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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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论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二)在证据存疑案件中的适用辩诉交易之目的在于减轻司法机关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辩诉交易只能适用于那些证据尚不充足,事实尚不完全清楚,有可能形成累诉的案件。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若由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必然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其有罪”。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检察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撤销指控,无疑是由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终局性的有罪认定,这与上述规定明显是相悖的。

因此,对国外辩诉交易的习惯与传统,不能完全照搬。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独立,保障司法制度正常运转,我国辩诉交易的内容应仅限于就被告人量刑进行交易,而不能就起诉与否进行协商,也不得就如何对被告人定罪达成协议。

三、加强司法审查国外立法中,普遍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协议进行审查,只不过通常是形式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整体阙如,法官依现行制度无法对控辩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

救济机制从另一角度而言就是制约机制,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控辩双方违反辩诉协议的救济机制作出规定。

例如可以规定,在控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官按照原来控辩双方所签的交易协议内容对被告人直接定罪量刑;辩诉交易的出现决非偶然,它是司法工作者在正义和效率之间找到的一个平衡点。

然而,欲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对其进行某种改造,以避免出现“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使辩诉交易能够真正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融为一体。

辩诉交易在美国从自发产生到被承认为一项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实来看,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法律工作者同样任重道远。

注释:[意]马可・法布里著.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悖反//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高珊琦.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之刍议.法律科学.2004(4).孙长永.美国答辩交易制度及其比较法考察.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辩诉交易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盛文
作者机构: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250002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89-9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讨价还价;字面含义;司法制度;制度构建;法学界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的字面含义是“答辩的讨价还价”,我国学者将其意译为“辩诉交易制度”,这一制度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今天,它不仅已经成为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而阻被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制度的关注同样是有增无减。

那么,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究竟是什么;我国是否有适合这一制度存在的环境;如果移植,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刑事 诉讼法颁 布实施 以后 , 国刑事庭 审过程 中的职权化 倾 向有 颁 布 了《 我 关于 适刷普 通程 序审 理“ 被告人 认罪 案件 若干意 见》 的
关 , 所减 轻 , 开始借 鉴英美 法系 国家 的当事人 主义 诉讼模 式 。 但对我 和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理 公诉案件 的若干 意见》这两 个法律 文 国现 有刑事 诉讼 的真 实状 况考 察可 知,这 种改 革仍然 是不 彻底 件中 , 然没有 直接涉 及辩 诉交易 的内容 , 虽 但从中不难 发现 , 以被 并且 的。 辩诉 交易 引入 后 , 允许公 诉人与 被告人 及被 告人 的辩护 人在 告人认罪 为条 件而进 行简易化 审理 的案 件 的范围如此之 广 , 开庭前 在法院主 持下就应 判的罪 行和刑 罚讨论 , 原来的 审理程 在
序 基础 上 , 通过 赋予控 辩双 方尤其 是被 告人 商的权 利 , 院是 法
及 均衡 国家 、 和个人 利 益具有积 极作 用 而辨诉 交 易制 度赖 以生存 的 制度 环境 在我 国也 已经基 本具备 。因此 , 用辩 社会 适
诉 交 易制度 以探 索新 的纠纷解 决机 制显得 十分 必要 ・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相 对公 正 中图分类 号: 9 5 D 2 效 率价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01一3-2 10 ・522 1)l 40 0 () 利于 被害人 权益 的保 护 。 1有 目前 司法实 践中 的一个突 出 问题 是 , 害人 的利益 难 以得到 有效 、 被 充分 、 时 的保障 。 及 造成 被
辩诉 交易是 起源 于美 国的一项 刑事 司法制 度, 国 《 美 布莱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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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箧翟翟蓬鎏ii。

竺竺!旦!!f叁垒!圭塾盒论巾围辨诉交易荆度曲设置李克艳袁爱华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34.02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4.10倍。

o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2.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2010年第6期总第260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 162010Sum No 1260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李 佳 袁艳平(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 071001)[摘 要]辩诉交易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虽然制度本身极具争议性,但辩诉交易还是在各种非议和反对声中发展并完善起来。

由于顺应了效率观的要求,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就从产生到发展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本文拟在对国外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内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应当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06-0084-04 [作者简介]李佳(1982—),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袁艳平(1969—),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s )或者诉讼协议(Plea Agree 2ment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伦斯特洛姆所著《美国法律词典》对辩诉交易的解释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2]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做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

尽管对辩诉交易的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

社 科 笔 谈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性探讨为切入点牟丹阳(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摘要】 辩诉交易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是否达成有罪诉讼的司法交易,它的推行对于维护相对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正在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推行,相应地解决了现阶段的一些刑事司法问题,但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必须寻找一种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案件多发、资源匮乏的难题。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认罪认罚从宽【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619(2019)36-0270-021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1.1 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 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19世纪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然发展阶段后,1970年在Bardy V.U.S案中首次为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并于1974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得以制度化和法典化。

具体而言,辩诉交易制度包含两部分内容。

第一,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charge bargain),即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中所载的罪状,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于判刑方面的交易((Sentence bargian)。

