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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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皖建质安[2006]9号关于印发“满怀二情,大兴二风,为创建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的通知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将“满怀二情,大兴二风,为创建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2006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县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全体职工。

2005年,全省质监战线的同志们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当好工程质量卫士为己任,齐心协力、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使全省工程质量继续保持平稳上升态势;以迎接质监站复检考核为动力,狠抓自身建设,规范质监行为,推动各项工作;以加强薄弱环节监管、狠抓检测市场监管、制定质量管理办法为主线,带动全省工程质监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十一五”期间我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整体思路是:“加强调研,攻艰克难;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分类监管,力保平安”。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我们要“满怀二情,大兴二风”(满怀对质监工作的激情,满怀对质监队伍的感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兴互帮互学之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差别化管理,按“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个层次开展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加强市政工程和村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用户投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鼓励各地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创新质量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加强质监站自身建设、改善质监工作外部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发展检测事业、规范检测行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希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同志们共同努力,为实现我省建设事业的“加快发展,奋力崛起”,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附件:满怀二情,大兴二风,为创建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2006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抄报:部质安司,省建设厅抄送:各市建委,各市建管处(局)满怀二情、大兴二风,为创建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2006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一、2005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2005年,全省质监战线的同志们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当好工程质量卫士为己任,齐心协力、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使全省工程质量继续保持平稳上升态势;以迎接质监站复检考核为动力,狠抓自身建设,规范质监行为,推动各项工作;以加强薄弱环节监管、狠抓检测市场监管、制定质量管理办法为主线,带动全省工程质监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马鞍山港郑蒲港区一期工程(原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马鞍山港郑蒲港区一期工程(原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马鞍山港郑蒲港区一期工程(原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马鞍山港郑蒲港区一期工程(原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安徽省郑浦港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马鞍山港郑蒲港区一期工程(原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收悉。

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马鞍山港郑蒲港区一期工程(原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位于马鞍山港郑蒲港区,长江马鞍山段左岸,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下游3千米,太阳河口上游200米处;工程区坐标为北纬31°38'45"~31°39'02",东经118°22'51"~118°23'15"。

该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3个5000吨级泊位,年吞吐量210万吨,其中件杂货125万,集装箱14.5万吨TEU(85万吨),不涉及危险品。

占用长江岸线431米,后方占地面积23.56公顷;港区陆域主要建有仓库、堆场、道路、生产和生活辅助区及公用设施等。

工程于2013年1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竣工。

2015年1月,我厅以皖环函〔2015〕29号文同意该工程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以来,共完成件吞吐量杂货约0.5万吨、7855TEU,相应时间内占设计吞吐量的4.5%。

二、该工程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2012年3月以《关于安徽省巢湖港和县郑蒲港区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92号)批复该项目环评报告书。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皖环函〔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皖环函〔2016〕39号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报来的《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罗河〔2015〕128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

2015年12月30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庐江县罗河镇,是马钢集团投资控股的合资公司。

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05〕915号)。

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内容发生变更。

2015年3月,环保部对项目变更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环审〔2015〕54号)。

矿区范围4.7592平方公里,开采高度为东区-440米~-620米。

充填法采矿,规模为采选原矿300万吨/年,浮选、磁选后端增加尾矿再选工艺,产品为TFe65%的优质铁精矿105.39万吨/年,硫品位39.64%的硫精矿31.47万吨/年。

尾矿库依托付冲沟尾矿库(已经合肥市环保局验收)。

不建设供暖锅炉,自罗昌河取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选矿工艺不外排。

项目于2007年9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基本建成,总投资17.2亿,其中环保投资2646.6万元。

2015年6月经我厅同意试运行(皖环函〔2015〕743号)。

二、项目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抑尘;井下粗破碎室安装1套微孔膜除尘器,废气排入回风井;中细碎车间粉尘安装了1套荷电水雾式振动弦除尘器和1套微孔膜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5米;筛分车间安装了6套荷电水雾式振动弦除尘器和1套微孔膜除尘器,其中荷电水雾式振动弦除尘器每两台共用一个排气筒,高度20米,微孔膜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5米;3#、4#和5#转运站安装喷淋装置,4#和5#转运站安装2套微孔膜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5米;矿石皮带廊道采取封闭输送;充填站每系列每个填料仓各设置1套单机袋式除尘器,共4套;粉料采用封闭罐车运输,矿区配备一台10吨洒水车洒水抑尘。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引导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皖环发〔2021〕30•【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安装联网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数据运用第六章违法认定第七章附则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皖安[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

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

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

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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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

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
(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
(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
(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建设单位试生产(试运行)的申请经省环境保护厅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期限为3个月。

对试生产(试运行)3个月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期满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当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试生产(试运行)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

(四)其他相关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验收材料不完整及在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场检查。

对经现场检查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对现场检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且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以按照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待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要求时,再行整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为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降低环境风险而对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等措施进行部分变更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做出是否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同时将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察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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