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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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工程

智能建筑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陕西晨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x月

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特征

1.1.1工程项目名称

1.1.2建设地点

1.1.3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地上、地下层数、投资额等)1.1.4工程类型

1.1.5工程特点

1.2建设实施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2工程建设监理依据

2.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3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

2.4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

建设部《强制性标准条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年5月1日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9-94

《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 DBJ01-601-99

《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计规定》DBJ01-606-2000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2014

《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883-2012

《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0:2007

北京市《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J/T01-26-2003第7分册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

国家标准图集《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图集》09X700(上)、(下)

《建筑电气通用图集》09BD系列

本项目《监理规划》

3监理范围及目标

3.1监理范围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3.2监理目标

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力争使智能建筑工程达到合同目标。

4监理工作流程

5工程质量控制

5.1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5.1.1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验收规范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5.1.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督促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5.1.4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材料、设备检验制度,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5.1.5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认,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5.2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5.2.1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承包单位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资质等级与本智能建筑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持证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包括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操作人员工种证书等)。

5.2.2参与设计交底,了解建设单位对智能建筑工程的要求,设计的主导思想,使用的设计规范,智能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施工的要求。承包单位应认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将影响工程质量、与其他专业图纸矛盾之处,尽可能提早发现。将审查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交底后,承包单位应综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方意见后及时整理、汇总《设计交底记录》,并经各方会签,作为施工依据。

5.2.3施工方案审批。承包单位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工程总体方案、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写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C1-3,并经承包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后,报送监理审批。监理重点审查其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内容是否具针对性。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记录,并将《技术交底记录》表C2-1报送监理备案。

5.2.4智能建筑工程所用电气管材、线盒、线槽、线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国家认可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5.2.5智能建筑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符合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经过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相检测报告。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5.2.6设备的型号、规格、外观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2.7进口设备、材料,应提供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产地证明等文件,属于商检范围的还应提供商检证明。

5.2.8在智能建筑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必须有省部级相应的鉴定资料,并在使用过程中加强跟踪,及时反馈有关的信息。

5.2.9测试用仪器、仪表等应满足连续施工或阶段性施工要求。仪器、仪表标志应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5.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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