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处理(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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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处理

白家庄小学法律顾问穆佳俊

一、校园欺凌的现状和关注焦点

近年来,以中小学生之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普遍关切。关注焦点有二:一是涉案未成年人的低龄化。频繁曝光的校园欺凌案件中,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二是涉案未成年人的轻缓责任承担。有学者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提出质疑,甚至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更名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对现行的未成年人责任承担方式和教育矫治的效果不满意。

那么,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应该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呢?有部分学者提出,应修改相关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利用刑罚的威慑力减少校园暴力案件发生。对此,个人认为,刑罚并不“万能”,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对症”。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应在认真分析校园欺凌现象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防治方案。

二、校园欺凌现象的成因分析

校园欺凌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因,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是家庭、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本人青春期身心特点等多方原因交互作用导致的:一是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不到位。中国目前没有《家庭教育促进法》,没有普及性的家庭教育培训和个案指导,大部分家长是靠“自发”、“习得”的育儿观点和方式教育下一代,由于缺乏系统性和指导性,很多家长的教育理念在“严管”和“放纵”两级之间游走,无法与孩子之间形成安全型、链接良好的依恋关系。还有很多孩子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成为留守儿童或者流动儿童,内心无法形成稳定的依恋关系模式。这些在成长过程中匮乏爱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积压了太多愤怒、仇恨和不满,同时他们也习得了向弱势转移,所以会在一些微小事情的激发下变得“攻击性”特别强,由本来的受害者变为加害者。

二是以“升学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学校教育,剥夺了“后进生”的学习和成长空间。虽然素质教育已经实践探索了多年,但学校教育

中,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性远远没有智力培养重要,虽然各地不再直接体罚学生,但学习困难的学生在学校中遭遇忽视、轻视甚至蔑视的现象并不罕见,“后进生”们在正常的学校教育中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平等对待。在偶发事件的催发下,这些寻求反向关注的所谓“后进生”很可能将承接自老师的负面情绪向“弱势”转移,接机发泄了内心积压已久对校方的愤怒、失望和不满。

三是同伴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青春期是人生第二次成长的机会,也是“危机期”。因为在这一时期,亲子关系的控制和引导力量减弱,而同伴和榜样的影响力量增强。对于6岁之前亲子关系不佳的儿童,这一时期就更容易向同龄人寻求关注和心理认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监管执行不到位等原因,网吧、暴力色情网络游戏等容易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管理不善,认同、模范和示范也是部门校园欺凌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是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的身心特点。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发育等客观原因,攻击性较强,校园欺凌事件的引发多少基于情绪而并非基于利益,加之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没有发展出足够的同情心,因此,校园欺凌事件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心理伤害巨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因复杂,如何才能保护儿童安全、做好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呢?个人认为主要有两点:

一是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应把儿童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推动《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在强调家庭监护的第一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加强监护支持和监护监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监护水平,为未成年人营造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对于学校教育,要坚持心理健康、人格完善与智力培养同等重要的原则,给所有学生以平等、尊重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同时,继续大力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和闲暇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力度,从正面培养合格公民上下功夫。

二是依法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和行为矫治。司法实践中,轻缓责任承担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是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引起涉

案未成年人的反思和改变,导致再犯的社会风险很大。从中可见,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表面看上去“有效”,但如果没有专业帮扶力量的参与和介入,单靠“刑罚”并不足以达到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目标。

因此,专家建议,根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其责任承担和行为矫治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第一,对于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议在原就读学校设置“专门兴趣班”类的帮扶矫治场所,配备了解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特点的专业力量进行早期干预和帮扶。

第二,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议教育和综治部门联合创办“专门学校”,由人民法院少审庭审查核实,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可处以一段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专业行为矫治。

第三,对于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经司法程序审理后,由少管所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同时要配备专业力量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和人格发展提供专业矫治和帮扶。

第四,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全部未成年人,设置强制性的亲职教育,对其父母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帮助其提高监护能力和监护水平,帮助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成为对所在社区有积极贡献的一份子。

心理学、教育学研究认为,青春期是“危机期”、也是人生第二次成长的“机遇期”,随着年龄增长,攻击性强、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当然,自愈力的唤醒也是有条件的,而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类似“子宫”的成长环境,是自愈力发挥作用的重要外部环境和条件。因此,保护儿童安全、减少校园欺凌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切实加强全体未成年人,特别是0——6岁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力度。同时,对已经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不同,设立与其年龄和危害程度相当的责任承担和行为矫治方案。承担责任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之一,但刑罚只是手段并非终极目标,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回归社会才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宗旨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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