察曾有许多成功的案例,让人民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
随着宋代的到来,都堂审察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复杂和隐秘的审判方式。
都堂审察是中国古代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审判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虽然它在现代已经不再使用,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种审判制度的演变和完善。
我们可以借鉴都堂审察的精神,强调司法的公正和透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平稳。
【都堂审察的意思】不仅仅是一个历史名词,更是一种价值观念,让我们继续传承和延续下去。
第二篇示例:都堂审察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宋代时期实行的一种司法体制。
都堂审判是指由地方官员组成的都堂会议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宋代,都堂审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当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堂审察的主要意义是保证司法公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十分腐败和黑暗,官员常常以贪污受贿的方式处理案件,导致判决不公正。
而都堂审判制度的实行,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
宋代的裁判制度
宋代的裁判制度宋代裁判制度是在唐、五代裁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裁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审判机构与审判官、审判原则、审判程序、刑罚制度、证据制度、上诉制度和陪审制度等方面,介绍宋代的裁判制度。
一、审判机构与审判官宋代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寺卿,统领大理寺全体官员。
大理寺卿掌天下刑名,审决重囚,而覆以参议。
地方州县也设立了相应的审判机构。
宋代的审判官一般由具有一定资历和学历的人担任,包括官员、士人和胥吏等。
审判官的选拔和任用都受到严格的考核和监督。
二、审判原则宋代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依律判决:宋代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律例判决,不得擅自出入人罪。
2. 回避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3. 鞫谳分司:鞫是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是指根据事实定罪量刑。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理与判决分开,使二者相互制约,以确保审判公正。
4. 注重证据:宋代法官非常注重证据,强调口供的重要性,但也重视现场勘验和物证等其他证据。
5. 宽严相济:宋代审判注重宽大与惩罚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三、审判程序宋代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起诉称为告状,受理称为受状。
审理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由州县长官或县令主持,复审由大理寺或提点刑狱司主持。
判决后,判决书需经长官签署才能生效。
四、刑罚制度宋代的刑罚制度沿袭了唐、五代的传统,分为死、流、徒、杖、鞭五刑。
除了以上五种主刑之外,还有枷禁、罚金、赎铜等附加刑。
对于一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杀人等,还有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
五、证据制度宋代的证据制度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口供、物证和现场勘验等。
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物证和现场勘验也非常重要。
对于口供的取得,宋代法官非常注重合法性和真实性,严禁使用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同时,对于物证和现场勘验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进行仔细的查验和记录。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1279)宋朝立法概况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
(3)法贵力行4、重惩贪墨4、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如下:(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
(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
此外,《宋刑统》还在刑罚制度上,创设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在民商法制方面,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使民商法规更加完善。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编敕是宋朝一项重要而又频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等,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律形式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
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法律史宋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庆历四年(1044年),蔡京贪污案成为当时轰动一时的重大案件,涉及官员贪污、滥用职权等问题,对宋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案情简介庆历四年,蔡京任京兆尹,负责管理京兆府的政务。
在任职期间,蔡京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具体表现为:1. 贪污公款:蔡京利用职权,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房产、土地等私人财产。
2. 滥用职权:蔡京在处理公务时,多次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3. 结党营私:蔡京在朝廷中结党营私,排挤异己,形成小集团,破坏了朝廷的正常运转。
三、案件审理蔡京贪污案一经揭露,朝野震惊。
朝廷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蔡京进行调查。
在审理过程中,专案组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蔡京贪污的账本、证人证言等。
在审理过程中,蔡京百般狡辩,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在铁证面前,蔡京无法抵赖。
最终,朝廷根据《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对蔡京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与影响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蔡京贪污公款、滥用职权等行为,属于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朝廷依法对蔡京进行了判决:1. 蔡京被剥夺官职,流放岭南。
2. 蔡京贪污的公款,由其家属赔偿。
3. 蔡京结党营私的行为,被朝廷查处,相关涉案人员受到处罚。
蔡京贪污案对宋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产生了深远影响:1. 提高了官员的法律意识:蔡京贪污案使官员们意识到,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蔡京贪污案促使朝廷对《宋刑统》进行修订,加强对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惩处。
3. 改善了社会风气:蔡京贪污案使人们认识到,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是社会公害,需要全社会共同抵制。
五、结论庆历四年蔡京贪污案是宋代法律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法的严肃性。
此案对后世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在新时代,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宋代法律制度的优良传统,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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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
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有关专
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
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
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
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
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
我国古
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
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中国古代
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
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
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
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
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
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
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
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
在士大夫的
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
在司法审
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
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
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
书程式等。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
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在唐朝
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
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
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
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
的程序。
宋袭唐制,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检验的
水平大大提高。
另外,宋代是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
然影响法制并促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
比如纸币出现、版权保护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
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
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
正是在这
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
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
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
本
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
法检验技术作简要介绍。
《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
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
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
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
等等。
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
这些条
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沦。
即凭验状致
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
”这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概述
1.尸体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
《洗
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
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就是说,死人项背、后肋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
“血脉坠下”所致,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其所谓“微赤色”,是对尸斑的
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本书还明
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
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
则痕迹粗大。
”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种机械性死亡原因的鉴别,着重于
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
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
《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
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
缢死
的最重要特征。
“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
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
还指出
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
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
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
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
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
其
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
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
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
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
若骨上又被打处,即
有红色路薇荫。
”
第二,刃伤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
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
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
其痕两头尖小。
”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
活
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
若被支解者,筋骨皮
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
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
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
4.其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
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
故遂出腹内胎孕。
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
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说明已经认识到这是“尸首涨满,骨
节裂开”的缘故,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
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
关于堕胎与杀
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
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
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
三.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
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
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
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
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
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
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的情况非常多,所以说认真辨别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
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
各种各样的证据,将各种证据综合辨分。
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筛
选出真正可靠的证据。
实现公正断案,秉公执法的目标,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经验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
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