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辩诉交易制度探讨及研究报告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

对完善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通过并实施以来,经历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至今已有近28个年头,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性质、职能、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诉讼监督职权的行使方式更是争议多年。
为破解这一难题,文章从分析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特点入手,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检察制度;诉讼监督;职权配置;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特别是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措施,这些变化也应该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定。
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作为部门法主要规定的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形势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具体保障。
一、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英国检警分离,成立皇家检察署,下设42家地区检察署,对应43家地区警察局,负责审查警察局提交的案件,对起诉案件提出指控,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皇家检察署的设立标志着英国对犯罪的起诉从依靠自诉转变为依靠公诉,是英国刑事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英国检察官没有侦查权仅对部分刑事案件有起诉权,海关、严重贪污调查办公室、税务、环境卫生等部门具有自行侦查并起诉的职权。
{1}检察官职权较小,管理比较松散,也有来自各区首席检察官从律师事务所外聘的律师。
{2}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是从警察手中剥离起诉权,创设专职检察职权机构的过程。
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摘要】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时代的开启,中国的刑事司法即将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科学配置了检察公诉资源,有利于简易程序中检察功能的发挥,为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得公诉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公正与效率一、简易程序出庭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一)“公检法”三部门对接上存在矛盾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上,往往在法制科审核后,按照派出所、办案大队为单位各自移送本院审查,也难做到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审查。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受理案件上的不集中,对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效率上造成较大影响。
(二)对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的观念和办案水平能力的要求更高第一,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
第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
第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带给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真正的挑战。
(三)如何实现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公正和效率价值有时很难兼顾,适用简易程序的代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权利的行使。
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要在司法操作的微观问题上正确把握。
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
二、应对简易程序全面出庭的若干建议(一)调整人员结构,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缓解公诉部门案件数量增多与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提高公诉人的业务水平,优胜劣汰,打造业务精湛的公诉队伍,从自身素质上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
检调对接机制下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程序探讨

随着恢复 l 生司法理论 和被 害人保护学说 的兴起 , 和解从理论 到实践 日 发展完 善 。 刑事 趋 刑事和解 】 作 为一项重要 的诉讼理念 和机制 , 于刑事诉讼 各个 阶段 , 合刑事 和解条件 的案件在 当事人 双方达 贯穿 符 成 和解 协议 后 , 侦查 阶段 , 安 机关可 以作 不立 案或撤 销案 件处 理 ; 公 审查 逮捕 阶段 , 察 机关 可 以作 无 检 逮 捕必要 不予批 准 逮捕处理 ; 起诉 阶段 , 检察 机关 可 以作 相对 不起诉 或暂 缓起诉 处 理 ; 审判 阶段 , 民 人 法 院可以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 责任 或者从轻 处罚等 。 本 文探讨 的捕前 和解 , 是指 审查 逮捕工作 中, 于公安机 关提请 批准 逮捕 的轻微刑 事案 件 , 害人 对 加 与被 害人就赔偿 损失 、 复原状 、 恢 赔礼道 歉 、 精神抚慰 等 民事责 任事项达 成和解协 议并获 得被害人谅 解 , 检察 机关对 加害方 依法从 宽处理 的一种案 件处 理方式 。司法 实践 中 , 在审查 逮捕 阶段 开展轻微 刑事 案 件捕 前和解 工作仍 处于不 断探 索阶段 , 前 和解 如何 有效运 作 , 和解 如何 与社会 矛盾 “ 捕 捕前 大调解 ”机 制顺势衔 接等 问题 , 成为检察工 作者不断探讨 的热点 问题 。
一
会关 系 , 在矛盾 形成 的早期 阶段弱 化 了仇 恨和敌 视 。同时有利 于节 约司法 资源 , 于司法机 关腾 出更 多 便
精力办 理恶性 犯罪案件 , 真正使 宽严 相济刑 事政 策落到实 处 。I 3
( ) 二 实行捕前 和 解制度是保 护加 害人和 受 害人 权利 的迫切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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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3 01 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但表示其盗窃行为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谈判过程1. 初次谈判:张某的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了初次谈判。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表示悔罪。
- 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属于特殊情况。
- 张某在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悔过表现。
- 张某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可以考虑其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2. 补充证据:辩护律师在第二次谈判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悔过书。
- 张某的邻居和朋友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
- 张某归还所盗物品的证明材料。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3. 辩诉交易:在第三次谈判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诉交易方案:-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愿意接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辩诉交易方案合理,可以考虑。
4. 最终达成协议: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但其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秦雨王嘉羽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重大成果之一。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
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值班律师职能定位模糊、法定职责与诉讼权利不对等、经费保障不足以至工作积极性受限以及缺乏科学考评、监督机制等问题。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保障值班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权能;完善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弹性补贴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监管场所配合协作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一、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与美国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相似,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也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
⑴根据2015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件数、积案数每年都在大幅增长,且增速日趋加快,同时轻刑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
