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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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名参加《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培训班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名参加《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培训班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名参加《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培
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名参加《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和办理、延续、变更和注销采矿许可证,必须将经审查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备要件呈报的规定,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用地审批和采矿许可证的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举办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报名参加培训班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土地规划、土地资源调查、土地整理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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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将耕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黑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和特点,按照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耕地增加、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目标,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平台,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扎实开展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土地整治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

注重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程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

二是整合资源,规模推进。

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

同时,也可以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泥草房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积极支持撤村并屯建设中心村镇,探索整村推进、集约管理、节约用地、增加耕地的新路子,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发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土地复垦的目标和原则
1. 土地复垦的目标是在保护环境、保障农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可行可持续、经济合理、社会公正、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效益提高。

第二条:土地复垦范围和程序
1. 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弃坑、填塘、修复矿山、治理沙地、复垦荒地等。

2. 土地复垦的程序包括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实施、验收审定等。

第三条:土地复垦的主体和责任
1. 土地复垦的主体包括政府、土地复垦企业、农民等。

2. 土地复垦的责任由政府牵头,并由相关部门协调、土地复垦企业实施、农民参与。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1. 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土地复垦企业投资、社会捐赠等。

2. 土地复垦的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透明度和效益。

第五条:土地复垦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1. 土地复垦的技术指导由相关专业机构提供,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技术、环境监测等。

2. 土地复垦的监督由政府部门负责,包括工程验收、环境监测、行政执法等。

以上是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范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规范土地复垦行为,促进资源环境保护,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土地复垦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并指导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土地复垦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改善和保护被破坏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科学技术支撑。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顺利复垦、全面治理。

第六条土地复垦工作包括复垦规划、复垦设计、复垦实施、复垦监督和复垦评估等环节。

第二章复垦规划第七条山区和草地资源的复垦应当根据地域特点和生态环境要求,制定复垦规划。

第八条复垦规划应当确定复垦的范围、方式、目标、措施、资源利用、保护措施、投资规模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复垦规划应当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复垦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复垦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编制复垦规划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复垦设计第十二条复垦设计应当根据复垦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细化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复垦设计应当包括复垦工程的方案、设计、指导、监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复垦设计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和评审,并经复垦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复垦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质量、生态功能的恢复、土地复垦后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复垦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章复垦实施第十七条复垦实施应当按照复垦规划和复垦设计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复垦实施应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十九条复垦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复垦实施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监测土壤质量、水质、气候和植被等指标。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

挖损破坏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坏的土地;塌陷破坏的土地,是指因地下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压占破坏的土地,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排放、堆积废弃物等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复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证明书以及其它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利用废弃物和在指定区域倾倒废弃物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供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活动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利用废弃物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区域,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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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2.14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

挖损破坏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坏的土地;
塌陷破坏的土地,是指因地下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压占破坏的土地,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排放、堆积废弃物等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复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证明书以及其它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利用废弃物和在指定区域倾倒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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