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合集下载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诉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贺丹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辩诉交易源于美国。

其后,在美国域外如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所独具的价值蕴涵是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对域外辩诉交易加以借鉴、引进和移植,本文在通过对辩诉交易进行考察,分析其利弊后,认为辩诉交易对于中国目前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来说具有可借鉴性,提出关于我国吸纳辩诉交易的合理精神,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总页数】3页(P194-196)
【作者】贺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关于诉辩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J], 缪蒂生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J], 薛剑祥
3.诉辩交易及在我国适用之探讨 [J], 刘艳丽
4.中国版“诉辩交易”若干理论问题之反思 [J], 韩晗;
5.诉辩交易制度引入中国之法理思考 [J], 邓丽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

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

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

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

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

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1.辩诉交易的概念1.1辩诉交易的定义。

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

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

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

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

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

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

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一、案情与审理经过2004年4月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了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了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了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标志着发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研讨的范围,而开始走进了司法实践的领域。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在美国发展现状所谓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即在法官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经过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可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

辩诉交易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将重罪按轻罪起诉,或者只起诉数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而撤销对另一些部分罪名的指控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认罪陈述;量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有罪陈述。

对于控辩双方就指控罪名和量刑问题达成的协议,只有当法院认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才可以拒绝交易结果,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

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 讯 和准备审 判” l 传 第 1条 中对 “ 辩 ” 答 已做 规定 对辩 诉交 易程序 , 在美 国 曾有赞成 者 与反对者 , 自从《 国 但 美 联 邦刑 事诉 讼规 则 》 出明确 规定 以后 . 对 者 中不少 转 为不 反 作 反 对 , 就如何 加强 监督和 完善提 出 了各种 各样 的建议 并
三 诉 交 易 之 适 用 推 广 辩
所 谓辩诉 交易是 盛行 于美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即在法官 开庭 之前 . 为控诉 方 的检察 官与 被告人 或者 代表 被告 人利益 的辩 护 作 律 师经 过 协商 . 以控 诉方 撤销 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要求 法官 从 轻判 处 刑罚 为条件 . 取被告 人 的认 罪答辩 。辩诉 双方 达成协 议之后 , 换 法 院便不 再对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判 . 而仅 在形式 上确 认双 方协议
见 。有 的 认 为 中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程序 也 不 是 多么 简 易 , 以 引用 辩 论 交 易程 序代 替 : 有 的 认 为 我 国法律 制 度 的 目 可 也
标 正 义为 首 , 率其 次 , 引 用 辩 论 交 易会 有 损 公 正 , 坏 司 法威 严 。 作 为 一 项 在 美 国 亦存在 重 大 争议 的诉 讼 制 度 . 效 若 破 辩诉 交 易是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 谈 辩 诉 交 易 在 我 国 应 否 适 用
徐 明哲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

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

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

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1、控诉协商〔Charge Bargaining〕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很重,检察官于是侦查起诉,但因举证较难或者为了防止繁琐的审判程序,便以减轻指控为条件,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展协商,承诺以较轻的罪名起诉而换取被告人对于该较轻罪名的有罪辩论。

被告人愿意成认控诉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为了防止定罪记录,不至于终身背黑锅。

二是为了防止重罪记录。

2、罪状协商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检察官对数罪都提起控诉,但是以减少起诉的罪数为条件,而与被告人进展协商承诺只起诉其中的一罪或者数罪,而将其他的罪数撤销,以换取被告人对被起诉的罪名的有罪辩论。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不进展“纵深〞控诉,即放弃对*人提起较为严重的指控。

第二种是对被告人的一样罪状的附加的未决指控。

第三种时将在不同法院提出的指控合并到同一法院以便融合各类不同的刑罚。

3.、量刑协商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同意就原来起诉的罪名作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从宽量刑的承诺。

这种情况需要检察官的承诺得到法官的认可和同意,否则则无法进展。

(二)根据案件类型所做的划分从案件的类型看,辩诉交易分为明示交易和默示交易两种。

1、明示辩论交易明示交易是指在一些严重的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条件进展专门讨论的一种辩诉交易。

因为罪行比拟严重,被告人方需要检察官作出较为明确的答复,以便清楚地知道检察官宽恕的容。

在严重犯罪的案件中,因为个别情况的差异,检察官对于被告人的宽恕条件因案而异,因此,需要检察官和被告方针对不同的案件进展不同的协商。

一般看来这种协商主要是在涉及较长刑期、证据缺乏等案件以及那些涉及暴力或者致命重罪和具有非寻常特征的案件。

2、默示辩论交易默式辩论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方不对以有罪辩论作交换的条件作专门讨论,代之在这些被告人愿意辩论有罪的案件让步作为常规事项被给予。

