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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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摘要:著作权在网络时代面临挑战,利用p2p技术的网络共享和数据交换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容易且难以界定,我国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强制措施,但问题依然存在,只有采用类似于补偿金制度的方法来调整网络空间的利益生态链条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 p2p 补偿金一,p2p技术简介p2p是一种新的网络技术,中文里称为”点对点”或者”对等”技术。

这种技术与传统的模式不同,以往用户要寻找资源的时候一般只能是去一些大型服务器上查找在网页上挂出来的资源,但p2p 可以让处于网络中的任何两台计算机实现文件共享,用户可以直接读取对方的文件,这种技术使得整个网络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大增加,网络的利用效率也大大提高了。

每个用户,每个计算机终端不仅仅是资源获取者,同时也是资源提供者,在自己下载的同时电脑也作为主机上传别人感兴趣的资源。

二,p2p技术对著作权的挑战网络是另一个世界,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目前看来,网络并不是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

之所以说不健康,一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能力还没有探底,网络的能力还没有完全被人们开发和知晓,其二是因为已经开发出来的功能引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不平衡。

p2p 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公共利益,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推动力这三者之间作者认为是最需要得到平衡的。

尽管目前有《著作权法》以及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是无法赶上技术的发展。

法律也无法把握住技术的走向,从某个方面讲,法律很可能都不能限制网络的能力。

就像法律不能阻止声音在空气中传播一样,它是无法限制的。

将来的网络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这样的”固有能力”是通过法律也无法得到限制的,即使限制了,网络便会进入一种瘫痪的状态。

p2p不可以说不能发展成为这种固有能力。

著作权在网络时代遭遇了尴尬,版权法是为了应对印刷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革新,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显得苍白无力。

在印刷技术时代,作品的获得和使用要以获得复制件为条件,著作权人只要控制的作品的印刷复制就可以保护其权利,因此,复制权成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权力。

发展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以卡拉OK版权费风波为样本的分析

发展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以卡拉OK版权费风波为样本的分析

不自 觉地与政 府保持高度一致。因此, 社团组织都成了 很多
其管理、 运作还有政 府部门 的影子。 权费的性质不是行政收费等说法表示强烈质疑, 主要有以下 社团,
原因: 首先, 国家版权局强势介入争议 , 力挺音集协( 作为 筹)
( ) 二 运行 机制亟 待完善
收费主 再者, 体; 从法理上说, 使用费标准制 定的解释权应当
理组织的官方、 半官方色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市场 品。 从著作权人角度来看, 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高, 不了解著 服务机制, 同时又具有政府化和行政化特征。著作权集体管 职责、 作用以及意义, 缺乏通过集 体管理的途 理组织与著作权人、 使用者处于不平等地位 , 三方之间缺乏 作权集体管理的 有的权利人不信任著作权集体管理 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 某些决策活动缺乏透明性, 没有充分 径维护 自身权益的意识 ,
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角度来说, 卡拉0 K版权费对著作
归 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所有, 但国家版权局却出面说明 使用 权人、 卡拉0 业者和消费者来说, K 是一项合法合情合理的 费 标准的合法 性和 合理性, 为使用费的 通过保驾护航。 角色 事 , 为什么在推行过程中遇到抵制呢?主要原因在于欠缺一
中图分类号 : 934 文献标识 码 : 1 2.1 2 A
0 6
文章编号 :0 4— 4 (0 9 0 9 0 10 3 2 2 0 ) 3— 7— 5
收稿 日期 :0 9一o 20 2~
作者简介 : 董榕萍(9 9一)女 , 16 ,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 师。
建立了全能型政府, 政府垄断了几乎全部的政治、 经济、 就我国 著作权集体管 理制度存在的问 题而 自20 年 体制, 言, 06 以来形成的所谓卡拉 O K版权收费事件, 较为典型地说明了 文化和社会职能。在这种体制下, 我国社团组织看似民间组 问题的结症 , 本文针对这一事件对我国大陆的著作权集体管 织, 但往往是由政府出面组建的官方、 半官方机构或者由政府 理存在的问题作简要的剖析。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作 者 、 他单 位 作 者 。 二 , 他 著作 权 人 , 其 第 其 指非 因 自 己 的创 作 而 是 基 于 其他 法律 事 实 ( 继 承 、 赠 等 ) 如 遗

