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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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具有很高的法律含金量,其中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地位平等、自由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和民事行为自由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自由的选择权。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行为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自愿、公平地履行义务、享受权益,并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活动中,需要特别注重对这些群体的照顾和保护。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

六、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是有偿的。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对价。

只有有对价的交易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进行。

以上就是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理念,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在民事活动中守法、公平和公正。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自由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达成自愿的协议。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公正是指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事务。

公平公正原则旨在建立公正的民事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丧失相对优势地位的当事人。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关系,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用素质,促进公民间的互信合作,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效力安全原则效力安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

安全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效力安全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应当稳定和可靠,公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力安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性部门,其基本原则对于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简要回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和讨论。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即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不分贫富贵贱、不分种族性别。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 保护私有制和合法财产我国民法还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制和合法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私有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3. 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在我国民法中,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被视为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强调了协议的自愿性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任何合同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和真实意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另外,我国民法还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法律对于个人的人格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予以全面保护,杜绝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还重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通过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保护,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内容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更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对这些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纪守法,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法治社会。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精神,是法律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二、民法总则有何意义?(一)开启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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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私法自治、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公序良俗、 信赖保护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概念
①是贯穿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灵魂,
体现为民法的精神或理念。 ②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③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意思自治原则内容
(1)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
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2)意思自治包含两个基本点: ① 意思自由 ② 自己责任 在中国电信办理宽带网络为例。 “万州驴友遇难”案。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1)物权法:权利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财
产,保障财产权,鼓励人们追逐财富。 (2)债权法:以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 为核心。 (3)继承法:遗嘱自由 (4)婚姻法:结婚、离婚自由
一、平等原则
1.概念 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
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 现行法依据 《民通》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的法律地位平等。” 3.意义:反映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 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 标志。
平等原则内容
①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a.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 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质: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国家他人利益。
权利不得滥用可以纳入到诚实信用原则中。
权利不得滥用
2、法律规定 罗马法: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行使自己
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 德国法:“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 目的” 我国法律:宪法有规定,有待民法典的进一 步落实。(宪法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 由和权利。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负载
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包括平等、自由、 效益和安全价值。
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
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4.功能上的补救性。【参见后页案例】
诚实信用原则案例: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某
项令人信赖的外观事实可导致民事权利的产 生。典型制度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与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没有 伦理方面的基础。保护信赖往往只是一种旨 在提高法律行为上的交易稳定性的法律技术 手段。 ——【德】拉伦茨
公序良俗类型化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行为; 2. 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女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 射幸合同;(如赌博行为)
1.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限制择业自由 的协议) 7.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 8.暴利行为类型 9.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 10.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如单身条款)
诚信原则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
诚实、信用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法民》第1131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德民》第242条: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原 则,并按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4条: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 础。
解释法律的案例
【例】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
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 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 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 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 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 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费 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请问:吴 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诚信原则
功能:道德原则——法律原则 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其功能在于当出 现立法未预见、法律未规范的新情况、新问 题时,法院可以依诚信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春游被公园野蜂蛰伤案例】
3.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概念:——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
• • • •
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与侵权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如显失公平规则、情事变更原则、紧急避险责任。 探讨关于风险与孳息的规定。 【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 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 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 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 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 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 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
向张某出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 向张某如期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也如约支付了房款。但张某不久即发现 李某的户口尚未迁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李某将其户口从商品房上迁出。请问: 李某要求可以吗?
二、作用
(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
四、公平原则
1.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对等。
2.现行法依据:《民通》第4条 3.含义:(1)民事活动当事人在利益分配上
公平。即,强调双方的对待给付,应具主观 等值性(当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为对待给付 即可,客观上是否相当则在所不问) (2)负担风险分配上公平。风险:买卖合同 中,通常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标准。
5.
【案例】四川泸州市民黄某与其妻蒋某1963
年结婚,无婚生子女,两人自93年长期分居。 1990年因居住地拆迁,夫妻共同得到一处拆 迁房。1996年,黄某与张某(女)相识并在 外租房同居,生有一子。1年初,黄因患 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张某终日看护,而蒋某 却冷漠相对,未来照料。4月黄某立下遗嘱: 死后将其所得住房补贴、公积金及与蒋共同 拥有住房的一半共计6万元财物全部赠送给张 某。遗嘱得到公证。不及,黄去世。张某要 求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被蒋某拒绝后,向法 院提起诉讼。
三、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善良、诚实、信用的 道德标准。 具体含义是: ①善意:照顾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滥 用权利。 ②诚实:以诚相待,不隐瞒、不欺诈。 ③信用: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丽江新婚夫妇住宿宾馆“不宁”房间案】
1.
b.平等地受到保护。
③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④平等受到保护。 a.不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
体。b.民事交易,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 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企业平等贷款与“地下钱庄”】
二、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1.概念:指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其 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民通》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 主义之上的基本原则。对于排除当时封建 身份关系和各种法律对个人的束缚等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4.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的兴起
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这些原则为市民社会成员从事民事活动设置 了必要的障碍,划定了行为的边界,所以又 被称为“边际性原则”。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信赖保护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
般秩序,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
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的。 2 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7条:“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传统(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的确立和发展
(一)传统(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人格平等原则 2.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3. 契约自由原则 4. 过失责任原则
(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1、法人组织在民事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
越重要。 2、私人所有权得到限制。如为了国家公共 利益的目的,私人所有权可以被征收、国有 化。“所有权社会化”成为法律发展的趋势。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契约自由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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