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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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

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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