侵 犯 著 作权 罪 的行 为 界定
我 国刑 法对 侵 犯 著作 权 犯 罪 的行 为界 定得 比较
狭 隘 。著 作 权 法对 于 著 作 权 的侵 权 行 为 规 定 了 1 8
种, 第 4 即 6条 规 定 的 1 1种 和第 4 7条 规 定 的 8种 。 从 字 面 含 义 上 理解 著作 权 法第 4 7条 规 定 的 8种 行 为 都 可 能 构 成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行 为 , 刑 法 第 而
并 且 注 重对 著作 财 产权 的保护 而忽视 对著 作人 身权 的保 护 。以 营利 为 目的作 为该 罪主观 方 面的 必 要 条件 限制 了法律 的适 用。刑 法规 定 的诉讼 时效 与 著作 权 的保 护 期 之 间存 在 着制 约 关 系。 随着 新
著 作权 法 的颁 布 , 犯 著作 权 罪 的犯 罪构成 的 设计 已经 滞后 , 尽 快修 改 。 侵 应 关 键 词 : 作 权 法 ; 作 权 ; 法 ; 护 著 著 刑 保 中 图分类 号 : 9 4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8 0 ( 0 2 0 —0 2 0 1 0 — 2 4 2 0 ) 40 5 — 4
第 二种 复 制是 从 无 载体 变 为有 载 体 的 复制 。第三 种
复 制 是 从 平 面 到 立 体 或 从 立 体 到 平 面 的 复 制 [] 1 ( 31 。著 作权 法 实 施 条例 第 5条 规 定 , 行指 为 满 P9) 发
足公 众 的合 理 需求 , 过 出售 、 租 等方 式 提供 一 定 通 出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侵犯著作权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侵犯著作权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了规 定。 立 法 机 关 规 定 侵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后 , 论界 对 侵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的有 关 问题 展 开 了系 统 全 面 理
的 研 究 , 还 有 许 多 问题 需 要 进 一 步 分 析 和 探 讨 。 由 于 涉 及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在 我 国 《 法 》 有 但 刑 上 两条规 定, 且最 高法 院将 两条规 定分别 确定 为不 同的罪名 , 而 即第 2 被 规 定 为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 1 7条 第 2 条 被 规 定 为 销 售侵 权 复 制 品罪 。但 这 两 罪 都 侵 犯 了他 人 的 著 作 权 , 论 上 将 这 两 罪 统 称 为侵 1 8 理
该 罪 的 复 制 和 发 行 、 作 和 出售 行 为 应 该 分 另 同 时 具 备 . 制 l J
关 键 词 :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 客 体 特 征 ; 行 为 方 式 侵 中 图 分 类 号 : 2 .I D9 3 4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5 2 2 0 ) 3 I 2 0 i0 . i4(0 2 0 一】2 — 4
o t e c me o i f n me t o c p rgh a e v r o s a o g f h r i f n r ge i n f o y i t r a u m n w h c t pu l a i n i ih h e b i to a t n p o c i n a t c c a d r du to c ha e s c a v p il e i p i a i n . Ar c e m l to s c t l 21 of h e rm i a Iw r gu a e t e rme o s iu e t e C S i 7 t c i n l a e l t s h c i c n t t s h a t of du lc to t p i a i n, is i g n s l me n h l s u n a d a e a w i e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浪潮 , 以及 2 O世纪 末开始 的新 的著作权 立法 , 这都是和信息
技 术 的发 展 尤 其 是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于 大 众 传 播 的 发 展 阶段 相
日, 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38 4亿人 , 普及率达到 2 .%。网民 适 应 。这 同 时 也表 明著 作 权 制 度 是 对 信 息传 播 技 术 发 展 的反 89 规模较 2 0 0 8年底增长 8 0 6 0万人 , 年增长率 为 2 .%。” 随 映。根据信 息技 术发展的历史和 阶段 , 89 … 著作权制度 的发展历
化 、 利 归 属 复 杂化 、 品信 息数 字化 、 利 内容 技 术 化 和 侵犯 形 式 多样 化 等 特 点 。应 对 权 作 权 以上 新 特 点 , 犯 著 作 权 罪 的犯 罪 对 象 应扩 大 到 网络 作 品 ; 观 行 为 中复 制 发 行 行 为应 侵 客
注意新的形 式; 主体上还应 当追究 网络服务 商的责任 , 但也要 区别对待 ; 主观上的 营利
着 网 络 技 术 的 发 展 , 作 权 侵 权 行 为也 日趋 泛 滥 , 犯 著 作 史 也相 应地 划 分 为 三 个 历 史 时 期 :1 著 侵 ( )印 刷媒 体 的著 作 权 时 权 罪 的发 生也 相 应 增 多 。不 仅 如 此 , 网络 环 境 下 , 作 权 制 期 。 这 一 时 期 主 要 以 印 刷 术 为 复 制 作 品 提供 了基 本 条 件 , 在 著 随
代 著 作 权 制 度 的 形 成 、 展 与 大众 传 播 技 术 、 众 传 播 媒 介 期 。这一 时期信息技术 的革新 , 发 大 给作品的创作 、 播、 护带 传 保
的形成和发展是相辅相成 的关系。所谓 的大众传播 是指 “ 通 来 了前 所 未 有 的 变 化 , 至 对 传统 著 作 权 制 度 带 来 冲 击 。 甚

