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1)论文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一、概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自其诞生以来,便被视为公司法制的核心内容,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逐渐显现出其时代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理论的时代局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基本内涵。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明确其资本总额,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不变原则则要求公司的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这些原则在过去的经济环境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逐渐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融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以注册资本为核心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公司的经营环境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性,并探讨如何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完善公司法制,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公司法中的地位。
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是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的核心制度。
这些原则各自具有独特的基本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且须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资本确定原则指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成立时确定,不得轻易改变;资本维持原则则要求公司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的稳定性,不得以虚假手段扰乱资本结构。
资本确定原则是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公司注册时确定的资本是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也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基础。
如果注册资本低于实际需要,就会打击债权人的信心,对公司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注册资本确定后,公司不得随意增减资本,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资本维持原则是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公司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的稳定性,不得以虚假手段扰乱资本结构,保证了股东的股权得到有效保障。
如果公司不遵守资本维持原则,就会导致股东的股权价值骤降,甚至直接损害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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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一、本文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在当今经济环境下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质疑。
这些原则,虽然在过去的公司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其局限性和不适应性也日益显现。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分析其在现代公司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困境。
本文将回顾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阐述其在过去公司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结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在现代公司运营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提出对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进行创新和完善的建议,以期推动现代公司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为现代公司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我们也期待能够激发更多的学者和实践者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共同推动公司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演变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公司法实践,这一时期的公司立法主要关注公司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逐渐显露出其时代局限性。
起初,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明确其资本总额,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来开展业务,并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公司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尤其是债权和股权融资的广泛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制性愈发明显。
它限制了公司通过灵活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的能力,阻碍了公司的快速发展。
资本维持原则强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资本额,以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运营稳定性。
论述公司资本原则

论述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必须由发起人认购或募集。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资本总额,或者没有得到所有发起人的认购或募集,公司就无法成立。
2.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财产来保证其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3. 资本不变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一旦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公司能够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他们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除了以上三个原则,公司资本原则还包括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4. 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按照约定并依法缴纳。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时间、方式和比例等。
认缴是指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出资,但实际出资额可在公司成立后逐步完成;实缴则是股东实际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
5.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是指公司收到的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等非经营性收益,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等。
6. 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本的安全和合法运作。
同时,公司还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
7. 股权转让和质押: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和质押。
但股权转让和质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资本维持原则_的发展趋势 王保树

/资本维持原则0的发展趋势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4)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0,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
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以下简称5公司法6)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0。
显然,/资本三原则0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
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
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0,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0的发展进行讨论。
一、/资本维持0的维持:中国的制度结构从国外公司法到5公司法6,无一条文直接表述/资本维持原则0。
但是,确有若干条文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0的要求。
就5公司法6中的股份公司规则来看,它有许多制度是体现这一精神的。
(一)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公司资本的形成,能否从一开始就贯彻/资本维持0的要求呢?这首先需注意的是5公司法6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
因此,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主要依赖于以下规则的实施:第一,发起人认足股份,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而发起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即是发起人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或不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或虽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而没有缴足股款(或抵作股款的现物出资)都会导致资本的虚置,即只有抽象的资本额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资产。
即使募集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出资实态也对公司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所以,5公司法6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我国新公司资本维持机制的反思

对我国新公司资本维持机制的反思
罗海盛
【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7(000)003
【摘 要】我国新公司资本维持机制是在对公司资本信用质疑、由"公司资本维持向
公司资产维持"观念变迁、社会环境发生根本变化下的重构,符合商业规律,顺应公司
法发展潮流.
