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马强)

合集下载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除了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问题。

这一概念在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文将围绕合同利益第三人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

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合同约束的影响。

合同法针对第三人地位的认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

首先,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允许第三人参与合同执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地位,拥有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第三人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获取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认可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在实践上给予一定的保护。

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的情况下,合同法赋予了第三人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例如,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宣告其作为合同利益人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重整权。

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产生变更或者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时,第三人可以主张债务转移或者要求债务履行。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允许干涉合同权利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干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第三人地位的确认不够明确。

有时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是第三人确实在合同关系中获得了利益。

这时,如何确定第三人是否具备合同利益人地位就成为一个争议点。

其次,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但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需要自行主张权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需要自己采取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对第三人来说相对困难。

《2024年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利他合同,又称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而此债权又可由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他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少挑战和法律纠纷。

因此,对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利他合同的概述首先,需要了解利他合同的基本概念、特性和适用场景。

利他合同以合同的主体间有偿为前提,通过约定使得第三人可以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

这种合同形式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能提高交易的效率。

三、第三人请求权的基本内容第三人请求权是利他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即当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权直接向其请求履行或追究其违约责任。

然而,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四、第三人请求权的法律问题(一)请求权的成立要件第三人请求权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第三人的权利来源等。

在分析这些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二)请求权的行使方式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直接请求和间接请求两种方式。

直接请求是指第三人直接向合同一方提出履行请求;而间接请求则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合同一方主张权利。

在分析这两种方式时,需要关注其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等。

(三)请求权的保护与限制在保护第三人请求权的同时,也需要对这种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例如,当第三人的请求权与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当第三人滥用其请求权时,应如何对其进行限制等。

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五、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利他合同案例,探讨其中第三人请求权的具体应用和问题。

例如,可以分析某一起因利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探讨其中涉及的第三人请求权的成立、行使方式和保护等问题。

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

试论利益第三人合同摘要合同的突出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但是有一种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我国合同法64、6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细细品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

关键词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5-02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合同的分类标准之一,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这种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以“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多数,而已“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例外。

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向另一方(即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罗马。

然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日趋灵活,社会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会阻碍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完全继承罗马法,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候设定了一些例外,这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这类合同作出了规定。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第64条和第65条。

表面看起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是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查阅相关理论以及法律先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发现这个法条存在诸多问题待解答:第三人有没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违约时究竟向债务人还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事实上,自从合同法颁布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这几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

本文接下来将对比较法上的相关立法例进行简单的归纳总结,然后对我国学界上针对64条上面几个问题的争议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最后提出自己的拙见。

(合同知识)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知识)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较法的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开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6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6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6篇篇1协议目的: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各方行为与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特此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定,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利益,以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

一、合同各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第三人:【第三人全称】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通过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第三人利益,确保甲方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三、合同内容(一)甲方和乙方的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款项等。

2. 乙方应对甲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甲方和乙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的权利1. 第三人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第三人有权监督甲方和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3. 在甲方和乙方违约时,第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履行(一)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甲方和乙方应相互协作,共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一)甲方和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和乙方的共同过错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甲方和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第三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乙方(相对方):[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电话]丙方(第三人):[丙方名称](在合同正式签署时填写)地址:[丙方地址](在合同正式签署时填写)联系方式:[丙方联系电话](在合同正式签署时填写)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签订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利益,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的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依相对人的承诺而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涉他关系中的一种,突破了罗马法上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原则,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1、对合同债权人的效力依法成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签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第三人已经表示接受权利,即债务人依合同必须也只能向第三人给付,债权人则失去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转为享有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

如果在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接受权利的情况下,还承认债权人享有请求权,无异于这种约定(合同)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与第三人都享有同样的请求权,而债务人却不能同时向双方履行,则违约在所难免,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如果债权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生效后又接受了债务人的给付,则应构成不当得利,因债权人依约已经失去了要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的请求权。

2、对合同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务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表示接受权益的第三人履行直接给付义务,接受第三人的给付请求,否则构成履行迟延,同时也就享有了拒绝向合同债权人给付的权利,如误向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但其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并未因此而消失,故其有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接受权益的第三人在未取得合同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又表示放弃权益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也不能灭失,其仍应该向合同债权人履行给付。

另一方面,第三人的权利是基于合同产生,所以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也应当享有依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合同不成立、因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或履行条件未成就而拒绝履行等等。

