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杨阳陈于宁谭泽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0期摘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在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执法过错追责程序、消极应对执法过错追责的制约、检察人员责任豁免等方面规定不合理。
本文认为,必须对症下药,增加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完善执法过错追责程序设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完善检察人员豁免制度。
关键词检察错案责任追究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5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环节错案防止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XJ2015C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阳,麓山国际实验学校;陈于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谭泽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警、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8-02如何进一步完善错案追责机制,进而严防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探索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8年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后来为适应时代要求,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追究条例》)正式取代了《试行条例》。
可以说《追究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对于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遏制司法腐败,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践来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冤假错案的概念认定条款《试行条例》在第二条就对错案下了定义:“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但是《追究条例》没有对冤假错案下一个定义,导致实践中很多检察院直接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都作为错案,还有的就是按照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
检察人员办错案的检讨书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呈上这份检讨书。
近期,我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我深感愧疚,特此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就此事进行深刻反省和检讨。
一、案件基本情况该案是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当事人李某被指控在网络上以虚假身份进行诈骗。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审嫌疑人、制作起诉书等工作。
然而,由于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导致案件出现错误。
二、错误原因分析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日常工作中,我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没有充分认识到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导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
2. 工作作风不扎实。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存在急功近利、敷衍了事的思想,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细节关注不够,导致出现错误。
3. 业务能力不足。
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深知业务能力的重要性。
然而,在日常学习中,我缺乏系统性的学习,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导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案件性质。
4. 责任意识不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没有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检讨与整改措施1. 提高思想认识。
我将深刻反思自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错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严于律己,改进工作作风。
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坚决杜绝敷衍了事、草率行事的现象。
3.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我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性质,正确处理案件。
4. 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为民情怀。
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增强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错案追究制度

◆司法天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检察官作为办案的主体,都被赋予了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及其相关的权力,以保障其履行办案职责,从而维护检察权的运行。
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保障检察权的合理有效运行,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具体而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遴选具有良好专业素质、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通过赋予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改变“三级审批制”这一带有强烈行政化色彩的办案模式,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职权配置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相应追责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总和。
2015年的《意见》中指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报请检察长决定移送审议。
这便导致《条例》和《意见》有关追责内容的执行力因为缺少相应的监督主体,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问题科学的定义错案标准,是对检察官追责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中就对错案的定义做了规定◆司法天地蔡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人民检察.2013(14).最高检2007年颁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法过错责任的线索由监察部门负责,如没有监察部门的基层检察机关由政工部门负责。
黄常明.检察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人民检察.2009(20).惠从冰.论司法公信力的构成.山东审判.2010(3).徐昕.纠纷解决和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1.参考文献:[1]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要素.长春大学学报.2004(5).[2]孙谦.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150.[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倪云.严格司法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制与社会.2010(3).(上接第111页)。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三)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一)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的错案,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一、调研背景在司法领域,错案是不能避免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错案的质量也越来越严格。
因此,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我们进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
二、调研目的1. 了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情况;2. 分析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问题;3. 探讨提高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我们在司法机关和学校中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了来自不同领域各种观点;其次,我们走进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与专业人士进行了深入的实地交流。
四、调研结果1.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基本情况在我们的调查中,有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很重要,法院和监管机关对于错案责任的严格追究是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2.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问题(1)责任划分模糊:错案责任的划分、交叉还需要更加清晰明确。
(2)追溯时间限制:大多数调查对象反映错案责任是否该追究应"因情因理"而定,而不是过严规定时间限制乃至完全没有限制。
(3)追究方式还存在不足:呼声最高的是要加强调查力度,未能进行深入调查或者效率不高,一些错案责任没有得到该受到的追究。
完善追究方式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3. 提高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建议(1)划分责任更明确:尽快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类别、模式、量化标准等外部要件,确立内部即法官、律师、司法行业外等责任人员更加明确的责任划分模式。
(2)加强调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判决等方式,加强调查力度,确保追究工作的有效性和深入性。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方式,让更多人了解错案严重性,唤醒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营造敢踏过“红线”的氛围。
五、总结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责任划分的明确和加强调查力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工作心得:案件管理工作对提升案件质量的作用

工作心得:案件管理工作对提升案件质量的作用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201X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各省、市、县检察机关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办案质量与诉讼效率,案件管理应坚守职能定位,综合运用事中审查和事后评查的直接手段,充分借助检察官执法档案和检察业务考核的间接手段,为推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提升发挥积极效用。
一、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真正形成一套完整、科学且符合检察发展规律的管理理论及实践体系,从而也无法形成普遍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
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
这种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从管理的阶段上看,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得不够,不能有效预防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从管理的性质上看,过于注重行政化管理,忽视司法属性管理;由于基本上靠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导致随意性大,因而管理的质量与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质。
三是从管理的表现形式上看,注重线性管理,忽视横向制约及现代管理民主化的基本要求。
(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不够到位,备案审查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使这项制度的功效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事后监督,时效性不强,监督的力度不大。
二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的监督没有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有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三是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着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由于案件统计不实直接误导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对办案态势的评估和决策。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错案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漏洞。
