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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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

程序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地名命名、更名

审批项目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7、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8、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9、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

10、不含人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2、申报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条

13、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或建筑)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

14、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函件。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5、申报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踏勘现场。

2、与所在区县规划局沟通,形成共同意见。

3、按审核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命名预案,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稿,签署姓名后,属市政设施的转入网上公示,其他转复审人员。

时限:地名命名、更名1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7个工作日。

三、网上公示(市政设施名称)

标准:

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制度》要求的市政设施名称。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进行网上公示。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登记表。

2、登录上网。

3、公示名称动态跟踪。

4、公示结果统计分析。

5、形成命名方案。

6、属处审项目转审定人员,属委、市审项目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自然日(不含在20个工作日中)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总体规划处处长、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属处、委审的转审核(复审)人员,属市审的转由委办公室报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发文

(一)制做批准文本(草稿)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审定意见,制做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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