在司法资源有限与犯罪数量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岀,犯罪轻罪化、轻刑化的趋势日益加大的形势下,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并且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
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其实质上就是通过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而达到快速完结刑事案件的制度。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程序选择的自由,我国加入了值班律师制度。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涉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争议和协商的活动。
在辩诉交涉中,各方通过言辞和论据的交锋,试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达成共识。
这种交涉通常发生在法庭、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场所,也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进行私下解决争议的谈判中。
辩诉交涉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促进沟通和协商,并达成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辩诉交涉中,双方通常会提出各自的主张和证据,并通过辩论和反驳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辩诉交涉需要双方具备辩才、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辩论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同时,辩诉交涉也需要各方具备灵活性、耐心和谦卑的态度,以便能够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辩诉交涉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智慧、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意愿。
婚姻法论文题目

婚姻法论文题目篇一:毕业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论文题目: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专业:年级:学校: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龙海 14035080610001李安琪法学 202103 东北师范大学中国﹒贵州﹒六盘水2021年5月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Abstract............................................................. .4Keywords ............................................................ .4前言 (5)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2.2 技术上的进步 (7)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摘要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对交易的有效性十分关键 , 法官对 双方协议的程序
性 问题进 行 确 认 , 主要 是 针 对 自愿 性 , 不 进 入 庭 且 审 。确认之 后 , 讼 程序 即告终 结 。 诉 辩 诉交 易作 为一 种 刑 事 诉讼 实践 活 动 , 早 出 最 现于 1 8世纪 英 国的 普通 法 中。到 1 纪 7 9世 0年代 初, 在美 国康 涅狄 格 州 的一 些 刑 事 案件 中开 始 运用 辩诉 交 易 。从 1 纪 8 代 开始 , 国通 过辩 诉 9世 O年 美 交 易解决 的案 件 在 全 部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比例 不 断 增 长 , 一 比例 到 11 接 近 9 % 。 由 于 当 时 美 国 这 90年 0
第 2 卷 总第 10 9 7 期 21 00年第 1 期 21年 2 00 月出版
攀 登( 双月刊 ) N w eg t( i nhy e H ihs Bmo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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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倍” 辩诉 交易是美 国刑事 司法制度 的基 本组 。“
成 部 分 , 果 运 用 得 当 , 应 当受 到 鼓 励 。 … 自此 如 它 ” 之后 , 辩诉 交易 成 为美 国解 决 刑事 案 件 的主要 方 式 , 在 司法 实 践 中发挥 着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二 、 诉 交易 制度 的 理论 基础 辩
从 辩诉 交易 的概 念 中 , 们 可 以将 其 内涵 理解 我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确立其合法性 , 直到 17 90年, 在美国联邦 最高法 院审理 “ 布雷迪诉美 利坚合众 国” 一案 中, 才初步肯定 了辩诉交易 的合法性。第 二年 , Sn bl ..N w o 案的判决中, 在 at eov e Y r o l k 联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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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辩诉交易制度王金龙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及渊源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其交易的内容主要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换取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争取被告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辩诉交易可以溯源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那时,该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出现了这种交易,那时人们对此交易制度褒贬不一,有的赞成并极力促进此项交易制度在美国的普遍推行;有的反对并对此项交易制度予以抨击和排斥,号召废止它。
20世纪60年代,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已经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非常广泛的运用,一些法学专家和行业协会也主X取消辩诉交易在某种程序上是不可能的,只有将其规X化,摆脱隐蔽状态,但那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确立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直到1970年,在审理“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XX国一案”中,才初步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XX国”一案中,被告人布雷迪被检方控以绑架罪,按照联邦立法的一项规定,该罪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可能会判处死刑。
当审判法官表明如果没有陪审团的参与,那么将不会审判处以死刑时,布雷迪作了有罪答辩。
但是布雷迪认为,这项立法侵犯了宪法上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所以他通过人身保护令来质疑他那份有罪答辩的有效性。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没有那项死刑规定,布雷迪也不会作有罪答辩,既然他作了有罪答辩,并且这项答辩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明知地、理智地作出的,所以他就无权撤销此答辩。
自从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合法地位确立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以致成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美国刑事司法中,85%-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故司法人士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辩诉交易制度,美国的整个司法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价值取向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关键要看辩诉交易制度是否真正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能否真正的适应社会现象,有效地回应并解决社会进程中的司法争端。
当下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XX与自治精神不断提升,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的共同体。
我国现有的严格遵循规则之治的正当程序由于它的高成本使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它的刚性使其丧失了必要的人文关怀以至近乎残酷;它的单调性使其无法回应多样性的争端,在定纷止争面前日显捉襟见肘。
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刑事司法制度,使其制度更具有广泛包容性,更能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公正理念、诉讼效率理念、审判中立理念、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的理念呢?笔者认为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并使之成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辅助制度,能有效的弥补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缺陷,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目标价值取向——相对公正。
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在诉讼中的普遍要求,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刑事诉讼作为对既往犯罪事实的追溯,由于社会的和自然的原因经常使诉讼证据湮灭,尤其在中国现在侦破手段的局限性、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复杂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逐年攀升的情况下,获取证据的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刑事诉讼中。
