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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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直到2021年8月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存在瑕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1)关于货物延迟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3篇)

法律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个典型的法律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交付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有效。

2.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违约。

3. 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1)要求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例题(3篇)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乙方保证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4. 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甲方。

5. 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6. 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的20%。

2021年3月10日,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乙方在收到定金后,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决定不再履行合同。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结合本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的20%,即20万元;3.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2.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3.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案例分析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2.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3.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诉讼风险。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XX号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件概述: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就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合同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开发商与建筑公司。

2. 合同标的: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3. 合同内容:(1)工程质量: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工期: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安全隐患。

2. 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故驳回开发商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 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合同分析案例(3篇)

法律法规合同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壹亿元,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开发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分析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包括开发商和建筑公司。

开发商为甲方,建筑公司为乙方。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明确了工程的范围、内容、质量要求等,为工程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3. 合同条款(1)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在两年内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款项支付: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

具体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4)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

4. 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发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在两年内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因工程延期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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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总17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乙公司表示同意。

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

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

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

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

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

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

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

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

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

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

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

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

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

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

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

2000年,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

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

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2001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构成。

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

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某厂以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

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单方法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胁迫从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原告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应认为可以,即在本案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认请求权处于竞合状态,原告可选择适用。

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普通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无效民事行为确认请求权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案情]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

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

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

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

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

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

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说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应补齐15万元的房款,甲乙并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

甲乙双方第二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乙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五、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案情]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

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

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

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

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

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

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问题]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无效。

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六、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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