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作为与不作为
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本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一种常见的行为态度,存在于个体和组织之中。
这种态度会严重影响个体和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在我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通过总结这些经验,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危害和对策。
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心得体会,并给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不作为是指心态消极,缺乏主动性,对问题漠不关心,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工作中,我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我对自己的工作感到厌倦,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只是按部就班地完成任务,没有主动思考和创新,没有有效地解决问题。
这种不作为的心态使得我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后来,我通过反思和学习,逐渐认识到了不作为的危害,并积极转变了自己的态度。
要克服不作为的心态,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
在面对工作任务时,要保持积极的态度,主动主观地思考问题,并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要有主动学习的心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另外,要注重团队协作,积极与他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最后,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高效和质量。
其次,慢作为是指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症严重的一种现象。
在我的工作中,我也曾经面临过这种情况。
当时,我对自己的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缺乏信心,导致我总是推迟工作,拖延处理工作事务,从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效果。
这种慢作为的心态严重耽误了我的学习和工作,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不适。
后来,我通过不断地总结和学习,逐渐认识到了慢作为的危害,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改进。
要克服慢作为的心态,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时间观念,明确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时间计划,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并按计划进行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律,避免无关的干扰和拖延,尽量集中精力进行高效的工作。
另外,要善于利用工具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种类,但究竟应如何识别二者之间的界限,目前我国法学界在理论上尚未予以科学的说明,实践运用中也被弄得十分混乱。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组合范畴,渊源于法理学对法律行为进行作为与不作为的界分,“行政”是对“作为”、“不作为”的名定。
因此,论述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首先必须弄清法理学上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一般标准。
在法理学上,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就法律行为的方式进行评价的结果。
“对行为方式作出恰当评价,须依据一定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一定法律义务,作为与不作为应按照行为人对法律义务所持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来确定。
”〔1〕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一方面应按行为人的态度或外在表现不同来区分,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有所为,“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不作为则是行为人消极地有所不为,“通常表现为不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另一方面还应从行为的实质内涵——法律义务不同来区分。
法律义务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
〔3 〕作为所针对的法律义务既可以是积极义务也可以是消极义务;而不作为则只能是就积极义务而言的。
无论作为和不作为都是首先以一种“行为”而存在的,必须具有行为性。
所谓行为:“乃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4〕它“必须包括着表现于外并对客体产生影响的动作”。
〔5〕“作为”就其本身而言既已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因而只要行为人“作为”,即可认定“行为”的形成或存在。
所以它无论是针对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本身已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没有“行为存在与否”的问题,只有“行为合法与否”的性质评价问题,如果是积极义务,即有义务作而作,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消极义务,即有义务不作而作,则是不合法的。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剖析材料

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剖析材料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对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和不善为这四种现象进行剖析,探讨它们的定义、特点以及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在当今社会,我们常常能够遇到这些问题,并且它们对个人、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分为六个部分:引言、乱作为的剖析、不作为的剖析、不敢为的剖析、不善为的剖析和结论。
在引言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及其重要性;然后按照顺序,依次深入分析每一种现象的定义、特点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提出解决方法。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和不善为这几种问题,并认识到它们对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通过对解决方法进行探讨,鼓励读者积极应对这些问题,促进个人与社会发展进步。
我们希望读者在阅读完全文后,能够对这些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找到应对之道,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进步的统一。
以上就是本文引言部分的详细内容,为了让你更好地理解,请参考上述文字内容进行撰写。
2. 乱作为的剖析:2.1 定义和特点:在这一部分,我将对乱作为进行定义和分析其特点。
乱作为指的是个体或组织在行动过程中毫无计划、没有明确目标、不做有效决策,导致工作方式混乱,有违常理常情的表现。
乱作为通常表现为无规律性、随心所欲和缺乏条理性的行动方式。
2.2 影响和后果:乱作为给个体和组织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和后果。
首先,乱作为破坏了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下降。
其次,由于缺乏明确目标和计划,个体或组织容易偏离正轨,错失机遇。
此外,乱作为还给他人带来困扰,使得协同工作变得困难,并可能导致他人对其信任度降低。
2.3 解决方法:针对乱作为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可以采取。
首先是建立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并严格遵循这些目标与规划去行动。
制定详细的计划并追踪执行情况,确保每个行动都与目标一致。
其次是培养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工作总结PPT

