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案
高中政治第一课第2课时《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一框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二课时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教学设计教师补充:1.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比如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就像孟德斯鸠讲的,“在民法慈母般的国度里,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
换句话说,在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国家、集体、个人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
2.自愿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最大的特色就是意思自治,就像答疑组说的在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签合同、买房、买车,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就会以你的安排为准,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
3.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绿色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追求美丽中国建设的需要。
最后再强调一下,平等是前提,自愿是核心,诚信是帝王规则。
子议题二:双管齐下,并举法治与德治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下面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市场经济光有法治行不行呢?请听听答疑组和实践组怎么说,下面进入辩论赛环节,时间三分钟。
教师总结辩论成果:1.在两组同学的唇枪舌剑之中我们充分感受日附: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一框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二课时解析民法基本原则学案【学习目标】1.通过观看“好评返现”案例视频,领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民事司法工作中的作用,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新发展理念在民法中的体现,提高法治意识,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落到实处。
说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知道民法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司法活动必须维护公序良俗,提升学生的规则意识,培育学生的公共参与素养。
2.通过开展辩论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离不开道德的涵养和滋润,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
法律教案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教案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引言民事法律是指调整个人之间权益关系和社会组织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互动以及处理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帮助读者对民事法律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二、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即法律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
无论是富有还是贫穷、权势还是普通,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这一原则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会因为个体的身份或地位的不同而对待不公。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应基于自愿和合意。
任何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基于自主选择,不受任何强迫或欺骗。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真实、自愿地达成协议,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3. 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指进行民事法律交易时,双方应以等价的权益交换为前提。
换言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实现公平交换,保证双方享有相当的权益。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应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保证双方相互受益。
4.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个体的合法权益具有保护义务。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其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就有责任保护其权益免受侵害。
例如,任何人的财产、名誉、隐私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5.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保持真实和诚信。
它涉及诸如证词的真实性、合同履行的诚实、商业交易的诚信等方面。
只有当事人真实信用,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教学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下是一个教学案例,介绍各项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背景: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他们约定小明将1500元借给小红,并约定每个月小红要按时归还本金以及利息。
教学案例: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小明和小红在协商时应该平等对待,不应给予过分的优待或歧视。
双方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每个人的权益,以保证双方享有平等的权益保护。
教案02

(五)公平原则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主要表现为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财产关系活动 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 各自的经济利益。如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活动中, 一方取得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 相等的。
2、在物权法中的运用 在添附制度中取得添附物的人应当补偿失去该 物的人的损失,若损失不能确定,只能根据公平 原则来补偿。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必须容忍另一 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必要延伸或轻 微损害,这一制度的基础正是公平原则。
2、违反诚信原则的事例: (1)建筑施工企业谎报资质等级,超出其实际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订立施工合同。 (2)债务人交付的商品的瑕疵极小,债权人据此主张退 货。 (3)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0分钟,债权人没有因此受损 失,债权人拒绝受领。 (4)借款合同的甲乙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可以在任何地点。 后来甲乙一起旅行,途中遭遇强盗,此时债务人提出还款。 (5)甲遗失贵重物品,登报称: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 给付酬金1万元。乙将拾得的该物送给甲,甲以登报给付 酬金是出于无奈,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给付酬金。 (6)病人出院时请求医院复制其病历,医院拒绝。
(二)自愿原则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 行为自由 具体是指:当事人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 事活动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的内 容和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 方式的自由;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 由;当事人有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它不确定具体的行为准则来要求各个民事主体 照此行事,而只是规定了一个界限和范围,允许 民事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行为,同时法律承认当 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任 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课稿

详细描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等。物权制度旨在保护权利人的物 权,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债权制度
总结词
债权制度是民法中另一项基本制度,它 规定了债的种类、内容、履行和保护方 式。
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 其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
02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民法主要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旨在保护个 人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
民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己的真实意 愿,不受欺诈、胁迫或不当干预。同时,民事主体也应当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平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担权利和义务。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地分担权利和义 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明显地获得了不当利益或承担了过重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 平原则。
解决侵权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 、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法律依据
解决侵权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
案例分析
以产品责任纠纷为例,分析解 决过程中如何适用民法的基本
原则。
06
民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民法与科技发展
高中一年级道德与法治课堂教案:民法基本原则

高中一年级道德与法治课堂教案:民法基本原则一、引言道德与法治课是高中阶段的重要学科之一,旨在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在实践中培养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以高中一年级道德与法治课堂教案为主线,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内容和方法。
通过针对性的教学设计,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并应用于实际生活当中。
二、认识民法基本原则1.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100字左右)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关系受到固定规范限制时所遵循的准绳或指导思想。
它对于整个民事领域具有普遍而根本的作用。
它以维护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为核心,旨在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和相互关系。
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50字左右)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由:即每个公民都应该在同等权利下享受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并受到公平待遇。
(2) 依法行事:也称为法定原则,即人们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或合法性。
(3) 公平公正:民事关系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得以解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4) 自主意志:强调个人自由选择和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当事人能够有自主意识并寻求自主解决问题。
三、教学目标与重点1. 教学目标(100字左右)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基本原则并掌握其核心概念。
培养学生依法思维和正确价值观,并能够将所学原则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2. 教学重点(150字左右)(1) 引导学生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作用,建立正确的规范意识。
(2) 帮助学生区分不同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
(3) 进一步发展学生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让他们理解各种情景下如何运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推理分析。
四、教学过程设计1. 导入引发思考(150字左右)教师可以通过提问或给出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案例,引发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例如:“小明买了一台手机,但在使用不到一个月后发现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请问小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 概念解释与案例分析(200字左右)在学生正式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概念之前,需要对关键术语进行解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的限制条件
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自愿原 则进行限制,规定某些民事行为 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 以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监管和 干预,防止市场失灵和无序竞争
。
合同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 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原则,确 保合同内容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 系,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侵权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侵权关系 ,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利
诚实信用原则还适用于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关系,要求当事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成文立法可 能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法律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基本原则
古代民法的特点是等级森严、身 份差异,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 在保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利益上
。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民 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 平等自由,以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 为核心。
02
保障人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 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保障了人权。
03
弥补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 展,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漏洞。公序 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一 些无法可依的情况提供法律适用的依 据。
民法基本原则教案