《2024年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交往中,利他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下重要的法律现象,其在交易秩序与保障契约权益中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该类合同不仅影响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涉及与合同相关的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又称利他性合同或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为第三人利益而履行某种义务的合同。

该类合同具有鲜明的利他性特征,即在合同关系中引入了第三方的利益。

三、第三人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是指合同之外的人,但由于合同的存在而具有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是相对于合同的另一方而言的,主要指基于特定法律规定或约定事项产生的特定利益保护的权利。

然而,关于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惑。

四、第三人请求权的法理依据与理论基础1. 法理依据:从法理上看,第三人请求权的存在主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扩大解释。

为了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赋予了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

2. 理论基础:从理论上看,第三人请求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

在利他合同中,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允许其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同时,这也体现了对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监督和约束。

五、第三人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及限制1. 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上,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具体而言,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请求权内容和时效等要求。

2. 限制:尽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但并非无限制地行使。

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免责条款、违反诚信原则等情形时,第三人的请求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被否定。

六、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1. 国外立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规定存在差异。

如德国、法国等国家在立法上对第三人请求权予以明确规定;而其他国家则对此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一、引言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 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一)罗马法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得到承认,罗马法基于“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 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Inter st ip ulantem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的规则,而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约无效。

但是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知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马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马强上传时间:2005-9-29[摘要]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和合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能够基于合同获得损害赔偿。

本文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起源、适用条件等问题作了探讨,且对我国是否借鉴此制度发表了意见。

[关键词]合同合同效力德国民法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是指特定合同壹经成立,不仅于合同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和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之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换言之,即特定合同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

(注: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第39页。

)于我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尚未上升为法律,其于处理某些纠纷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本文试就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制度的起源探究“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系由德国判例学说孕育而成。

德国判例肯定这壹合同形态,系基于如下的理念:当事人默示契约兼为第三人之利益而订定,该第三人和契约约定之给付自有息息关联之关系,契约当事人对于该第三人乃有尽必要“注意”之义务。

该注意义务为契约之义务,义务壹有不尽,即构成违约。

第三人如因而受有损害,自有予以赔偿之必要,为达此目的,自应许可该第三人得直接请求赔偿损害。

(注:(台)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三民书局股份XX公司1996年版,第275、273页。

)实际上,契约订定时,名义上之当事人虽为甲乙双方,而实际上该契约之履行否仍关及甲乙以外之第三人丙丁,如依契约意旨第三人丙丁之利益亦应受保护,于契约未被履行时,该第三人倘受有损害仍以可请求赔偿为宜。

(注:(台)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三民书局股份XX公司1996年版,第275、273页。

)德国判例学说最初创设此项制度,适用德国民典第328条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条款的规定作为当事人请求权基础,其主要目的于于弥补德国民法典雇主责任制度的不足,加强保护和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德国帝国法院1930年2月10日的判例堪称此说运用的典范,该案的案情是:承租人M太太委请修理行安装煤气表,由于修理行雇员的重大过失(其中壹螺丝没有拧紧),酿成爆炸事故,未伤及M太太,却致其所雇女佣身体上部受重伤。

依其他国家法律,于此种情形该女佣无疑能够对修理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且修理行亦应对其雇员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负严格责任。

但于德国,依德国民法典第831条,雇主能够通过证明自己对雇员之选任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而免责,而于实务上关于此项免责举证,向来均从宽认定;显然,该女佣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甚为不利。

然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假若对雇主主张契约法上损害赔偿责任,则雇主不得以证明自己尽了选任和监督义务而免责。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上诉法院遂确认M太太和修理行之承揽契约乃为第三人利益契约,受害女佣(原告)据此第三人利益契约能够对修理行(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注:王文钦:《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的新发展》,《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帝国法院肯定上诉法院所持的原告为为第三人利益契约中第三人的见解,认为:契约的解释,应当以契约的目的、当事人的意图、交易的性质为依据。

本案中,依《德国民法典》第628条,承租人M太太对原告之祸福负有注意义务。

被告应该意识到,契约当事人M太太不但有权要求煤气表安装适当,而且有权要求不能对其本人及其依法对之祸福负责之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依《德国民法典》第157条,M太太和修理行的承揽契约,应当解释为已包含赋予第三人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壹内容。

因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8、278条的规定,帝国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帝国法院将《德国民法典》第328条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条款作为原告请求权的基础,遭到了德国学者Larenz教授的批评,他将此项制度和为第三人利益契约加以区分,且特将其称之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依Larenz教授的见解,此项制度乃建立于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上。

