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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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及 其在 我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张 云玲
( 河南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要 : 诉 交 易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 辩 并为 德 国和 意 大利 等 诸 多发 达 国 家 所 借 鉴 。 建 立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有 利 于 保 障
0 在一定 程 诉协 议 , 据美 国 权 威 的 《 根 布莱 克法 律 辞 典》的解 美 国 9 % 以上 的案件能够 得 到及 时处 理 , 释 , 指在法 院开庭审理 之前 , 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 度上解 决 了堆 积如 山的案件 问题 , 是 处 因此 , 已成为一 它 官和代表 被告人 一方 的辩 护 律师 进 行协 商 , 以检察 项重要 的刑事 司法制度 。 ”
优点 , 使得控 方在 证据 不 甚充 分 的情 况 下也 可 获 并
得 对被告 人 的 定 罪 , 诉 交 易 是 法 律 的 理智 选 择 。 辩
辩诉交 易 ( l agiig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辩 “ pe b ra n ) a n 由于采用辩 诉交 易 程序操 作 简 易 , 式灵 活 , 得 方 使
ss m sol l e et lh d ad gti poe ,sc ste et l h e to uii ei yt h u as b s b se n e m rvd u h a h s bi m n fjdc lrv w e d o ai a s a e
me h n s ,a d i r v me to h ee e s se c a im n mp o e n ft e d fns y t m.
官撤销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者要 求 法 院从轻 判 处刑 罚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主要以辩诉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交易涉及各种各样的财产和权益,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各方面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操纵市场、垄断市场等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交易市场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只有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存在,交易主体才能在一个稳定、有序、透明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人才队伍,以保证交易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依靠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和仲裁人员来解决交易纠纷,在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诉讼程序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交易纠纷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

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略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可行性

略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可行性

略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摘要】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的一大亮点,也是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目前,我国还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现有的刑事司法现状、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实践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等等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提供了可行性。

我们应该利用当前的有利环境,积极借鉴西方现有的经验,并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只有这样,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才能很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并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可行性一、辩诉交易简介辩诉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控方检察官通过被告人之辩护人与被告人达成的被告人一方作有罪答辩,检察官一方作降格指控、减少指控或者允许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建议的协议的一项司法制度。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把“辩诉交易”解释为:“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英文是“plea bargaining”,其字面含义是“(关于被告人对犯罪指控之)答辩的讨价还价”。

二、中国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行性目前许多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创造了各具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这充分说明辩诉交易顺应了对刑事案件迅速处理的国际趋势。

我国在立法上还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

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此项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一线生机。

下面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及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1、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及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实践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经历如同辩诉交易当年在美国产生之时的社会境况。

其一,刑事大案、要案有增无减,小案不断,犯罪日趋猖獗;其二,我国的司法资源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尤其是基层司法系统,多数情况下只能疲于应付。

所以,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之下,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著称的辩诉交易已经成为时势所趋。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doc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doc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是西方国家刑事特别程序设计和运作的结果,它最早产生于美国,自美国辩诉交易合法化和公开化之后,辩诉交易已演变成解决刑事诉讼纠纷的主要诉讼手段和途径。

辩诉交易与我国目前主张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

因此就有许多的专家学者建议我国应把辩诉交易作为他山之石加以引用推广。

但只要仔细研究就不难看出辩诉交易还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并且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也不具备适用辩诉交易的条件。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和产生辩诉交易,英文是Plea Bargarning,意为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讨价还价。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庭前通过被告方做出有罪答辩,控诉方降低指控强度,即将重罪名变为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罪数或建议法官从轻处理,双方经过协商,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致协议并提交法官审决。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当时正值美国经济蓬勃发展时期,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

为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案件积压的司法拖延问题,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从而避开美国那冗长繁杂的以陪审团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式程序。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速而又灵活,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他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在第二年的Santobell V.New.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过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并明确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他应当受到鼓励。

” 1974年4 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给了详尽的规定,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该种程序得到制度化和法典化。

