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22]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2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第十五章基本规定第408条信号是批示列车运营及调车作业旳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措施,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以外旳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多种信号机和表达器旳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标、铁道行业原则及铁路总公司规定旳原则。
地区性联系用旳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旳基本颜色:红色——停车;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营。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旳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旳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状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局限性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局限性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局限性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立阻碍确认信号旳红、黄、绿色旳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
如已装有阻碍确认信号灯光旳设备时,应拆除或采用遮光措施。
在规定旳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旳树木。
对影响信号显示旳树木,其解决措施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旳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旳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旳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旳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412条信号机旳关闭时机规定如下:1.集中联锁车站旳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或虽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14年新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
铁总运〔2016〕8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障处理 的上道 时间。需要接触 网停 电的,供 电部 门应予配合 。
第五章 综合视频 系统的运用管理
第 三十二条 电务部 门要会 同各使用部 门做 好 综合视 频 系统
的运 用 管理 ,不 断提高运用质量。
第三十三条 综合视 频系统监控终端原则上应配置在 以下处
-2—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综合视频系统是对铁路 车站公共场所 、重点作 业场 所、咽喉 区、重要机房 以及 线路重点 区段等处所安装前端设各进
行音视频采集 ,经 共用 的业务平 台实现 音视 频 的存储和分 转发 ,
供铁 路 调 度 (车 务 )、 客 货 运 、工 务、 电务、供 电、机 务 、车 辆、信息和公安等 多专业用户使用 的视频监控 系统。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安装在房屋、雨棚 、隧道 口、桥梁上部
等处所 的前端采集设各进行登高检修 时,铁 路局要统筹安排 ,综
合利用 车站、供 电、工 务等部 门的高处 作 业机具 或 配置 专 用机 具 。高处作 业人 员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应保证铁路视频监控 系统维修 的必要投
托运 输 管理视 频监控 系统 的管理 ,按 本 办法规定 ,由 铁路局 与产
权 单位 协商后规 范实施 。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铁路视频监控 系统是指为满足铁路 行车
指挥 、生产 组织、客货运输服务 、设备 监测 、作 业监控 、抢 险救
援 以及 治安 防范等 需要 ,综 合应用视 音频监控 、通信 、计算机 网
第十二条 总公 司 电务部 负责 综合 视 频 系统 的专 业技 术 管
理 ,参 与运用管理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如下 : (一 )参 与编 制相关技术标准 ;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高速铁路部分)
2014 年 7 月·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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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 则................................................................................................................ 1
第一编 技术设备................................................................................................ 2
第一章 基本要求 ................................................................................................................ 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 限界、安全保护区......................................................................................................... 3 养护维修及检查............................................................................................. 5 救援设备......................................................................................................................... 6 灾害防护......................................................................................................................... 6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3.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 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第19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 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20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 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第22条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 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断面复 测,每五年
不少于一次。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 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 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 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 果,给予教育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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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为规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 第一条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中华人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依据 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第二条 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 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 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 第三条 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第五条 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求, 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 第六条 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 第七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严肃性,的真实性、 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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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 统计人员。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 谋取不正当利益。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第九条 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第十条 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 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章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 第十一条 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第十二条 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 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 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在有关设机构中设置统计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 管理岗位。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第十三条 责人。 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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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四条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 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组织开展总公司统(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 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 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六)编制总公司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 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十五条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统计工作,(二) 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 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 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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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第十六条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 (二) 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 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 第十七条 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总公司建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岗位第十八条 资格,并接受统计继续教育。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和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为其创造学习条件。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第二十条 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犯:(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 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专业资
料Word .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 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 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提供统计咨询。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 第二十一条 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不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伪造、 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 及时进行调整。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 第二十三条 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第二十四条 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表式、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容、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 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方面的规定。或者由总公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按照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专业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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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与规定和实施办法, 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不得影响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矛盾,总公司的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目的实施,并应报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备案。总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含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制 第二十六条 对调查表一致性进行审查,发专业性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其科学性、 进行登记、统一编号。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审查、 批准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统第二十七条 一编号等标志。 对未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 第二十八条 度,保证总公司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统计资料管理第四章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台账的规与管理制度、统第二十九条 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制度,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第三十条 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交接、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统计资料的保存、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