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一直是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当中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

本文试从其立法指导思想,保护策略以及其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出发,试图进一步完善该罪名,以期能更好地从刑法的角度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以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立法思想保护策略构成要件\一、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指导思想著作权在民法理论上,是与债权、物权一样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排他、对世的绝对权。

但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同时又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因为作品作为精神产品最终是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而服务的,同时随着国家管理因素的介入,著作权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公权因素的私权。

[1]由于著作权公私权兼备的双重属性,对于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品的国家保护秉承着两种价值取向:一是侧重于关注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即保护私人财产;二是将保护重点置于著作权的公共性,偏向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立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一般表现为对著作权私权性质的充分尊重,但同时注意公共了利益、竞争秩序的维护。

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任何对收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不法使用原则上都可以构成犯罪,美国著作权法则以著作权所有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大小来决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2]显然这样的立法时建立在著作权私权性质基础之上的。

而我国对于著作权法刑事立法方面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考虑,首先我国刑法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在了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一章,显然立法时的指导思想是首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立法者的立法主旨是打击以著作权为侵害对象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次,在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时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当然这一方面是从可处罚的违法性角度严格限制刑罚适用,但另一方面却也是立法者着眼于是否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的角度设立本罪的一种体现。

知识产权法课程03:著作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课程03:著作权的内容
A. 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 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 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 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 说法是正确的?
(3)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一般取决于其著作财 产权的归属。在我国,委托作品的发表权归属可以委托 合同中确定,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则按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来确定。
发表权(4)
(4)某些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应推定作者同意发 表其作品。
(5)发表权可在作者死亡后,通过继承的方式由 其继承人行使,只要作者生前没有明确反对发表 该作品。
后行使。作者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是作品创作的一 种方式,这种修改没有任何限制。但作品发表后,作者 虽可以行使其修改权,但因涉及到出版发行人等作品使 用者以及作品复制品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 对作者修改权的行使作了各种限制。
修改权(2)
作者在美术作品原件上的修改将会导致作品原件的价值 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 许多国家,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美术作品,作 者在原件上行使其修改权必须取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但在作者自己拥有的作品复制品上或在该作品复制、再 制时,作者有权进行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者的修改权的同时,规定图书、 报刊出版者只能对使用的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 作品内容的修改和删节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 他人将其作品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时,视为已同意 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修改权(3)
3、收回权 收回权是作者行使其修改权的一种极端形式,
4.0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著作权的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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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陈蕴新 王好
一、著作权概述及问题
(一)概说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分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它符合了
人们对于精神及财产权利双重保护的愿望,更受到个人本位者的积极推崇,其实归根结底,著作权是人类
文明进步的产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它的产生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印刷术的发明及普及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无疑是起了巨大作用的。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人们传播文学艺
术作品和科技作品的方式主要是以抄写、讲诵为主,范围极其有限,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进行大量的复制,
因而也就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随着造纸术,尤其是印刷术的相继诞生,作品被大量而节省费用的复
制具备了现实的物质技术条件,成为了可能,同时,为保护作品原创者及其作品,对于主要内容是复制权
的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必要。在中国,自宋代普遍采用了雕版印刷术以后,就有了版权保护的事例,而
在欧洲,自十五世纪普及了活字印刷术之后,也产生了对于版权的保护。可以说,印刷术直接导致了复制
权的出现,而复制权在著作权的演进过程中也一直是一项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权利。著作权之所以说它是与
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是因为在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引领着著作权的完善与壮
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产成了一些新的客体,包括唱片,电影,电视等等,这
些事物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同样需要保护,而之前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然无法满足对于这些科技新生儿的
保护要求,于是就要通过法律的不断修改来将这些客体纳入著作权的管辖范围,如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已
经从最初的文字作品发展到涵盖从文学、科学到艺术领域内的各种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其次,随着科技
的日益发达,人们对于作品的利用不再简单的停留于复制,而是产生了一些新的利用方式,像改编,摄制
以及通过互联网这个新生却具有异常强大生命力的“第四媒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于是著作权又将这
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著作权的范围之内。此外,一些在一开始并未纳入著作权的范围而随着人们认识的深
入而逐步受到重视的权利也逐步被纳入权利范围之内,如演绎权。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