01
现行教育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教师评价机制不合理、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导致教师难以发挥自身能力。
客观原因
学校管理不当
02
部分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部分教师有机可乘。
社会压力过大
03
社会对教师的期望过高,使教师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容易影响其工作状态。
环境因素
03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学生、家长、同事、学校等多方面的监督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04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案例分析
总结词
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
2023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工作总结
CATALOGUE
目录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概述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原因分析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对策与建议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案例分析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展望与思考
01
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概述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定义
针对教师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明确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
建立校内监督机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校内监督
定期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教师的工作符合要求和标准。
实施定期评估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到教师行为的监督中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谈话记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谈话记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谈话记录在我们快节奏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人或组织表现出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也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含义,分析其原因,并讨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不作为的含义不作为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应该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选择不行动或选择不表态。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推卸责任、拖延处理问题、缺乏决断力等。
不作为往往导致问题的积累和加剧,影响个体和社会的发展。
不作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个体可能因为缺乏动力、恐惧失败或责任心的缺失而表现出不作为的行为。
而在组织层面,不作为的原因可能是管理体系的缺陷、组织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及对问题的认知不足等。
二、慢作为的含义慢作为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处理问题时反应迟缓,行动缓慢。
慢作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拖延时间、缺乏紧迫感、办事效率低等。
慢作为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也可能导致问题的恶化。
慢作为的原因常常是个体或组织在面对问题时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执行能力。
对于个体而言,可能是因为优柔寡断、过分谨慎或缺乏自信而导致慢作为的行为。
而组织层面的慢作为可能源于繁琐的决策程序、缺乏有效的资源分配以及内部流程的不畅等。
三、乱作为的含义乱作为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处理问题时不积极思考,随意行动。
乱作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负责任、不成体统、不遵守规则等。
乱作为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形象和信誉,也可能给他人带来困扰和损失。
乱作为的原因可能是个体对问题的认知不足、行动不够自律或缺乏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在组织层面,乱作为通常与管理失灵、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组织文化的不端行为等有关。
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需要个体和组织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方法,可供参考:1. 培养责任心:个体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责任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问题并主动解决。
组织可以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
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

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1. 引言廉政谈话是一种重要的廉政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廉洁行政。
其中,不作为慢作为是一种常见的廉政问题,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积极、不主动、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慢作为廉政谈话记录展开,从定义、原因、危害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不作为慢作为的定义不作为慢作为,简称不作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导致工作滞后、进展缓慢,甚至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现象。
不作为慢作为一般表现为拖延、推诿、敷衍塞责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3. 不作为慢作为的原因导致不作为慢作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工作压力过大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不作为慢作为的出现。
3.2 缺乏责任心部分公职人员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导致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频发。
3.3 管理不善某些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出现。
3.4 利益冲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职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冲突而产生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
4. 不作为慢作为的危害不作为慢作为的存在对社会和公共事务运行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公共服务的效率降低,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政府的信任度。
4.2 造成资源浪费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工作进展缓慢,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公共资源被浪费,给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3 增加腐败的风险不作为慢作为容易导致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滋生腐败现象,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
5. 解决不作为慢作为的措施为了有效解决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5.1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

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剖析发言在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中,常常会遇到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等种种现象,这些问题往往会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不作为、慢作为和查摆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解决的路径与方法。
1. 不作为和慢作为的表现不作为、慢作为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或相关责任单位对某项事务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力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常见于基层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表现为推诿扯皮、拖延处理、不作为等行为,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而查摆问题则是指在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往往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却很少有解决问题的实质行动,更像是在敷衍了事。
2. 形成原因及影响不作为、慢作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行政效率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等方面。
而查摆问题则主要出现在对症治理不力、权责不清、工作责任心不强等方面。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和政府的形象,也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3. 解决路径与方法为了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的现象,需要从源头入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要加强监督和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问责,形成震慑效应。
另外,还要加强公众参与,让人民群众成为监督的力量,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来推动问题的解决。
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对于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我认为需要政府主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积极作为、及时作为才能让社会治理更加高效。
而查摆问题,则需要政府去探究问题的根本原因,积极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
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总结回顾不作为、慢作为、查摆问题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向风行