浅析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与改造

浅析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与改造
车辆争道 , 孟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 孟觉势单 打 最后发生互殴。 案发 辩诉交易制度在实践中有着诸多积极作用 。 首 力薄, 电话叫来五六个人 , 先, 它可以减轻检察官的举证责任 , 简化诉讼审判 l 个月 , 5 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 。
三、 我国引进辩诉 交易制度之探讨 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运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的
去 了审判 中的证 明责任 , 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 就 交易已相当普遍 , 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交易 : 一 第…种形 并且公共利益不要求 辩方而言 , 是获得 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减少 了对其 式是当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 ,
的犯罪指控 ; 其四, 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 自 进行审判或定罪时, 检察官可对轻微犯罪不起诉 ; 第 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 申请


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 为对 自己的实体权 利进行处分。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是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 它经历了从 l世纪 9
况下 , 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协议。 即 中前期的 “ 暗箱操作” 阶段到 目前 占据刑事诉讼主 在法官开庭 审理之前 , 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 要舞台的发展过程 。 在美 国, O 9 %以上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 , 以控诉方撤销指 均 以此种方式结案。 此外 , 在一些大陆法系 国家也 控、 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 , 换 存在辩诉交易的实践。 意大利刑诉法典规定 了依 当 取被告人的认 罪答辩。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 , 法 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 , 即在审判开始之前 , 检
二 辩诉交易制度的作用及缺陷
程序。 对被告 人认罪的案件 , 公诉人在法庭上可 以 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 不再出示相关的证据 , 能够节省案件审理时间, 提 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而公 高效率。 其次 , 辩诉交易体现 出刑事诉讼 的民主性 , 诉机关则认为 , 追逃需要大量 时间及人力物力 , 而 是对被告人程序法上主体地位的肯定。 被告人享有 且 由于本案是多人混 战造成的后果 , 证据收集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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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q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其在美国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如何更好地利用国家刑事司法资源,从而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需要充分发挥辩诉交易制度的作用。

笔者从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国情角度入手,希望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辩诉交易;理论基础;引入
一、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这是控诉方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理论土壤中才能生根发芽的,我们讨论辩诉交易制度也要从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才能对其适用性有更客观的认知。

(一)实用主义哲学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伴随着这种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且诉讼效率高的结案方式,越来越
多的国家在本国的司法实践中予以确认,纷纷采用辩诉交易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由于没有历史和传统的羁绊,勇于创新成为这个新的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特征。

在美国,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是以是否有创新意识为标准的。

这种实用主义哲学观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

司法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所谓的理想和绝对的公正,而在于解纷止争,息讼安民,只有在现实中实现的公正才是有意义的。

(二)契约观念
在法文化学的意义上,制度本身是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它在受到文化孕育、滋养的同时,必然也会对文化产生依赖性。

就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运作而言,它要求在文化观念方面获得相应的背景支撑。

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国家的契约文化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

从本质上说,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就是一种契约文明,“契约”及其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是近现代西方文明最重要的理念。

这种契约文化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就是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的处分权,这种诉权的处分性直接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

契约平等、自由的理念奠定了辩诉交易存在的制度环境,同时也只有在强调契约自由的文化环境中,辩诉交易才能获得合法性的基础。

(三)证据开示制度和沉默权
证据开示是一项诞生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在审判制度中,一方当事人用以从对方当事人获取有关案件的事实和信息,从而有助于该当事人为审判做准备的审前机制。

”通过证据开示,控辩双方的信息得以共享,使得双方能够估算自己的胜算机率,从而也防止了证据突袭,使得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证据开示不仅使控辩双方以掌控的证据作为交易的筹码,而且为双方协商创造和谐的协商环境。

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关思考
法治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为此要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必然会推动一系列的法制改革,吸收世界优秀的法制文化成果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制度上,面对犯罪手段日益专业化、复杂化,侦查工作难度的不断增加,同时鉴于司法资源有限与案件的积压,这些状况是司法工作面对的难题,而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特的价值吸引着世界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其借鉴、吸收以利于本国法制建设。

(一)我国引入辩诉交易的障碍
1.引入辩诉交易的理论障碍
进辩诉交易制度,并且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辩诉交易的雏形,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其一。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根据前文关于辩诉交易理
论基础的四个方面入手,将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论述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障碍。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实用主义哲学观作为其思想基础,而中国不存在美国那样彻底的实用主义哲学观念,中国人在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时,潜意识里考虑到的是历史和传统。

