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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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题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与章程是性质、内容不同的法律文件。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3)财产关系不同。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公司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本身所有。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

而公司除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企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5)管理权利不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而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6)责任承担不同。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有哪些?

•(从人员构成、责任承担等回答)

• 1.合伙人数不同: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3.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如何选择企业形式进行创业?

•(从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投资人的责任、资金、税收等方面回答)•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由于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4、简述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从外贸代理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角度回答)

•(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服从的义务。2、谨慎的义务。3、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4、亲自履行的义务。5、忠实的义务。6、代理人不得泄露保密情报和资料。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费用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从含义、划分标准和法律后果回答)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代理行为中的名义不同。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后再移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并不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直接代理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行为)、或虽法律未作规定但其性质不宜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行为)及依约定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它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代理;而间接代理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代理,一般仅在买卖等交易中产生。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外贸代理、委托贷款、证券及期货买卖等才允许间接代理。

•第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直接代理因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行为与第三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则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间接代理,被代理人是通过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发生的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不产生直接的合同

关系,因此被代理人不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其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

•6、对价的概念与作用是什么?P103

•7、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从含义、条件和目的方面回答)

•(一)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二)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三)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四)法律效力不同。(五)法律后果不同。(六)性质不同。P95

•8、简述对发价的条件做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从有效和无效两方面回答)p107

•9、简述逾期承诺的效力。

•(从有效和无效两方面回答)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同样的原则。但是,英美法的要约通常是虚盘,其有效期常常采用合理期限进行推定。如果承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生效。但是,有许多承诺难于判断是否在合理期间发出的。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有效。另外,本条的“承诺期限”不但指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指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而根据实际需要推断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10、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有何区别?

•(从定义、划分标准和构成条件、法律后果回答)

•非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若受损方保持缄默,则合同仍然成立。

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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