3. 索拿卡要乱作为。少数职能部门办事人员崇尚潜规则,不得点“小恩小惠”心里就不舒服,不玩点套 路、耍点权威就好像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如果不暗地里“意思意思”就挖空心思“找岔子”,变着法子要 好处;有的单位强行摊派报纸杂志,从中拿回扣、得好处。有的巧立明目向企业搭车收费、重复收费。 二、原因分析 1. 作风禁令促使干部循规蹈矩。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方面的禁令相继制定,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受管 控,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有的党员干部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干事, 凡事都要等着上面发指示、等着别人探路子、等着外地出经验,循规蹈矩。 2. 高压反腐造成干部求稳怕乱。面临“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的反腐新形势,惩治腐败的力度 越来越大。有些领导干部不愿意与老板打交道,不愿争资引资跑项目,不愿意应酬协调工作,行事过于低调 ,“老老实实”坐当“太平官”。 3. 机构改革导致干部人心不稳。目前,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机构改革,必然会给部分领导干部以及重要 岗位职数带来影响,以致在改革前热议不断,人心浮动,要么等待观望,要么各谋其所,没有心思搞工作。 4. 专项治理带来干部激情减退。湖南省“三超两乱”专项治理后,领导干部要到60岁才退休,很多单位 六七年没有领导岗位空缺,一些单位消化多配的职数需要更长的时间,机关干部感到提拔无望,积极性不高 ,主动性不强,激情不够。 5. 现行体制致使干部安于现状。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干部作用评价机制,用人凭资历,待遇看工龄,没有 真正将实绩与待遇挂钩。现在单位奖金不能发,激励没依据,惩罚无措施,干部觉得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 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先进后进一个样,安于现状,甘于平庸。 6. 制度不全形成干部管理盲区。有的单位制度设计层面存在漏洞,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管与约束,一定 程度上给干部“钻窝子”提供可乘之机,致使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7. 追究不力使得干部心存侥幸。当前,有的地方虽然针对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现象出台了问责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追不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均无明确规定, 使干部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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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特别提示1.体系内容。
根据大纲,本讲内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不作为犯的分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重要考点。
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作为义务的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基本要点(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分类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身体动作来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例如,抢夺罪中,利用抢夺的行为违反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就是作为。
不作为,是指用消极的身体静止来违反刑法(作为义务)义务性规定。
例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消极的身体静止违反解救义务,就是不作为。
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例如,母亲活活将婴儿饿死。
母亲是该不作为犯中的保证人。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1.真正不作为犯罪名中有一个作为义务隐含于内。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同时,因为有刑法明文规定,所以认定真正不作为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注意1】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判断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一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成立,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注意2】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该罪名的核心行为来判断,而不能根据其次要行为来判断。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一是丢枪,二是不报告,因为刑法处罚的是不报告行为,所以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该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这是指一个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闯红灯的角度看,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的角度看,是不作为。
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有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如,抗税罪,从不履行纳税义务来看是不作为,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抗拒征税来看是作为。
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
3.持有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结论】持有属于作为,即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
4.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结论】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即存在作为的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也存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被活活饿死。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针对某个罪名时,才有用由于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所以需要判断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犯罪的发生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步。
作为犯中,行为通过积极的举动制造了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对法益的威胁具有直接性,具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扔进河里,客人溺水身亡。
这是作为的杀人。
不作为犯中,某项因素制造了危险,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制止危险,导致危险增大,最后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抬放在门口路边,也即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就有义务消除这份危险,但置之不理,导致客人被过往车辆轧死。
这是不作为的杀人。
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11.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
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例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护关系。
妻子对丈夫(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
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1: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司考很喜欢考查这点。
注意2:先行行为只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不能将先行行为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例2,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例3,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跳楼。
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跳楼自杀。
由于提出分手不会给女朋友的生命创设危险,所以男朋友没有救助义务。
当然,在道德情感上男朋友有救助义务,但这种道德情感义务在此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
【总结】常见情形:①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 -159页。
注意,传统理论对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形式的四分说: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带来的义务、法律行为带来的义务、先行行为的义务。
这种对作为义务来源的简单认识难以解释纷繁复杂的不作为现象,因此需要采取实质的解释,探讨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
例如,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
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犯?不构成,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②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甲开长途大巴,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掉下悬崖,不得已撞伤路上的老头。
老头请求救助,甲开车离去。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因为老头的危险是由甲创设的。
③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
至于如何定罪,是罪数问题。
2例1,甲过失致乙重伤,故意不予救助,乙死亡。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
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是同一个法益,只需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例2,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而离去,后乙死。
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
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不同,应数罪并罚。
2.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
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那么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例如,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3.某个危险发生了,行为人如果对危险的发生领域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的发展便负有阻止义务。
(行为人对该发生领域的监管义务)例l,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
司机如果不阻止,就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2此前,有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紧急避险这种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犯罪行为对法益更会产生危险,更会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至于在构成不作为犯罪后与前犯罪行为该如何协调处理,则是罪数理论要解决的问题。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例2,肇事者拦住出租车后,将受伤者搬入出租车内准备送往医院,途中肇事者借故下车逃离。
受伤者处在出租车司机独立支配的车内,司机负有救助义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司机对受伤者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不应将受伤者遗弃。
例3,卖淫女在嫖客家里与嫖客发生关系,嫖客心肌梗塞,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
如果事情发生在卖淫女住宅内,则卖淫女有救助义务。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没有救助。
如果没有救助是因为大叔不会游泳,则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因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1.前提条件(结果避免可能性)该项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客观上要有履行的可能性,即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便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不履行义务导致的,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1,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但是小孩掉进湍流漩涡,大叔根本无法救助,漩涡吞没了小孩,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2,交通肇事罪中有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受伤者被撞成头盖骨破裂,濒临死亡,即使立即送最近的医院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受伤者死亡。
肇事者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肇事后逃逸”。
2.履行程度第一,行为人要真诚努力履行,否则视为没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