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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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企改革专题--科技型企业中长期股权激励

【原创】国企改革专题--科技型企业中长期股权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02•重点政策: 顶层设计、适用范围、激励方式、条件、对象、程序•科学方法: 激励方式•实施方法: 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项目跟投激励123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2002--2010200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财政部、科技部、北京政府《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10】148号)等一系列文件2016--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2016-至今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资【2016】274号)、《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优化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n范围(五类)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 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国家和省部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0102030405转制院所企业《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下载【2017】115号)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术产品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未纳入范围的国有科技企业如何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于本企业的激励方式怎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股权分红研发费用占比、科研人员占比、科技服务型收入占比等,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2—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书面认定申请材料编制及装订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书面认定申请材料编制及装订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书面认定申请材料编制及装订说明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议企业书面认定申请材料按如下说明编制,装订成册。

一、材料内容(一)企业申报承诺书(详见表1)。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提交、打印(PDF),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三)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1.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提供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详见表2)、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变更、转让手续复印件、最近一次的交费证明,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提供摘要复印件。

企业以多位权属人共有的知识产权申报高企,相关企业应就该知识产权使用提供声明。

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详见表3),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1)近三年企业研发活动立项报告、董事会(股东会议)记录、发展中期报告、结题或验收报告等。

(2)近三年委托外部开发的研发活动提供委托开发协议和研发费用支付记录等。

(3)近三年承担的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3.科技成果转化材料。

提供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转化内容、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并填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详见表4);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材料。

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内容,参考《工作指引》“三.(七).3”要求,据实逐项说明,顺序清晰,内容明确。

研发核算体系和研发立项证明重复部分,在材料中可引用相关页码予以体现。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等相关材料。

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至技术所属三级领域进行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政策PPT课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政策PPT课件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 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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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
➢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 权等
➢ 获得方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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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
➢ 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 效保护期内。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 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 据为准。
➢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 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 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 限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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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 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 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中超 过50%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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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企认定条件
⒈知 识 产 权 ⒉技 术 领 域 ⒊科技人员比例 ⒋ 研发费用比例 ⒌高品收入比例 ⒍创新能力评价
申请认定时须注册 成立一年以上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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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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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发费用占比
装备调试费:工装准备过程中研 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 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 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 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 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 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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