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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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保险学》课程作业

姓名:胡加涛学号:712100212043

年级:12春金融学学习中心:西溪校区—————————————————————————————

第一讲风险与保险习题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静态风险 3.责任风险 4.保险

1.风险——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静态风险——在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3.责任风险——个人或团体因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或按照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

2.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3.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4.比较保险与赌博、储蓄的异同。

1.简述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

答: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有以下3种:

1)人身风险。包括未老身故、老年、疾病、失业或待业。

2)财产风险。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额外的费用开支。3)责任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过失人必须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答: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2)风险事故的发生事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

3)风险损失幅度必须在一适当的范围内

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3.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答: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集合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其手段是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其作用是损失的分摊,其目的是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比较保险与赌博、储蓄的异同。

保险与储蓄都是用现金剩余做准备,以应付将来的经济需要,但他们在技术原理等方面有本质性的不同。

1.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需要自力与他力的结合。但储蓄属于个人行为,无求于他人,也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2.保险基金来源于众多经济单位所缴的保险费,不得随意处分,而要由保险条件来决定其用途和用法。储蓄则是单个经济单位所形成的一种准备,可自由使用处分。

3.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不论所缴纳保险费之多寡,也不论缴费之时间长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可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储蓄行为则获得确定的本利和。

1.储蓄有给付与反给付的个别对等即一一对应关系,而保险则不同。就纯保险费而言,给付与反给付总体对等但个体不能对等,即保险具有射幸性。

保险与赌博都具有射幸性,都是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金钱或财物,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异。

2.保险的目的是基于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而赌博的目的则是基于人类欺诈贪婪的恶性,侥幸图利。保险为合法行为,而赌博则为非法。

3.保险以转移风险为动机,利己不损人;而赌博则以冒险获利为动机,损人利己。

4.通过保险,变不确定为确定,是风险的转移和减少;而赌博则变确定为不确定,是风险的制造和增加。

第二讲保险基本原则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代位求偿权

2.陈述或告知

3.隐瞒

4.保证

5.近因

1.代位求偿权

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索赔的地位换言之,保险人有权从造成事故的第三者取得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补偿。

2.陈述或告知

指投保人的陈述。其法律意义在于如果陈述虚报了重要事实,保险人能宜布保险合同无效。

3.隐瞒

隐瞒是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换言之,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保持沉默和故意不予泄露。对重要事实隐瞒的法律后果与错误陈述相同。

4.保证

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它规定了一种影响风险的事实存在作为保险责任的一项条件。

5.近因

指存在多个损失原因情况下,而且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曾中断,对造成损失起支配作用的损失原因。4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准确地找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简答题

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是什么?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3.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可能有什么不同?

5.简述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

6.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哪些属于重要事实?

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是什么?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目的:1)防止赌博。如果不要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变成一个赌博合同。2)减少道德危险因素。3)衡量损失。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和可能的法律责任能代表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当你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时,无疑你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你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你必须对这个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即预期被保险人死亡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在人寿保险中,婚姻、血缘关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具有劳动关系的雇主与雇员。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相反,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寿保险单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一种定额保险单,而且可以转让。在健康保险中,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问题也取决于健康保险单是定额保险单还是补偿性合同。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可能有什么不同?

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分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当作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简述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

首先,代为求偿权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在没有代为求偿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过失方取得重复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这违反了补偿原则。其次,代为求偿权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通过行使代为求偿权,保险人从过失方取得补偿。

6.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哪些属于重要事实?

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有:1)凡是影响保险人是否作出承保决定的事实。2)凡是影响保险人改变承保条件或费率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

1.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 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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