正如前面提到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为著作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从世界著作权发展来看,
经过几百年的历程,的确已经有了相当的完善。然而,任何东西都是两面的,现代科学的飞速前进,也给
著作权带来了许多严峻的挑战和棘手的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地域性”、“专有性”与旨在追求自由与开
放的网络精神不断的碰撞出一个个让现行法律无奈的案例,虽然立法及司法机关不断得以各种形式弥补法
律的空白,但关于著作权的许多问题至今仍然是悬而未决或有待商榷。此外,许多著作权的传统问题,如
对侵犯权利人演绎权的认定等,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过于笼统和零散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1、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时历来采用的是例举具体侵权行为形态的方式。由于列举式立法
技术不可能穷尽一切侵权行为的复杂多样形态,相反,很可能会出现遗漏和空白,存在较大的弊端,所以
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除了增加并完善了对于具体侵权形态的表述外,还特别规定“其他侵犯著
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一项作为兜底条款,以便应对新形势下不断更新升级的侵犯著作权的
行为,但法律仍然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作出明文规定。从学理的角度来说,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质
在于因他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就是说,他人只要违反
法定义务,实施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侵害的,就构成侵
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是侵犯著作权
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这里的不法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人
以外的行为人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
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发生,即发生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权益被侵害
的事实。“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
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3、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具有因果联系。即损害结果是由
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不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4、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存在过错。过错即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不同的规则
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因而过错并不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必备要件,
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仍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从国际上来看,德国、法国、
希腊等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规则原则。《德国版权法》规定:受侵害的版
权人有权起诉,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并防止侵权行为重演,如果版权人是故意或过失,则版权人
还能要求获得赔偿;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第45条第(二)款对侵犯知识产
权的严格责任持有相当明确的态度。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应采取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归责原则。

2、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
近来,由一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网络搞笑短片而引发的“陈凯歌诉胡戈侵犯著作权”一案
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如何合理认定著作权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普遍关注。有人认为,胡戈的行为已经超出
了其自称的“以个人学习为目的”的合理范围的界限,属于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
定,构成了侵权;还有的认为,胡戈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主张借此案例对我国现行的认定著作权侵权的
司法标准进行适当放宽,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究竟胡戈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作为著作权人的陈
凯歌的著作权呢?

笔者认为,无论时代如何进步,行为形态如何改变,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都应首先看这个行为
的构成是否符合侵权的要件。首先,应确定胡戈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属于不法行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是在其作者胡戈复制了陈凯歌所拍摄的影片《无极》中的一些片断以及进行了改编后而形成的,我们暂且
跳出双发争议很大的合理使用问题,那么如果胡戈的行为违法,他就必须被认定为是歪曲、篡改了《无极》
这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既违犯了著作权法的规定,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是“歪曲篡改”,我国还
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该如何认定可谓是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之中,司法机关的自
由裁量成分很大。其次,还要看是否有实际的损害结果。胡戈的改编的确没有征得陈凯歌的同意,但另一
方面还要看是否造成了著作权权益的损害,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拥有强大传播优势的互联网而广泛传播的
“馒头”对《无极》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宣传作用,这对于提升《无极》的后续票房和销量而言,无疑是有所
帮助的,虽然其内容并非对于《无极》加以褒奖,但是否就达到了侵害作品权益的程度事实上是难以认定
的。

综上,我国法律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判决上的困难。同时,网络环境下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是
法院在审理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必须在网络所崇尚的开放自由与著作权的传统特点之间有所
取舍。信息时代,网络极大拓展了我们的自由,因此对于压制网络发展的任何措施,从长期来看,是得不
偿失的,借这样一个个案来改革危机四伏的著作权法,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支持网络的发展才是明智之举。
国外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对于类似“馒头”这种作品引用方式给与较宽松规定的做法,以便拓宽公民的自由度,
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是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本案中实际上还存在一个非焦点问题,那就是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种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
可,而以原作为基础创作出来的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释所产生的冲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以一种全新的网络环境下的价值观来界定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例如在
法律中规定目前网上极为流行的cc许可协议,即知识共享协议,它规定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力的情况下,作
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复制或者修改,这就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既易于让
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毕竟只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

二、尾声
在这篇论文就要结束之际,笔者却完全没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学识所限,有关著作权的许多问题
无法一一在此进行探讨,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略显稚嫩的著作权立法需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全
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做的事情不过刚刚开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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