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明氏宗亲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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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明氏宗亲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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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康)明氏宗亲奖(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氏宗族良好发展的需要,动员全家族的力量,发起设立“赣州(南康)明氏宗亲奖(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明氏宗亲品学兼优及资助家境贫寒的学子,激励学子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为国家有用之才;鼓励本家族多出人才,出英才,出高端人才。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特制定《赣州(南康)明氏宗亲奖(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机构

第二条本基金的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滚动发展、合理安排。

第三条设立赣州(南康)明氏宗亲奖(助)学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实施。基金理事会由15人组成,其中5人为各地推荐的热心家族事业、办事公道、威信高的代表,其余10人为捐款累计总额排名前10位的代表;基金理事会下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其日常管理由5人组成(其中:赣州市区3人、南康区2人)。

第三章筹集和发展

第四条基金筹集主要是宗亲无条件的自愿捐赠资金、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收益。可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募捐活动;个人可随时捐赠。全部用于开展支持明氏宗亲的奖(助)学活动。

宗亲自愿捐助爱心资金的,将定期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捐(助)资人姓名、金额;一次性捐赠数额3000元(含)以上、分期捐赠

达到10000元(含)以上的,将在南康百家姓和谐城明氏宗祠等处功德碑位上给予表彰。

第五条基金发展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以确保基金安全为原则,通过科学决策,充分论证,可将基金进行对外投资或委托理财,或由明氏宗亲个人申请代为运作,年利息应不少于%。募捐的资金和投资(理财)净收益全部转入基金,用于发展壮大基金规模。

第四章发放对象、范围、时间、条件和标准第六条基金发放对象、范围及时间

(一)全市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品学兼优本族学子(含明氏直系外甥子女)以及市外与隆木明氏祖居地有血缘脉络关系的本族学子;

(二)全市范围内具备条件的特(贫)困家庭中本族学子(含明氏直系外甥子女)以及市外与隆木明氏祖居地有血缘脉络关系的本族学子;

(三)每年8月——9月发放。

第七条基金发放标准

(一)对品学兼优学子奖励条件和标准

1、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一本)的,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考入“国家985工程”大学(一本)的,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

3、考入“国家211工程”大学(一本)的,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4000元;

4、考取赣州市、县重点中学(高中)的尖子生,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1500元(中心城区为赣一中、赣三中、赣州中学、南康中学及其他县(市)重点高中的实验班/零班、重点班/小班)。

(二)对特(贫)困学子资助条件和标准

重点解决因家境贫困而无法上学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孤儿、单亲子女、低保家庭子女、重大疾病致困等特(贫)困家庭就读的学子。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基金理事会审核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三年每学年补助500元,二本以上四年每学年补助1000元。

(三)符合条件的,以上奖(助)学金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亲家庭,不纳入本基金奖励、资助范围:

(一)对家族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不支持、不配合、不参与的;

(二)不尊老爱幼、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弄虚作假,对社会或明氏家族造成不良影响并屡教不改的;

(三)经基金理事会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五章申报受理和审定程序

第九条受理申报由基金理事会下设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申报程序为:由具备条件的学子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奖学金的,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相关权威证明和身份证件;申请助学金的,需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学籍证明、家庭困难证明。以上证明需留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审定程序为: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事项加以核实(是否符合奖励、资助条件)后——报经基金理事会组织会审——凭会审结果15日内从基金中按标准发放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六章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本基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回访、通报等制度。

(一)基金设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开设基金专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

(二)回访制度。基金理事会对受助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确保申报奖励、资助对象具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基金的使用公平性合理化,一旦发现有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骗取基金的,立即取消其资格,追回其所得资金,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宗亲中通报。

(三)通报制度。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发布捐赠资金情况,每半年向基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的收支情况,每一年向所有捐赠者通报一次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收支报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视实际情况变化经理事会按程序商议后可作修改。如捐赠基金总额未达到预期数额,所筹集资金不足以发放当年的奖励、扶助金额,发放标准将按适当比例统一下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赣州(南康)明氏宗亲奖(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在南康百家姓和谐城明氏宗祠等处公开张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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