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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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法学?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学的认识

1、刑名

(1)“刑”的本义。《说文解字》:“刑,从刀,从开,用刀砍开。” 《国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钺;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2)“法”的本义。(27页)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3)“律”的本义。

法:a 强制力、暴力、约束、压制;

b 公平、正义;

2、刑名法术之学

《史记》:“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

韩非:法家有三个研究主题:法、术、势。

3、律学。

魏晋南北朝时对法学的称谓。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二)西方文化中关于法学的认识

1、语源上看:

拉丁语:jurisprudentia

Jus: (1)法;(2)权利;(3)正义、公平。

Prudentia:(1)预见;(2)知识。由此,关于法律的、关于权利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知识就是法学。

2、经典文献上:乌尔比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三)比较东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学理解的差别

东方:西方:

(四)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

1、血缘宗法制度在东西方的不同命运。

2、原始民主制度在东西方的不同命运。

3、法律产生的最初过程不同。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学说

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

社会实证法学

(二)法律现象说

1、观点: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1)法律现象包括:历时性的: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

共时性的:不同制度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作用。(2)法学,动态上讲,是一种学术研究活动

(3)法学,静态上讲,是法学研究的成果的汇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时期法学的启蒙期。诞生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或法学思想,却没有出现成熟的法学。

(二)古罗马时期法学的诞生和成熟期。

(三)中世纪时期

(四)文艺复兴时期

(五)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六)18-19 世纪时期

(七)20 世纪之后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建国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1、夏、商、西周时期:

2、春秋战国时期:

3、西汉至清代中期:

4、清末至民国: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注意区分法学体系、法律体系、课程体系

二法学学科的划分

(一)国外法学界的划分

1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的划分

2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的划分

3 前苏联法学家的划分

(二)中国法学界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 从法律部分划分的角度: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诉讼法学。

各学科研究时又会涉及相应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都分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所

有部门法的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又构成独立的法史学和比较法学.属于法学理论的研究范

畴。

2 根据主权范围划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

3 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

理论法学:研究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研究法的结构、内容及解释、适用。注:以上划分只是多种划分方式中的几种,此外还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比如教材上)。各种划分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叉,因而划分不是绝对的,只是出于研究、表达的方便。但一般说来,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体系的分科作为基础。

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地位一般说来,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

(1)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2)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所处理的是法律思想,而非具体知识。研究的是法是什么,法的作用、价值是什么等问题。通过研究、概括出法学的基本范畴,适用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对部门法提供理论的指导。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理论的创新更多源于方法论的创新。新的方法论更多来于哲学领域。新的哲学理论影响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法学也有它的方法论,法理学就提供这种方法论。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而非只是获取专业知识。如果只记住条文,而不知如何去适用,不能对条文加以评价、分析,那么在条文冲突、缺漏或模糊的场合,便可能会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处理、解决问题。并且,静态的文本中的法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如果缺乏法律思维方式上的训练,那么,就不能使所知适应社会变化。

第五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略)

一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包含两层意思

(1)研究法学所运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2)对方法本身的研究

二法学研究总的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现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 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马克思之前的方法论:

(1)从法本身着手。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入手。

(3)从物质生活条件入手

3 坚持联系的观点

4 坚持发展的观点

三、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具体方法论)

(一)价值分析方法

1 什么是价值分析价值就是在实践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或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的一致。

从价值分析的角度看,任何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可以做和必须做的行为是正当的,有价值的;禁止做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无价值的。法律就是要明确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所以法律的运行环节就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

2 为什么法学研究需要价值分析的方法

反对意见:实证主义者主张价值祛除

我们的意见及理由:

(1)法学的使命

1)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有:

A 从世界是什么的角度把握世界——解决事实问题

B 从世界应当是什么的角度把握世界——解决价值问题

2)法学研究主要不是描述世界,而是规范世界,规定世界应当是什么样。所以,不可能回避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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