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e03504cfe4733687e21aa25.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 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环境保护、能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 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2001年以来,相继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 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 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 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着力完善开 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 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 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为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节约资 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 成效。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 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 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 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 式、第二=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 简化管理程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改革。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 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加快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 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 略,统筹保护与开发,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化矿产开 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 发布局,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格矿产开发准人,严 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 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 2016年第4期27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自觉开展治理与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与提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国土资发〔2016〕63号”、“陕西省政府170号令”、“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及“陕国土资发〔2014〕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治理方案》编制及修编。
一是坚持全覆盖。
督促未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尽快完成编制工作,确保到2017年6月底全省矿山《治理方案》编制达到全覆盖。
督促已到适用期或临期的矿山企业及时启动《治理方案》的修编工作(附件1),确保《治理方案》不断档。
对未按要求编制的矿山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土资源部44号令”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二是严把质量关。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所有矿山《治理方案》质量把关工作,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专家现场检查到评审备案全程督导参与并提出本部门意见,送审稿中未提交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内审意见与修改说明的,不予通过。
三是强化科学性。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治理方案》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对于存在威胁对象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进行工程勘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3171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今后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几十年来,风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
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
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庆科资源开发中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地矿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和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到突出的地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效统一。
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商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管理到位。
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有效地调控矿业活动及其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矿山开采中的土地复垦工作。
在建设项目尤其是露天采矿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必须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并作相应的资金预算。
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也不得办理新的用地审批手续。
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4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意见》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大建设目标:一是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
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二是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
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引导形成有效的矿业投资等。
三是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
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意见》主要内容:一是制定领跑标准,打造绿色矿山。
各地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细化标准,明确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要求,形成主要行业全覆盖、有特色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生产矿山,各地要结合实际作出全面部署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选择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县或市,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保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前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以“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为指导,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针对矿山环境状况和特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工作原则和方法、报告编写要求和附录。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技术要求组织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洪波陈吉才徐建芳肖桂珍顾福计王淑云罗靖筠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不替代矿山常规的勘查和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2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3.总则3.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实施省(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3.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针对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服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环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统筹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现就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吸纳规划环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
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纳入规划评估重要内容;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相应环境保护部门。
(二)分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工作。
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及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等专项规划。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
2024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4篇)
2024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简介矿山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领域,但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制造者。
为了实现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成为重要任务。
2024年,为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我国将推出一系列政策,并注重技术创新与应用。
二、主要政策与措施1. 推广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 加强矿区生态修复与复垦3. 提升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率4. 强化矿山环境监测与预警5. 提高矿山污染治理技术水平6. 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力度三、政策解读1. 推广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确定矿山项目环境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重要手段。
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方法,推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同时,将鼓励矿山企业与有关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矿山环境评估与管理研究工作。
2. 加强矿区生态修复与复垦矿区生态修复与复垦是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2024年,我国将加大对矿区生态修复与复垦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矿山企业对已开采的矿区进行生态修复与复垦工作。
同时,还将组织专家编制相关技术规范,提高矿区生态修复与复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提升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矿山废弃物是矿山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2024年,我国将制定废弃物综合利用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同时,将加强矿山废弃物管理和监督,推动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4. 强化矿山环境监测与预警矿山环境监测与预警是及时发现矿山环境问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2024年,我国将加大对矿山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升矿山环境监测与预警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将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事故应急预警机制,提高矿山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5. 提高矿山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矿山污染治理技术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关键。
2024年,我国将加大对矿山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减少矿山环境污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36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今后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几十年来,风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
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
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庆科资源开发中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地矿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