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色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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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网络色情”研究
网络色情的概述(1)

传播色情古已有之,中外皆然
早在我国古代就有春宫图、禁书、禁画之类流传,也 都受到过当时统治者的打击
网络色情的概述(2)



色情的话题历来和中国社会传统紧密相 连 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生活在现实社会, 现代青年们越来越向往着另一种生活方 式——数字化生存 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数字化生存的美好 世界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色情
网络色情的概述(5)


全球大概有420万个色情网站,占所有网站总 数的12%。 平均明年全球色情网站的访问量是7200万。 在每天全部的网络搜索中,有四分之一与色情 网站有关,即每天共计6800万次色情搜索。 其中4000万美国人属于经常性访问者。 美国在色情碟片、录像带、网站和有线电视每 年创造的产值是100亿美元,这个数字恰好与 好莱坞全年的国内票房收入相当。

对于网络色情进行严格禁止,对网络情 色进行“疏导”:

( 1 )严格禁止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通过法 律 的 手 段 进 行 查 处 和 打 击 ( 2 )对“网络情色”内容进行分级管理,从 而避免某些内容对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 ( 3 )对“情色网站”的经营进行管理,从注 册、经营、税收、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限制和 规范。
9.1.2 关于色情的认定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认为, 中国对色情淫秽物品的认定应按 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 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进 行 。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通过列举法对淫秽与色情进行了界定: 第二条: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 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 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

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 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 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 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9.1.3 什么是“网络色情”(1)

国际上并没有将一切带有性内容的信息统一认 定为色情,更多的在其定义中加入了违背传统 道德。其中主要包括下列标准:
9.1 网络色情的定义和分类

9.1.1 色情的定义:
美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波特· 斯图尔特的名言“吾见之吾 知之”(I know it when I see it)所表述的一样, 对“色情”(pornography)进行定义一向都是一个相 当困难的问题。

美国韦伯思特(Webster)词典对色情 (Pornography)的解释为:the depiction of erotic behavior intended to cause sexual excitement(意在引起人性冲动的性 行为的描述) 这是广义的“色情”
9.2 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特点



1、高匿名性 2、高隐私性 3、高互动性 4、高“可接近性” 5、无国界性 6、复制品的品质无差别性 以上总结的这些网络色情的特点导致对网络色情的查 禁非常困难 从网上色情信息的特点来分析,也是用“疏导”而不 是“堵”的办法来应对色情内容更加切实可行。
9.3

网络色情和 相关法律、道德和伦理问题



9.3.1 网络色情遇到的法律困境 (1)管辖权与色情定义的冲突 (2)网络色情在法律上定位的疑问 (3)传统网络色情控制模式难收实效 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法规前后不一致,缺乏一 部统一的法律 各国对于“色情”的道德、伦理标准不一 防止网络色情和保护新闻自由的矛盾
网络色情的概述(3)


网络色情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网络色情危害的主体是谁? 成年人 青年 青少年 儿童 会在多大程度上造成危害?
网络色情的概述(4)



大量的暴力性侵犯都是由于感观或文字 刺激引起的,这其中黄色录相、图片、 小说起到了关键作用。(现实危害) 对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 网络色情的危害更加严重。 它将直接导致青少年的早恋、早期性行 为、不健康性行为、性取向偏差,性罪 错、直至发展到未成年人犯罪。
9.1.4 网络色情的分类

网络色情的分类 : (1)通过网络手段为传统色情业服务 (2)网上色情图片 (3)网上色情音频、视频 (4)网上色情文学 (5)网上色情短信 (6)网上虚拟性爱(cyber sex) (7)网络色情游戏
9.1.5

“网络色情”和“网络情色”

“色情”(pornography)和“情色” (erotica)的区别有时候令人难以区分,甚 至有的学者认为“在色情和情色之间并没有一 个实质性的界线”(约翰· 普雷斯顿) “网络情色”并不是指通过网络对青少年进行 性教育的内容,而是那些面向成年人而提供的, 包含有性内容(甚至可以带有对性行为的“直 白的描述”,足以引起成年人性冲动),但并 不违背社会传统道德,不采用欺诈等手段进行 盈利的网上信息。
9.1.3 什么是“网络色情”(2)




( 1 )以网络(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为传播 手段,并在网络上已经发布出来的数字化信息 (图、文或其他多媒体形式); ( 2 )带有性内容并达到足以引发受众性欲以 实现其目的程度; ( 3 )并且这些内容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具有 鼓励、暗示通过非正常的途径获得为社会道德 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性满足,易使访问者沉迷在 一种自我意识的幻觉中,逐步走向犯罪; (4)用违背社会道德标准的方式直接或间接 进行盈利。
9.4 对网上“性”内容的规范与 管理

1、实行网络分级制度 2、切断色情网站的经济来源 3、研发过滤设备 4、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色情的涉及的几个问题




如何界定保护的对象,成年人的“网络情色” 使用是否合法(开放度)? 立法限制网络色情是否会影响新闻自由?能否 限制网络巨大的传播力量? 商业利益驱动下的网络情色,是否能够产业化? 规范化?能否促进经济发展? 是现代社会的“色情化”下的网络色情化?还 是网络的出现使得色情泛滥? “木子美”现象引发的思考?Blog的作用?
(1)凡以E-mail或浏览器的推送形式,未经当事人许 可强行发送带有淫秽内容的行为 (2)公开有关强暴内容和儿童色情内容的图片、信息 等 (3)在专供成年人浏览的网页上未标记不准未成年人 进人 (4)利用网络实行色情诈骗,以及诱骗女性、儿童进 行性侵犯 (5)跟踪、解析他人IP地址以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等实 质性的对他人进行了侵害的行为等
9.3.2 各国法律的标准不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香港特区政府2000年前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淫亵 及不雅物品荼毒》的咨询文件,但是后来没有通过 加拿大有关法律对何为“色情”做了很具体的规定。 虽然规定的内容不一定尽善尽美,但总好过没有规定。 1996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有关 网络内容规范的判决:以7票对2票裁定《通信内容端 正法》违反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2004 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又以5票对4票判决暂缓执行《儿 童在线保护法》,认为该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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