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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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杨暖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杨暖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杨暖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杨荣国张卫华【审理法官】王磊杨荣国张卫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杨暖一;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杨暖一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暖一【当事人-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海燕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海燕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海燕【代理律所】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杨暖一【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受害人杨暖一作为嘉沃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安排为联海公司运输沥青,并在沥青装载地受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受害人杨暖一作为嘉沃公司的员工,接受公司的安排为联海公司运输沥青,并在沥青装载地受伤。

联海公司与岚桥港公司之间就港口作业签订有《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该合同对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合同约定岚桥港公司在汽车到港后,负责调度车辆的装车作业,并负责为沥青中转提供接卸输转设备,对车船直取作业组织负责。

扫线吹管属于接卸输转作业的一部分,杨暖一在扫线吹管过程中受到伤害,岚桥港公司作为设备的提供方、作业的负责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令其承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杨暖一受伤后虽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妨碍其向其他致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岚桥港公司主张杨暖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能再行向其主张伤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社保档案

社保档案

日照市内调动(岚山、东港、开发区、五莲、莒县、市直调动):已交纳过保险(1)亚太森博开接收证明、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日照市劳动大厦(北京路128号)44号窗口(8866131)拿调动介绍信,然后再到1号窗口开社保转移介绍信。

(个人办理)(2)携带调动介绍信,回原单位提取档案后,再携带亚太森博接收证明和《失业职工就业登记表》三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亚太森博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日照市劳动大厦(北京路128号)44号窗口办理档案录入。

(公司办理)(3)携带社保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所在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然后再携带《统筹范围外转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情况表》(亚太森博盖章),到劳动大厦1号窗口办理保险转入。

(个人办理)市外、省外调动:已交纳过保险(1)必须是正规专科以上学历,填写《干部调配审批表》两份(亚太森博盖章),档案所在单位和当地人社局盖章后,携带亚太森博接收证明、毕业证书,到日照市劳动大厦(北京路128号)37号窗口(8866159)拿调动介绍信(2)然后携带调动介绍信,回原单位办理档案、再携带档案、社保转移证明、亚太森博接收证明、到37号窗口办理档案录入,(3)携带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转移清单,到1号窗口办理保险转入。

社保和公积金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作为交纳保险的基数,具体如下:个人承担金额单位承担金额养老保险(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8%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8%医疗保险(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2%+8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7%失业保险(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0.5%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 工伤保险不承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生育保险不承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住房公积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2%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2%未交纳过保险,需要新开户交纳保险:(1)如你在《招用人员登记表》上填写了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必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

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方案

工资协商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日照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总“两个普遍”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格局,全面健全和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通过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形成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使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到2013年底全县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国有改制企业和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在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效性。

2011 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5%以上。

2012 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5%以上。

2013 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措施(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

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和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激发职工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企业职工“双赢”局面的有效手段;是推动企业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形成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机制的有效形式。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9•【字号】日政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政发[200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行“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

第三条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将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优先安排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是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及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危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张庆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庆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庆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卫华杨荣国李红【审理法官】张卫华杨荣国李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庆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薄振山;尹衍廷【当事人】张庆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薄振山尹衍廷【当事人-个人】张庆杰薄振山尹衍廷【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权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娄伟山东长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权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娄伟山东长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权娄伟【代理律所】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山东长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庆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薄振山【被告】尹衍廷【本院观点】尹衍廷驾驶车辆与张庆杰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尹衍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庆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诉讼代表人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尹衍廷驾驶车辆与张庆杰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尹衍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庆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系尹衍廷本人所有,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以上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庆杰上诉请求支持其误工费。

一审中,张庆杰仅提供了停发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不能证实其收入情况及收入减少情况,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档案及户口、计划生育办理流程

档案及户口、计划生育办理流程

档案办理:一、市外人员及在日照市内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档案人员(一)档案调动人员所需条件:1、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全国统招,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网络教育等)2、原档案托管地需在人才交流中心或人事局部门(不含劳动局)3、调动时间离毕业时间已超2年的(二)办理流程:二、档案在日照市劳动局托管档案的人员调入行政人事部开具接收证明即可将档案转入公司三、应届毕业生或往届毕业不到两年的毕业生档案调入1、报到证所在地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毕业生将报到证上交单位办公室,由单位统一将报到证上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凭报到证到日照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其档案,档案所含资料如果齐全即档案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如档案资料不全,由毕业生将所缺资料补齐后交各单位办公室,由各单位统计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将补齐资料上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2、学生办理改派(即报到证原报到地不是日照钢铁有限公司)1、山东省内毕业生:山东省内院校的毕业生在《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流程:毕业生首先在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投简历-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发送签约邀请-毕业生网上签约确认-日照市人事局鉴证-毕业生到行政人事部打印就业协议书-行政人事部持就业协议书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盖章-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回档案所在地办理改派手续)2、山东省外毕业生办理流程:毕业生上交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行政人事部盖章-日照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或开具改派函-各单位办事员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就业协议书或改派函-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或改派函回档案所在地办理档案改派手续户口办理:一、迁入秦楼派出所具备条件(只需具备以下其中任何一条就可以办理):1、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大专以上学历已办理完档案调转手续2、户口在日照市区其他派出所办理流程:1、应届毕业生流程:凭报到证到日照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档案(行政人事部办理)-人才交流中心加盖日照市人事局学生就业章-毕业生上交户口迁移证-行政人事部出具户口接收证明-毕业证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到秦楼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已办理档案调转人员流程:调动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遵纪守法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已婚人士开具)-各单位办事员到行政人事部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人员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行政人事部盖章-日照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并盖章-行政人事部到日照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已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行政人事部开具《接收证明》-调动人员凭《户籍证明》、《遵纪守法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证明》、《身份证》到秦楼派出所办理户口调动手续-东港区公安局出具《户口准签证明》-调动人员凭《户口准签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调动人员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秦楼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二、工业区派出所具备条件(只需具备以下其中任何一条就可以办理):1、应届大中专毕业生2、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1、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流程:凭报到证到日照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档案(行政人事部办理)-人才交流中心加盖日照市人事局学生就业章-毕业生上交户口迁移证-行政人事部出具户口接收证明-毕业证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到工业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3、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调动人员上交《户籍证明》、《遵纪守法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已婚人士)、《个人落户申请》、《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本》、《毕业证》(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到单位办公室-行政人事部开具《接收证明》-调动人员凭《户籍证明》、《遵纪守法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已婚人士)、《个人落户申请》、《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本》、《毕业证》《接收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业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调动手续-岚山区公安局出具《户口准签证明》-调动人员凭《户口准签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调动人员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工业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关于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办理的通知各单位:经与虎山镇计生委协商,自2009年6月23日开始,虎山计生委已恢复对我公司计划生育相关事宜的办理。

【工作】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作】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代课老师与受聘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情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某于2006年9月应聘到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任代课老师,双方口头约定,每学期工作18周,每周14节课,每节课25元,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在编老师待遇相同。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亦未给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0年6月30日,学校通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结清了王某的全部代课费。

后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学校支付其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部门以王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王某自2006年9月起接受被告日照市某技校的聘用担任代课教师,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接受被告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系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6月29日,被告通过召开校务会的形式研究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原告,并于2010年6月30日口头通知原告,故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0年6月30日解除。

原告在被告聘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均以代课费的形式全部发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考核工资和节假日工资,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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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劳 动 合 同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2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 3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8.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9.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件,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10.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 (用人单位全称) 住所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 5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6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7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 8

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 9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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