一般而言,尽管控辩双方没有就有罪辩论的条件进展专门讨论,但是,辩护律师从经历中知道,只要被告人作有罪辩论,就会获得检察官所给予的相应回报。

这种交易主要使用普通案件,其特征主要从如下一些因素反映出来:被害人和罪犯的关系、使用武力的强度、动机、罪行发生的场合和其他一些因素,与同类的其他大多数罪行特征颇为接近。

在这种模式下,给予被告人的宽恕是标准化宽恕。

三、辩诉交易的主体“辩诉交易〞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辩护方和起诉方。

然而,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

“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因此,并非单一主体。

在“辩诉交易〞的主体并非单一主体的情况下,事情将显得比单一主体要复杂得多。

首先,在“辩诉交易〞中,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虽然是辩护方的交易筹码,但这是以控诉方能保障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为前提的。

在我国,基于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这个事实,刑事被告人认罪的非自愿性,显然是个严重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指望“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大规模采用是不现实的;即使大规模采用,也将因缺少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个根底,而仅有提高诉讼效率之利,却要付出严重损害公正的代价。

这当然不可能是主在我国大规模采用“辩诉交易〞的人所期望的。

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其次,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考虑到“辩诉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及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实践经历等,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几乎不可能成功,则,我们对“辩诉交易〞必需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就很容易理解了。

再次,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是“辩诉交易〞得以进展的必要条件。

如同商品中的交易一样,双方地位平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在“辩诉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如控方)假设占据绝对优势,“交易〞就很难发生;即使有所谓的交易,也会因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实力与检察官相差悬殊,对控方开出的交易条件只能被动地承受,为交易而进展的讨价还价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所谓“交易〞的公正性也就因此而不可能存在。

对“辩诉交易〞主体的这几点,可以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启示:虽然“辩诉交易〞的达成必需既有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又要公诉人的同意,然而,“辩诉交易〞的主体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与公诉人,还包括辩护律师。

由于我国的刑事辩护率较低,因此,在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帮助并非普遍的情况下,“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是难以普遍存在的。

不仅如此,我国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难以与公诉人在平等的前提下进展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才有可能进展的讨价还价,这也使我国的“辩诉交易〞难以在公正的根底上生存和开展。

显然,缺少“辩诉交易〞的这两个必要条件,将使“辩诉交易〞难以在我国立足。

当然,通过开展“辩诉交易〞以提高刑事辩护率、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使两者因果倒置,不无可能。

因此,“辩诉交易〞与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这两个因素之间,终究何为因、何为果,很可能是个难以争论出结果的问题。

但可以肯定的是,“辩诉交易〞与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具有正相关的关系,两者的互动关系或许会有时间差,但我们不可能在持续缺乏较高的刑事辩护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平等地位这两个必要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使“辩诉交易〞普遍存在并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以上所述的只是人们看得见的参与“辩诉交易〞的主体以及由此而来的问题,此外,还应当看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其他主体(例如被害人)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问题。

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即使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与被告人一样,均为诉讼主体。

被害人除了对公诉案件的一审裁判无上诉权之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享有与刑事被告人几乎一样的诉讼权利。

从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辩诉交易〞想要无视被害人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中如何容纳被害人,被害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却是个难以解决的棘手的问题。

“辩诉交易〞或者意味着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之减等或罪数之减少,“辩诉交易〞或者意味着要求所判之刑罚从轻甚至减轻,如何让被害人同意这种结果或者至少不提出异议,以使“辩诉交易〞能够顺利进展,是我们必需面对的问题。

如果说被害人的问题虽然棘手,但尚是一个通过制度设计或许可予以解决的问题,则,另一种非制度性的问题,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生存可能更大,即普通民众的观念问题。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普通民众显然不是主体之一,但我们却不应因此而无视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对“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种影响源于“辩诉交易〞对传统且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刑罚观念所造成的冲击。

由于“辩诉交易〞必然导致指控罪名之减等或罪数之减少,或对被告人所判之刑罚从轻甚至减轻,因此,肯定会对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等一系列观念形成冲击。

并且,更重要的是,这种结果又是基于“辩诉交易〞而产生的,刑事实体法的(刑罚)原则因刑事诉讼法中的“辩诉交易〞而受到破坏,其正当性将十分可疑。

因此,能否以及如何使普通民众承受“辩诉交易〞,是个必须却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辩诉交易的利弊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省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

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认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剧烈。

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终究如何.〔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积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开展,社会进入转型时期,犯罪案件增多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情况下,所有的刑事案件均适用正常的审判程序使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增大,案件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效率低下己成为诟病。

司法公正实现的时效大打折扣,而诉讼本钱的上升对当事人而言有时也是不经济的。

此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团伙犯罪、智能化犯罪等案件日益增多,为案件的侦破以及有效追诉造成了严重困难。

大量投入我国的司法人力与资源去侦办案件,是不现实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能正确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则能在诉讼效率、实体正义、被告人权益及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我国而言,辩诉交易有以下好处:〔1〕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并不兴旺的我国有特殊的意义;〔3〕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4〕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5〕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6〕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7〕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8〕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疑难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