为了深刻反思错案背后的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本报告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错案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二、错案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错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 事实认定错误:由于调查取证不充分、证据审查不严格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适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
3. 程序违法: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羁押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4. 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由于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原因,导致案件错判。
三、错案原因分析1. 执法观念偏差: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2. 证据收集和审查不严格:部分案件证据收集不全面,审查不严格,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3. 法律适用不当: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
4. 程序违法: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错判。
5. 审判人员违纪违法:部分审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导致案件错判。
四、错案教训总结1. 强化法治观念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确保执法公正。
2. 严格证据收集和审查:严格执行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3. 加强法律适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
4. 完善程序规定: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程序规定,确保案件依法进行。
5. 加强监督制约: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制约,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五、改进措施1. 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错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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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由此,执法过错的责任者(即错案的主体)是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出现了错案,就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但是在以往的检察体系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存在一定难度。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系统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这种办案模式,充分体现了“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对检察权行使各个环节的控制,但同时,在这一办案模式下,人人负责,层层审批,由于介入案件的人员过多,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导致主体责任模糊,错案追究制度难以真正实现。
从某种程度上讲,现在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一切问题,可以归咎于我们如何评价和处理错案。
而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检察员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探索的建立办案组织模式中,由一名检察员和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固定团队,检察员主办案件,对办案工作负主要责任,如遇重大案件,临时组织协调办案组协同办案,在这种以检察员办案组为基本办案单元模式下,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归属检察员,重大案件决定权归属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检察员的主体权利相较以前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同时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模式相对清晰,检察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错案评价在已经废止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将错案定义为,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在此种情况下,错案的标准注重于案件结果。
在新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应追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应当说,更明确地界定了执法过错,错案属于执法过错的一种。
但是对于错案的实质标准,在实践中界定十分困难。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错案”概念的重心在于判决的明显错误,衡量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一般而言是两个,即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
(1)法律标准,我们一般认为法律存在相对的确定性,但我们也决不可忽视其相对不确定性的一面,尤其在我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立法长期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而严密的法律解释制度与技术尚未形成,在此情形下,法律的不确定性就十分突出。
如果我们以确定性程度差的法律为标准来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无疑会扩大追错者的主观随意性。
(2)事实标准,所谓案件事实,是指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实践上,司法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所确认的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往往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一些案件,与其说判决结果是法律逻辑的力量,还不如说是法官力量的逻辑,即法官根据国家代议机关授予的审判权力,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对相互竞争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做出抉择。
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即使法院认定无罪,由于认识上的分岐,也不一定可以认定检察机关办理了错案。
司法实践中一些未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错案认定也比较复杂,如立案后撤案、起诉(或移送起诉)后又撤回等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错案在检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多。
一些检察官对疑罪从无的理念尚未形成定势,口供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等惯性思维依然存在,审查判断各种证据时,综合全面度不够,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另一些案件,因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和人情关系以及证据不到位等多种因素,有时对案件的处理不够及时。
特别是证据上有矛盾和不足,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由于需要补充侦查久拖不决。
这些案件在实体上表现为证据不足,在程序上反映为超时限,起诉可以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作撤案又涉及错立,在实践中是否将此类案件纳入错案范畴对检察官考核尤为重要。
三、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构想错案处理指启动调查和惩戒程序,建立执法办案责任追究机制。
问责机制只有科学合理,才能促进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一)错案责任承担主体司法的判断性、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等特征要求在保持检察一体原则的前提下强调检察官的相对独立,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检察人员整体专业化水平离成熟法治建设的相求尚有一定差距,尚不能推行完全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践中,实行检察官办案组具有一般案件的决定权,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重大影响案件进行把关。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主任或主办检察官在独立承办案件同时对案件质量负责,重大影响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应根据检察委员会参会委员所持观点分清责任,若决定作出是基于检察员对案情的过失或误导性汇报,应追究主办或主任检察官的责任。
鉴于办案组模式的存在,出现错案不应仅仅追究主办或主任检察官的责任,承担调取证据、认定或审查事实的检察辅助人员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也即对外实行检察官负责制,在检察机关实际追责上实行办案组负责制。
(二)明确错案认定范围错案追究机制只有科学合理,才能促进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为了促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必须保护出于合理的意念,根据其权限行事的检察官。
许多国家都明确赋予检察官办案豁免权。
当然,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豁免权,一些国家对检察官的豁免权时行了限制,有的国家甚至不承认检察官的豁免权。
在英国,皇家检察官都是政府雇佣的公务员,他们必须受行业机构执业规范的约束,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范,可以对他们提起训诫程序。
同时,他们不能免予民事刑事责任,检察官要对错误的监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规定检察官完全的豁免权尚不具备条件,但应当规定检察官的正常职务行为不受责任追究,不能对于因办案认识分岐、适用法律见解不同导致的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等追究检察官责任。
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特征和构成可对责任作出细化,可对司法责任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类。
依据责任轻重的程度,还可以将执法办案责任分为执法规范、办案质量、执法过错、违法违纪等不同层次,并明确不同责任的认定标准和问责措施。
对于一般的执法瑕疵或案件质量不同的情形,不需要启动追责程序,而是在绩效评价中体现。
对于执法过错责任,即严格意义上的错案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考察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对于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以一位敬业负责的检察官所应合理具备的注意及能力标准来判断。
(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要使错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就必须改变以往单纯地由检察机关进行内部进行追究的模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在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成立错案追究委员会。
由资深、公正的检察官组成,由它统一负责对以错案的认定与追责,克服司法部门保护主义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地市州级检察院可设立错案追究小组,认为是错案的可报省级检察机关错案追究委员会确认。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检察委员会的做法,发现错案时,可经错案追究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如果属于,则由错案追究委员会向办理错案的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对有关检察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的司法建议书。
被要求追责检察机关按照组织原则对检察官追究责任后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备案。
(四)建立检察官职业责任制度取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开的,如果把法治看作是良好的法律能够普遍遵守,那么,法律必须要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规范下,法律才能得以正确的运作。
”“只有在严格的公正程序的规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的正义价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实现。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确保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仅成为治标之策,要想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笔者认为,随着检察官素质的不断提高,应该在将来适当的时机建立“检察官职业责任制度”取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利用“过程控制”有效降低错案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可塑性以及法律适用的或然性,都决定了实体公正内涵的不确定性,而程序本身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和安定性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公正内涵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