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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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由三部分内容构成:

(一)民法总则

1、一般规定:含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含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规定

3、民事法律事实:含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期间期日制度

(二)民事权利

1、物权制度。2、债权制度。3、知识产权制度。4、遗产继承权制度。5、人身权制度

(三)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含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方式

2、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含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的渊源问题,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直接渊源(制定法)和间接渊源(习惯)。间接渊源,如习惯、判例、法理等。直接渊源包括以下七类:

1、宪法

宪法中,关于经济成份和所有制形式的规定、国有企业经营权和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允许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国投资的规定、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包含了民事方面的内容,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基本法——民法典

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民事领域起基本法作用的是《民法通则》。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但是,没有就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作出具体规定,严重影响了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因此,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只是民法的通则。为了弥补这种不足,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等。使得我国的民事立法,走上一条先完备各种单行民事法律,然后在民法通则和各单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典的道路。

3、单行民事法律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单行民事法律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如《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综合性单行法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5、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各种合同条例等等。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如《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7、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民事问题的内容也属于民法规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只在当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民法在时间、地域和对人方面的效力问题。

(一)时间效力

《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通则施行以前发生的民事案件,原来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空间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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