一、教案简介本教案旨在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通过学习这些原则,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涵和外延,为学习具体的民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2. 让学生掌握各个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3. 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1.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 自愿原则及其应用3. 公平原则及其应用4. 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应用5.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应用6.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其应用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涵和应用。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五、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期末考试:全面测试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掌握情况。
教案编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顺序可根据实际教学需求进行调整。
六、教学安排1. 第1-2课时:讲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2. 第3-4课时:讲解自愿原则及其应用。
3. 第5-6课时:讲解公平原则及其应用。
4. 第7-8课时:讲解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应用。
5. 第9-10课时:讲解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应用。
6. 第11-12课时:讲解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其应用。
7. 第13-14课时:案例分析,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8. 第15课时:总结回顾,回答学生疑问,布置作业。
七、教学资源1. 教材:为民法基本原则相关的教材或教学辅导书。
2. 案例资料: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3. 投影仪:用于展示案例资料和教学PPT。
4. 教学PPT:制作包含教学内容的PPT,辅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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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上体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设置的一般准则,是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基本准则,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上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民事主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或者不遵守民法基本原则将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而民法具体规范的遵守与违反,其民事法律后果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价值判断的准则,内涵极为丰富民法基本原则包含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指明民事主体行为的方向,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南,而且也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文意和立法目的作大致的了解,作或大或小的解释,不可能穷尽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而且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还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一基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可能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历史条件不同,对人的行为的基本要求有所不同。
3.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规范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出体系的规范功能,离开了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民法规范可能出现违反立法目的的适用。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始终。
所谓贯穿民法始终,是指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无论在民事立法、司法或守法哪个领域,都有其价值。
民法基本原则对任何民事活动和任何民事关系都具有法律效力,其普通效力源于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具有最高位阶的民法规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指导思想,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它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和其他民事生活对民法的基本要求,体现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自然具有民事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立民法和谐体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工具。
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基本点。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立法,才能使民事基本法以及次级民事立法所建立的每个民事制度的每个民事规范具有统一的价值取向,形成规范和谐的内部体系,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和其他民事生活的要求。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
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和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无论民法基本法或单行民事法规,其局限和缺陷总是难于避免的。
为克服成文法局限和缺陷,立法机关经常作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经常作司法解释,而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其解释的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首先应以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当民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当事人即应自觉以民法规范本源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同时,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人们进行民事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使人们的民事活动受到最基本的法律约束,即使一个对民法规范不了解的人,凭着其朴素的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公平观念、诚实信用观念,也能使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得到遵守,当一个自觉以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约束自己的事活动时,在一般情况下他所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也会符合民法规范的要求。
故在实际生活中,民法基本原则比具体民事法规更具有行为准则的价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也具有审判准则的功能。
在审判实践中,对缺乏具本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准则;对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办案的重要指导思想。
首先,法官需要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准绳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判明当事人间的是非曲直。
特别是其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常常是评判当事人是非的准据。
其次,在选择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如果不考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常常会造成违反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正义的结果。
因此,对任何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以民法基本原为准则,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作用,以实现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正义。
3. 填补漏洞的功能法律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是由于立法认识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成文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易变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的矛盾造成的,并且成文法典的局限与漏洞难于避免。
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余地。
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在成文法存在局限或漏洞的情况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把这种自由裁量权限制在符合基本原则要求的范围之内。
于是,民法基本原则也就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与限制发挥着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功能。
二、平等原则案例:某健身中心在健身房显著位置张贴店堂告示,声称:在健身房内不得吸烟、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得高声喧哗等,否则罚款10元。
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条规定是平等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
民法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当事人地位平等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必须首先承认和维护商品生产者、经济者、消费者间的平等地位。
坚持平等原则也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
平等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项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1)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不承认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他们在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依从,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分。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既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贵贱之分,那么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凭借其行政上的权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在民事活动中取得优越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任何民事主体都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设立、变更或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
(3)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和民事责任形式,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
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民法都要给予相应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民法也都要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三、诚实信用原则案例:刘某2000年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
2003年1月,刘某三年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其利用在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辰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5月,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拒绝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条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把诚实信用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赋予其普遍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反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等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民法上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德国民法典》242条: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到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
我国台湾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总之,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应符合“善意”、“诚实”、“信用”三词的要求。
“善意”,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是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注意防止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