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产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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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产品采购合同(不含服务)合同编号:

【终端产品】采购合同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在【杭州】签订:

买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价格

2.1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如下产品:

数量

品名规格型号配置

单价(元)小计(元)

(单位:)

上述产品的总价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包括终端产品、相关附件产品及其全部信息与资源

(包括但不仅限于供货价格(包括价保、返利等)、供应支撑能力、市场资源、售后资源等)。

2.3 上述产品生产制造厂商为【】,产地为:【】。

2.4上述合同单价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卖方将产品(包括主要设备、附件

和配件、维修工具、技术文件、配送的促销礼品等)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费用)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后续费用)。

2.5 卖方承诺对买方提供产品价保服务。合同期内,如遇国内市场价格下调,卖

方所提供的产品应以调整日为临界点,分别按调整前后的价格相应结算,但产品配置及质量标准均不得降低。

2.6 合同期内,如遇产品规范配置更新,卖方应按更新后的配置提供本合同产品,

且单价不得高于本合同单价,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降低。

2.7 产品质量标准:卖方提供的所有终端产品、附件及配件、业务、服务以及配

送的促销礼品等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颁标准、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相关技术规范、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关产品标准及附件【】中所述的技术要求,如上述质量标准有冲突的,以要求较高的标准为准。

2.8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合同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移动电话机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手机入网等相关规定,应通过出厂测试和检验,并在交货时提供与产品配套的合格证、保修卡、进网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书等。

2.9 卖方保证执行附件【】所规定服务标准、售后服务承诺、买方招标文

件、卖方投标文件以及卖方对买方其他各项承诺。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付款方式:

(A)转帐;(B)支票;(C)现金

3.2 双方同意付款进度如下:

(A)第一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买方在【】后【】日内支付;

(B)第二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买方在【】后【】日内支付;

(C)余款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买方作为质量保证金暂扣。质保期满后【】日内由买方扣除应由

卖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后无息支付给卖方。

3.3 若产生退货或价保行为,退货产品型号、数量及金额等信息,以甲方出具的

书面退货清单为准。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退货和价保金额。

3.4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5 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6 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

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7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3.8 卖方银行帐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卖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买方。如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运输与包装

4.1 将产品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产品运输

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产品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4.2 卖方应根据产品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

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产品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卖方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3 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产品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交付、到货检验及开箱检验

5.1交货时间为:【】。

5.2 买方指定的地点及收货人:【卖方应当根据买方要求,将指定数量的产品运

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交由买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

5.3 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卖方。

5.4 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

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5卖方将产品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日内,卖方、买方和/或买方指

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产品进行开箱检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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