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2001北京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2001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7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综[1999]24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4月16日修订说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是受国家计委委托,由建设部组织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贯彻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结合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0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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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7]1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满足市政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第三册给水工程》、《第七册燃气工程》、《第八册集中供热热力网工程》),编号分别为HGZ47-101-2007、HGZ47-103-2007、HGZ47-107-2007、HGZ47-108-2007,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同时废止。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 (1997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6号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19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年8月24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
其他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并抄送我委,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
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
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
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GB50318-201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GB 50318-200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282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PPT优质课件

重要意义
一是,该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以保障人身 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规 范了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二是,将保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作为城镇给水排水行业的第一要务, 也是该规范作为城镇给水排水技术法规编写的基础和出发点。 三是,该规范的编制积极借鉴了国际上技术法规的编制模式,和 《住宅建筑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 规范》的编制经验,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本规范的编写基础,除满足 工艺要求外,条文突出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节 约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是,该规范作为全文强制的城镇给水排水行业技术规范,是建立 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体制的重要试点工作。
10
3
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
13
1
建设、安装
4
1
合计
102
32
.
编制过程
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
2010年9月28~29日 、2011年3月28~29日 送审稿定稿会议
——进一步加强条文规定对目标要求的明确 性;
——从“城市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角度加强 条文规定。
——着重对条文强制性理由进行说明,加强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和执行中需要注意事项的 说明。
.
编制过程
七、标准编制过程及意见反馈情况
2011年10月 完成规范报批稿 2012年5月28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3号批准,
.
编制背景和要求
落实国家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要求和体现
城镇给水排水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生命线工程,与 人们生活密切相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 目标的通知 》(国发〔2010〕12号 )要求: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 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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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9 北京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 0 0 9 年8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前言《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在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994年)的基础上,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密切结合我国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的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
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政府投资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企业投资的可参考使用。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地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1号,邮政编码:43001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树苑刘权刘海燕董一新杨文进苏新郑春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3)第一节取水工程 (3)第二节净水工程 (3)第三节输配水工程 (4)第西节检测与控制 (4)第四章配套工程 (5)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6)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市给水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政策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按水源、供水水质、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同时达到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六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考虑远期发展。
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城乡统一的供水系统,扩大城市供水系统的服务范围。
第七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首先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时,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发展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供水水质及供水安全。
第八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综合生活与工业等用水的发展需要。
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宜考虑海水的利用,缺水城市应充分重视城市污水及雨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城市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必要的供水需要;20万人口以上城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
第十条净水厂、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江河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和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应有应对水源水质恶化等突发事件的措施。
有条件的城市应采取两个及以上的水源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水质恶化的应急强化处理措施或水量调节措施,确保在城市发生水质等突发事件并影响供水水质期间,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的生活引用水。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应配套建设,保证项目的整体效益。
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的资金、土地以及供电、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条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型、建设规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质标准合理确定。
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一、城市类型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规模类别(以水量计):I 类:30万~50万m3/d;Ⅱ类:10万~30万m3/d;Ⅲ类:5万~10万m3/d。
注:1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规模含上限值。
2规模大于50万m3/d参照I 类规模适当降低单位水量的指标,小于5万m3/d规模的参照规模执行。
3 建设规模指城市给水工程的水厂及泵站的规模。
第十六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应根据城市分类、城市发展规划,按规划期限进行城市供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城市供水量应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未预见用水。
第十七条居民生活用水量和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量指标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节约用水和水价等的影响,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量应按照工业发展要求、工业结构和类型,并参考近五年实际万元产值取水量以及提高节约用水率和工艺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耗水指标测定;或者按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等方法进行综合预测,并应考虑再生水利用对实际用水量减少的影响。
第十九条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净水、输配水工程等生产构筑(建)物,相应的生产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第二十条取水工程主要有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
地下水取水由取水构筑物、配套的输水管道和送水泵房等构成;地表水取水主要由取水头部、引水设施、取水泵房等构成;取水工程的生产配套设施包括供电、变配电、通信、控制、交通运输、水源保护与水源水监测,以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城市给水工程净(配)水厂的生产设施宜包括一下内容:一、常规处理水厂生产设施包括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两部分。
水处理的生产设施主要由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清水池以及送水泵房等构成。
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主要由调节、浓缩、脱水等构成。
水资源紧缺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地区可包括废水回收设施。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在常规处理生产设施基础上,增加预处理以及配套设施,对高浊度水还包括沉砂或预沉设施等。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在常规处理生产设施基础上,增加水质深度处理以及配套设施。
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生物活性炭以及膜处理工艺等。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在常规处理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五、配水厂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厂,应有消毒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超过标准时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净(配)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加药系统、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厂区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化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大门、围墙、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净(配)水厂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包括办公室、食堂、值班宿舍、安全保卫等设施。
寒冷地区还应包括锅炉房等供热设施。
第二十三条输水工程主要包括输水管(渠)、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调蓄设施等,以及管道(渠)的附属设施、供变电设施、管(渠)维修养护道路和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水质监测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消防设施、加压站、中间补充消毒系统、调节水池、供变电设施、管网调度和配水管网特征点的水质、流量、压力的监测以及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控制建设标准。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取水工程第二十六条供水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水源应不易受到污染、水量充沛可靠、水质符合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