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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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
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
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
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
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十不吊):
(1)斜吊不吊;(2)超载不吊;
(3)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8)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物不吊;(10)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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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长江干堤防洪能力提升2012年度工程一标段项目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