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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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学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学历

谈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学历、学位管理当前对高等教育学历、学位问题上的一些不规范提法和误解●不规范提法:“博士以上高学历”,“不但有硕士、双硕士,还有博士、博士后”。

●产生的误解:其一,容易使人们把学历、学位误解为一回事,甚至认为学位就是学历;其二,容易使人们误把高学历理解为只有取得学位的高学历者,忽略了那些没有取得学位的高学历者;其三,容易使人们认为我国规定的最高一级学位博士学位之上还有最高学位“博士后”,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正确认识和掌握的现实作用●规范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准确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报道工作;第一章基础知识一、学历、学位管理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一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历来是我党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干部学历、学位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占有较重份量,它是各级单位录用、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党政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拨任用条件第七条规定,提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作出这种规定,是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保证各级党政干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需要。

二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水平的高低,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对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所谓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指的是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干部就读并取得国民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党校教育等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审核、归档和使用整个管理过程的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干局,天津市职改办,广州市、南京市职改办,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劳司(局):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

通过学校自查、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教务通知字〔2012〕28号2012年江西财经大学关于选拔优秀专科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江西省各高校教务处、校属各部门: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赣教高字[2012]17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校继续招收优秀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进入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条件:“凡经统招入学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成绩优秀,取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英语专业考生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考生免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经所在学校推荐,可参加选拔考试”。

二、我校2012年“专升本”招生总名额为350人。

各高校推荐名额不限。

三、志愿填报:本次志愿分批次填报,第一志愿专业[详见附件一];第二志愿专业为软件工程。

考生原则上不能跨学科报考第一志愿;第一志愿限报一个专业;英语专业学生只能填报英语专业;经济类、管理类、理学类和工学类专业学生可兼报第二志愿软件工程专业,兼报软件工程专业考生必须加试《软件技术基础》课程。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4月25日前由省各兄弟院校教务处向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蛟桥园校区第五教学楼二楼)集体报名。

报名时请将以下材料函寄或报送我处:1、每位考生的《江西省高校推荐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需贴好照片);2、每位考生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3、每位考生的一寸免冠照片1张(必须与《登记表》上的照片同底,办准考证用);4、每位考生交纳三门课程考务费130元(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5、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复印的名册中考生本人的高考考生号必须清晰明了;6、每位考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书面报名汇总表1份(附件三,请统一用Excel格式)、报名汇总电子稿可发Email 至:jyl731007@。

教育部教学XX215号文件

教育部教学XX215号文件

附件二: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教高字[2002]85号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二)身份证号码;(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教学〔2016〕664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64号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招生公平公正、规范高校办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复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复查内容1.基本信息核对。

各高校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要组织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要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防止舞弊现象发生。

2.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

在新生报到后,各高校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研究生入学成绩)严重不符、测试试卷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有差异的新生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对艺术和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专业测试复核。

3.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

各高校要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自主招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要严格审核。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05•【文号】教学[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

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

这不但败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

对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

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

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

国家学历教育毕业证号编号规则

国家学历教育毕业证号编号规则

毕业证号编号规则
一、学历证书编号规则: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文的要求,毕业证书上“证书编号”为将来教育部电子注册号码。

2000-2002年为17位,2003年以后为18位。

具体代码格式解释如下:前5位:为学校代码,如:广西大学 10593 代码;广西工学院 10594 代码; 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 普通高等教育为1;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成人高等教育为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自学考试编号:6开头)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为6;网络教育为7。

比如:广西大学正规为105931;广西大学成人教育为105935;广西大学网络教育为105937。

7-10位:为颁证年份比如:2001年毕业的广西大学正规编号:10593 1 2001。

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13-17或18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的流水编号。

二、学位证书编号规则:
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十六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 2 ,硕士为 3 ,学士为 4 ;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 2005 年为 2005 ;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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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2]85号
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

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

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

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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