正是基于此,我们积极引进并确立了严格的程序法,从此实体、程序分离,并将“证据不足不起诉”写进《刑事诉讼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辩诉交易体现了一种高度发达的契约观念,而在我国,契约观念较为淡薄,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及运作中,惩罚犯罪一直作为重要的诉讼价值。

在这种环境下,即便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检察官和被告人难以做到平等协商,公权力机关握有的强大权力若迫使被告人听从权力机关的安排,达成辩诉交易的合意和自愿性就受难以保证。

最后,相关制度规定并不相同。

在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辩诉交易的需求更加现实具体,在证据不经开示的情况下,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筹码,对于辩诉交易的启动或达成都会是一种障碍;辩诉交易制度在弥补沉默权制度的负面效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观我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证据示制度,也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

在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引入辩诉交易,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该制度降低诉讼风险的作用,也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2.引入辩诉交易的实践障碍
一方面,辩诉交易本身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它有使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的程序的合法性、可能降低公众对法律的尊重等弊端;另一方面,中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辩诉交易的引进还会遇到以下司法实践方面的障碍。

首先,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适用范围。

刑事司法领域主要涉及到:案件的判定标准难以确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生犯罪类型的增加,这就为适用标准的选择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其次,难以真正保障主体间交涉能力的平衡。

控辩双方要想获取交涉能力的平衡,主要是被告人的对抗能力,毕竟他们缺乏专业知识。

这就需要两方面的支持:他能聘到水平不错的律师;该律师也真正能从被告成的利益出发,与控诉方进行协商。

而实践中,这两方面都难尽人意。

最后,审查与救济中遇到的困难。

真实与自愿的标准如何确定,控诉机关的裁量权又如何控制,这些都将是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将要遇到的难题。

(二)我??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需要。

公诉案件的增加给司法机关带来的沉重的压力,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一国在一定时期的
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如何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做到兼顾打击犯罪是摆在我国眼前的现实问题。

辩诉交易使得审判程序简化,节约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该程序作为高效的解决纠纷机制之一,弥补为单纯的追求公正而产生的诉讼拖延问题。

这也使得司法运行环境得以改善,法院不会因为案件堆积的压力,加之审限的规定而陷入繁忙冗杂与焦急之中,案件结果的准确和公正性也随之获得保障。

2.保障人权的需要。

保障人权是现代法追求的最基本价值之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

在现代法治文明中,每个人都被假设是有充分理性的人,他能够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自主处理自身的事项,能够恰当的处分自己的权利。

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职权主义色彩深厚,作为控方检察机关与被追诉者无论在实体抑或形式上都难以达到真正平等状态,追诉方依靠国家公权力行使追诉权,而被追诉者则处于被追究地位,其权利受限,同时,又因其缺乏相应的诸如沉默权等制度保障,所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被追诉者人权的问题较为严重。

引进辩诉交易将使他们从被动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真正成为诉讼的当事人,增强诉讼民主,保障被告人权利。

3.刑罚的目的的需要。

一般认为,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
犯罪行为对社会中重要社会关系的侵害,由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适用对立基于痛苦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这是刑法学界对刑罚概念对基本界定。

从本质上来看,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是一种用于社会治理的事业。

人们采用法律这种手段来对社会进行控制、治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整个社会更有秩序、更加正义和合理,让生活更加美好。

正如贝卡里亚所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防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犯罪人的矫正恢复和回归社会,这从根本上符合刑罚目的。

4.经济合理性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刑事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剧增,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

而辩诉交易正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比如其可以有效缩短诉讼周期,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等等。

辩诉交易的实施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比较少的司法资源换取了更多的诉讼成果,使得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的合理优化配置,使得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都得到较大的便利。

综上所述,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我国应该采取适合国情的有步骤引入。

在充分分析本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他国辩诉交易制度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进行吸收和改造后
的再创新,从而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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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戴飞(19-),男,江苏南通人,中共中央党校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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