依契约的目的、意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契约上的注意和保护等附随义务,原则上应当延伸及于因债权人的关系以致和债务人的给付发生接触,且债权人对之负有照顾及保护义务的人。

债权人对于此等人的祸福负有共同责任,从而就此等受其保护之人不应因契约相对人的欠缺注意而遭受损害,也具有利益。

(注:(台)刘春堂:《民商法论文集》(二),自版,第82、82、86页。

)换言之,此项附随义务应扩张及于债权人对之负有特别注意、保护义务的特定第三人,从而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即产生了壹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注意保护义务为内容的法定债之关系。

然而,实务上最大的困难于于“特定第三人”的范围应根据什么标准加以确定。

契约债务人的责任的扩大必须有正当的根据。

因为债务人应能认识到契约相对人对此人的安全具有如同自己安全壹般的信赖,且且享有此种契约保护者,系债务人可得预见的特定范围的人。

Larenz教授认为,所谓第三人且非泛指债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其范围应限于因债务人之给付受到影响之人,即债权人对于其祸福,基于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从而负有保护、照顾义务者,例如债权人之妻儿、受雇人,以及其所延请之医生等。

(注: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第39页。

)Larens教授此项见解被德国判例采纳。

德国联邦法院1973年9月19日判决再次重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中第三人的范围不宜过于扩大,这是原则。

”(注:Markesinis.AnExpandingT ortLaw——ThePriceofaRigidContractLaw.103LQR(1987).P361、362。

)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发生依据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发生的依据是债务人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附随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于订立时或履行后,当事人负有壹定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具体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和不得欺诈他人。

附随义务是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其主要功能于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且使债权人以及和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不致因债务人的行为而遭致损害,因此,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和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正是建立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之上的。

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目的,合同上的注意、保护义务,不仅对合同相对人存于,而且也应延伸及于因债权人的关系而和债务人的给付发生接触,而债权人对其负有照顾及保护之人,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和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

第三人且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其不负有给付义务,仅负有壹定的注意及保护义务,该第三人除于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得依合同请求赔偿外,且无合同上的给付请求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基于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首先,是债务人应能认识到合同相对人对第三人的安全具有如同自己安全壹样的信赖,由于第三人同债权人具有十分密切的特殊关系,要么是债权人的亲属,要么是和债权人共同居住的人,要么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债务人基于合同对债权人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时,显然应当注意到第三人的存于,他对和债权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自然也应当负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自己违反合同义务,不仅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会及于第三人;其次,基于合同之诉提起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那么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同的:(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而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壹般原则的。

(2)举证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中,债权人对债务不履行的归责事由,不负举证责任。

于侵权责任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应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之所于,败诉之所于”,因此,举证责任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之诉对第三人的保护更加有利。

(3)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见,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壹般为壹年,而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壹般为二年。

(4)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不同。

“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概念。

英美损害赔偿法上的损害,能够分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和经济利益的损失。

前者称为有体损害,后者称为无体损害;无体损害的发生,有因为侵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同时而产生(即附随经济损失),有独立于有体损害而产生(即纯经济损失)。

(注:邱琦:《过失不当陈述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2年第14、24、29~30期。

)比如,王小姐系饭店负责接待来宾的前台经理,驾车上班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于某违章导致俩车相撞发生车祸致面部严重受伤,后虽经整容手术,但仍然留下永久性疤痕。

饭店因其面部容貌被毁,不适于作前台经理,遂将其辞退,王小姐因此每月减少工资收入5000元。

此案中,王小姐人身伤害及汽车损坏为有体损害,医药费及汽车修理费的支出则为附随经济损失。

王小姐因面部容貌被毁招致被辞退减少之工资损失则为纯经济损失,且为所谓“因第三人之有体损害而发生的纯经济损失”。

(注:邱琦:《过失不当陈述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2年第14、24、29~30期。

)英美法传统学说和判例认为,有体损害、附随经济损失可获侵权法救济,而纯经济损失原则上不得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根据此项规定,于德国,侵权行为侵害的法益,必须是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经法院所确认的权利(例如人格权、营业权);被害法益如果不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所列举的权利,或为权利以外的利益,则只有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项或第826条的规定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从而加害行为必须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行为或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的行为。

(12)换言之,英美法所谓“有体损害”以及“附随经济损失”于德国亦可依《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获得侵权法救济,“纯经济损失”则除非有符合《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项及第826条规定的情形,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