【总页数】4页(P77-80)
【作 者】罗海盛
【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4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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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缺陷及适用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缺陷及适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经典原则,这些原则作为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中,曾在改善公司运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近现代商业活动的迅速发展,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等制度的引进和改良,资产结构的复杂化,资本三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学理基础已不复存在,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因此有必要对资本三原则理论进行批判和改良,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反思。
标签:资本三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资本信用;公司法资本三原则制度作为一项曾经为大陆法系广泛所遵循的制度,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系列极具特色的公司法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更新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资本三原则理论基础1.平衡公司债权人及股东风险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是以自身的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股东只需就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出资的公司债务若非滥用股东权利则一概免责,这使得公司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极大的鼓励了和刺激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但是另外这一制度也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将公司投资经营失败的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
在有限责任的制度框架之下,当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破产清算等情况時,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作为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其债权极有可能难以获得清偿。
因此要求公司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资本来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得到合理清偿。
“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在债权人权益获得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
”2.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和市场交易安全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良好运转需要雄厚的资本支撑,一旦缺乏稳定充足的资本将会导致公司周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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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1)论文 内容提要:资本维持原则是传统大陆法系资本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公司制度的设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资本维持原则既不能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丧失了其构建的法理基础,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 资本/维持/资本维持/资产 一、解读传统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者资本拘束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持续期间内,应当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一)资本维持原则中“资本”界定的模糊性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资本是“公司拥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即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也有学者认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资本即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资本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表现为不同的资本形式,其主要形式除了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以及其他资本形式。有学者还提出实质资本与形式资本,前者如实缴资本,后者如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密切关系,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即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发行资本一致;而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法律并不要求公司成立时股东一次性全部认购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对所认购的资本额也并不要求一次性缴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分期缴足,此时注册资本很可能高于发行资本或实缴资本。如果以注册资本认定为公司资本,一则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不符合公司实际资本情况,二则有违传统资本维持原则设立的目的。传统资本维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防止实际资本被侵蚀,向债权人提供公司资本信用担保来保护债权,然而仅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资本尚未被侵蚀的情况下,其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即已存在差额,即使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公司资本完全没有遭到侵蚀减少,又如何以高于实际资本的注册资本向债权人宣告债务担保,超出实际资本的债务又应如何保障呢?如果不能以注册资本认定为公司资本,那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又究竟所指何物呢? (二)资本维持原则中“维持”的困惑 资本维持是一个动态过程,与公司经营活动即公司盈亏关系密切,同时由于经营具有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资本维持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对资本维持原则中“维持”的困惑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时间问题。资本贯穿于公司资本运营的全过程,资本维持理应贯穿于公司活动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公司资本时时刻刻等于或大于公司净资产,当然也不是仅在公司净资产临近可能低于或已经低于公司资本这一临界点时才认为已经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虽然公司在某时间点或短时间内公司资本低于净资产但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恢复,能否仍视为坚持了资本维持原则?或者只要公司大部分时间保持公司资本等于或大于公司净资产,偶尔出现公司净资产低于公司资本的情况,是否也认为没有突破资本维持原则,这都值得商榷。 第二,度的问题。公司资本是公司净资产的组成部分,要求公司资本维持即要求公司净资产高于或等于资本,要求公司每笔业务处于盈利状态,至少不得亏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净资产还可能低于公司资本,即当公司发生亏损的时候,此时公司资本与公司实际资本不符,虽然这可以通过减资方式来解决,但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随意减资,并且减资程序复杂,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还存在时间差。在公司减资前,公司仍以其高于实际资本的公司资本向债权人担保其信用和偿债能力,对债权人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同时由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一定向社会公开,尤其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突出,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外,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难以知晓,对公司资本是否维持也无从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属形同虚设。 (三)资本维持原则忽视了对设立中公司资本的规制 公司活动自始自终应当包括两个阶段,即成立阶段与成立后经营阶段,且这两个阶段紧密,不可分割。前一阶段为后一阶段奠定基础,没有前一阶段,后一阶段则丧失合法存在的依据;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目的和最终归宿,没有后一阶段,前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将毫无实质意义。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关传统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仅着眼于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而忽视了对公司成立中资本的规制,这是不全面的,也难以对债权人进行救济。 二、资本维持原则现实基础之质疑 (一)资本三原则的冲突与矛盾 传统理论认为资本三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资本确定原则是前提,是首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核心,资本不变原则是保障,他们相互,互为依存,共同组成公司资本保障和约束机制。然而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并不一定是确定并缴足的,而公司仍然可以成立并维持与实际资本相当的财产,此时其符合资本维持原则,而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也存在矛盾,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按时履行、不实履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补足其出资,如果该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补足,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可以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从而减少公司资本,此举虽彻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之精神,却与资本不变原则相抵触,未经过通知、公告及债权人异议等法定程序,自不符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资本之不变精神。 (二)公司成立时资本维持原则之不足 1.股东出资义务的模糊性以及责任的局限性 我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刑法》有关条文对公司股东不按法律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就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司资本维持的规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模糊性,法律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不得作价高估,而判断非货币性财产是否高估作价,应以公司成立时,还是公司成立后的任何阶段为准,若以公司成立时为准,公司成立后可否对公司成立时非货币性财产高估作价进行补救,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 第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缴足未缴足或虚假出资的部分,对已全额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该股东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股东的人身自由、资格进行限制外,其他法律后果仅限于财产责任。反观德日法律,对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还规定了失权程序,即对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者,将丧失其出资额及所缴纳的部分出资。即丧失该公司股东资格,丧失利益分配请求权,以促进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有待商榷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规定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笔者认为该范围有待探讨,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向全社会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发行,股东根据持股比例不同,分为控股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公司的设立事宜由创立人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进行,因此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最为清楚,其应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小股东由于本身所持公司份额小而且对公司设立、经营事务没有多大影响,要其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3.严格的验资规则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必须提请有关机构进行验资,验资只是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此时公司尚未成立,即使验资属实,也不意味着股东已缴纳出资,该非货币性财产已转移到公司名下,因此验资主要反映资产价值而不足以反映公司已实际取得该资产,强制在公司设立前进行验资,不仅在技术上难以达到立法所预设的维持公司资本的目的,而且徒增公司设立成本。 4.对债权人保护不足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依法请求该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以充实公司资本,扩大公司财产责任范围来保障债权人利益。然而该项权利并未赋予债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被控股股东所控制,其他股东若不积极行使权利或股东之间存在合谋串通的情况下,该类请求权难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债权人请求权属实必要,而且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资本维持原则之不足 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我国新《公司法》做了如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在公司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但以上这些措施无一例外的是稳定或增加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无太大关系,除此之外这些规则要么自身存在瑕疵,要么并不会对资本数额造成影响,要么并不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而设立,与资本维持原则没有必然的,以上述规则来支撑资本维持原则有力不从心之嫌。 1.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过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取回,即公司成立时股东业已出资,但待公司成立后,又秘密抽回其出资,并继续保有股东身份和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股东抽逃出资即意味着侵占公司财产,降低与公司资本抽象数额相适应的公司具体财产,因而是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11]对抽逃出资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开户银行的协助,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追究知情者以及协助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协助者应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加强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督。 2.资本维持原则不足以担当“禁止折价发行”的理论基础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严禁折价发行股票、债券,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折价发行将有损公司资本,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实际上折价发行并非有损公司资本。在会计操作上,票面金额乘以发行总数计入股本,即票面金额与发行总数一旦确定,股本即也确定。而票面金额与实际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发行总数则计入资本公积的借方,即抵减资本公积,当资本公积不足抵减时,则计入未分配利润,即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将来利润进行填补。因此无论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是否足以抵扣折价差额,影响的仅是“未分配利润”,不会影响公司资本,进而不涉及资本是否维持的问题,只是在公司形式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存在一定差额,因此基于资本维持原则而规定公司不得折价发行存在逻辑混乱。同时对筹资困难的来说,折价发行不失为一个帮助摆脱财务困难的有效措施。 3.利润分配的原则不以资本维持原则为考量 “无利不分”是我国公司利润分配的普遍规则,对于长期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原材料、能源的公司除外,其成立依据认为是坚持资本维持原则,这是令人质疑的。如果“无利不分”的发生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