在这种交易中,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幅度较小的刑罚的具体建议,并希望法官能够采纳这一建议。

这两种交易方式均是由检察官进行主导,法官本身参与较少,且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原则造成了破坏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以更小的代价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1.2 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据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批评者往往指出,这一制度可能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认罪者和拒绝认罪者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差距过大,导致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任何人不得强制其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力。

谈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构想

谈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构想

协 的一种制度。 诉辩交易是美 国创造的一项 重要 的刑事诉
讼制度 ,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建 国之初 ,2 O世纪 3 0年代 开始践行 【,但一直处 于 “ l 】 地下交易”的状态。直到 17 90 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 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 虽
然 在 实 践 中 遇 到 了种 种 问 题 , 推行 过 程 不 是 十 分顺 利 , 但
件 中体现的格外明显。 司法实践 中 ,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 , 常常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及 时获得应有 的补偿 和慰藉 。 诉辩交易制度一旦确立适用 , 被害人有权成 为诉辩交易 的 参与者 ,其被 毁损 的权 益能够得 到更加合理有效 的保障 。

要 :诉辩交 易是美国特有的 司法制度 ,它具有提 高司法效率 ,节约诉讼成本等优点。我 国引入诉辩
交易制度有其现 实必要性和 可行性。我国诉辩 交易制度的构 建应 充分考虑 :确定适 用的诉辩交 易原则,构建
与 诉 辩 交 易制 度 相 适应 的配 套 制 度 。
关键词 :诉辩 交易;简易程序 ;限度
中图 分 类 号 :D 9 5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14 (0 10 0 6 — 4 6 2— 9 2 2 1)2— 0 2 0


诉 辩 交 易制 度 的 概述
损伤 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
二 、 我 国对 待 诉 辩 交 易 的 态度
所 谓诉 辩 交 易 , 指 在刑 事 案 件 中 , 院开 庭 审 理 之 是 法
前, 检察官没有掌握到被告人充足的犯罪证据 , 继续收集 证据十分困难或者付 出的代价高昂 , 为避免指控的罪名不
近年来 ,诉辩交易制度引发我 国法律界 的极大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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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的重要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
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
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倍。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的职权化倾向有所
减轻,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但对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真实状况考察可知,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

辩诉交易引入后,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应判
的罪行和刑罚讨论,在原来的审理程序基础上,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协商的权利,法院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交易内容
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诉讼权利。

在事实清楚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辟了新的解决路径,体现了被告人的参与行为,增强了
双方的对抗性和平等性。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

而辩诉交易的适用有利于这一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1)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充分、及时的保障。

造成被害人利益保障不及时、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在
于对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缺陷。

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允许被害人参加辩诉交易程序,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的权利,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作协议的内容,无疑会使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2)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首先,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对于社会来说,允许对手分享利益和价值不是更好吗?被告人接受惩罚或将这种接受作为一种好行为欢迎它不是更好吗?”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被告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避免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诉讼顽疾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以较轻的罪名或较少的罪数起诉,从而获得实际的利益。

因此在辩诉交易进行的过程中,获益的不仅是被害人,也包括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激增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目的,还可以在客
观上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合理均衡。

(二)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程序环境。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辩诉交易的内容,但从中不难发现,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进行简易化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如此之广,并且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已经为审前辩诉之间默式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空间。

尽管这两个只能作为司法解释的文件,还不具备将辩诉交易正统化的资格,但司法实务界对辩诉交易所持的欢迎态度却可见一斑。

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含有一些辩诉交易成分,如监察机关为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那些坦白认罪并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了重要作用的犯罪嫌
疑人,在提起公诉时是有所考虑的;而对那
些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则是采取严格依法办事的态度。

此外,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为我
国辩诉交易的构建提供了有利土壤。

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此产生了酌定不起诉制度。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
表现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的人。

而如果通过辩诉交易的形式使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达成一
种合意,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提
高诉讼效率。

目前正在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使检察官的责权相统一,有利于扩大检
察官的裁量权,将确保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
的适用。

以上的论述,说明了我国构建辩诉交易
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二、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在我国移植辩诉
交易制度事实上是存在争议的。

反对者主要认为,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尚不适于该制度
的实行,甚至对该制度的运行形成制度障碍。

这里的制度障碍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
式制度。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是难
以完全再现其原有生存的制度土壤。

反对者所称的这些制度障碍事实上正是我国刑事
诉讼改革的目标所在。

目前我们所需要的是根据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可能
的缺陷,采用相应的制度或措施加以规避,
而不是彻底将其拒之门外。

(一)限制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
辩诉交易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追
诉主义的例外。

将对犯罪的追诉权完全赋予私人,毕竟会使犯罪分子受处罚的可能性降低,如果操之不慎,很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秩
序的混乱,致使刑事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

因此限制辩诉交易的案件适用范围是十分
必要的。

根据现有的制度基础,我们可以将辩诉交易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必须是案情简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一般刑事案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应明确禁止。

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
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使
之成为一项精致严密的司法制度。

(二)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

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
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做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
增加了工作量,证据也有可能收集不到,反
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

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建立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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