但是,社会依然需要公正,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处理刑事案件,事实上是司法机关经常要面临的问题。
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条件,因此不少案件往往因为证据不充分久拖不决,甚至永远解决不了,一些案件则冒着错案的风险进行诉讼处理,但此种情况的案件处理往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实和理想的偏差,使人们对理想中的绝对公正重新审视,绝对公正作为人们的一种追求,是人们将法律理想化的一种结果,在无法获取绝对公正的情况下,退而其次追求相对公正,无疑是人们重新审视司法公正的一种明智选择,辩诉交易作为目前实现司法相对公正的一种最佳制度,理应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
辩诉交易虽然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要求的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刑罚正确,准确认定犯罪疑嫌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格格不入。
但是在不能准确无误的取得证据情况下,还是及时、相对准确地惩罚了被告人,相对地实现司法公平,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虽然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我们无法完全得知,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莫大的关联;(2)降低罪名惩罚或减少罪名惩罚也是惩罚的有效手段;(3)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有罪答辩,我们也可以当作一种“自首”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量刑幅度相对减少也是这种表现的结果;(4)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能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开、公平的处理案件,有效防止欠拖不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辩诉交易就是因为在现实社会环境中无法得到绝对公正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它对于实现法律上的相对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改造被告人起着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取向——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公正与效率”作为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主题,是司法工作的两个终极目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司法工作需要把握的基本准则。
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而一味追求效率而无视公正更是本末倒置。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既要保证相对公平的实现,又要不断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诉讼程序的合理设计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达到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而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协商性司法,在保证司法相对公平的前提下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其在司法实践当中采用,将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同时获得迅速解决,从而大大缩短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
大量刑事案件避开冗长复杂的刑事审判,而由当事人以协商和交易的形式结案,这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节省,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
据统计,目前美国联邦及各州约有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
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就说,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比如从90%降到80%),那么就需投入两倍于现在的人力、设施等司法资源,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源将是现在司法资源的三倍。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追求相对公平的高效率的刑事诉讼法律,在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加剧,现有司法资源缺失的情况,它的高效率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缩短了诉讼周期。
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
对于个案来说,如诉讼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不仅有可能造成超期羁押,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采用辩诉交易处理刑事案件快捷方便,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体现了它的效率性。
其次简化了诉讼程序。
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必须适当简化诉讼程序,使得整个诉讼程序简单,更加容易操作,被告人也可以摆脱长时间得不到审判而无限期的羁押。
同时,辩诉交易是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被告人因此也会安心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会提出上诉或再审的请求,使诉讼程序得以简化。
最后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合理配置。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供求矛盾体现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与缺失的司法资源的不平衡。
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犯罪现象层出不尽,其不但没有呈现出减少的趋向,反而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人力、物力和设备等由于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国家活动所占资源比例的限制,司法资源已严重缺失,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在此前提下,我们采用辩诉交易,合理配置现有司法资源,在不损害公正目标前提下,能够用较少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活动效率,换取更多诉讼成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力诠释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三)辩诉交易的社会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司法双赢。
以契约框架为核心的辩诉交易制度,能真正适应社会现实,有效回应并解决社会中的司法争端,获得包括参与者在内的广泛社会民众的支持。
其一,它将XX和自治精神注入到刑事诉讼制度当中。
辩诉交易是“自由选择与合意”的契约观念,它十分注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话、合作与互惠因素,而不是固守对抗并囿于规则,对于参与者来说,他完全可以积极地进行利益选择而不是完全的被动接受,充分体现出自治原则。
其二,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并进入矫正程序。
现代的刑事司法在犯罪治理方面实行的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因而其对犯罪的惩罚目标,最终是以预防为主,降低犯罪率。
而辩诉交易能够对此作出比较满意的回应。
该制度是以被告人“自认”为基础,实行的是快捷便利简单的诉讼程序,能够达到尽快实现惩罚目标,进入矫正程序。
而且由于被告人是“自认”有罪且获得较为优惠的刑罚,其必然会安心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毫不怨言,得以矫正改造。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操作规X辩诉交易制度虽在美国得到广泛采用,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在移植该项制度时,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而应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部分,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为我国所适用。
当然,我们移植该项制度时还应当有适当的超前性。
(一)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X围、条件及其操作过程1、辩诉交易的X围:辩诉交易如在我国初步试行,因其各方面条件均未完全成熟,还属于摸石过河阶段,故应严格限制在轻罪案件即基本相当于目前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X围,必须是案情简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一般案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应明确禁止适用辩诉交易,正像陈光中教授所说的那样:“在中国国情下,对案情严重的重罪如谋杀案再搞辩诉交易,被告人可能会用重金收买检察官,‘私了’会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并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2、实施辩诉交易的条件:当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控方证据确实但不充分,且取证因为某些客观原因不能进行,如主要证人突然死亡致使据以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无法取得等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辩诉交易来追求相对公正,惩罚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