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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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办理须知

采购人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采中心”)办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时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办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委托

1、采购人在委托政采中心办理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时,应提交下列委托材料到政采中心进行登记。

1)首次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须提交《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办理协议书》原件1式2份(见附件1);

2)《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原件1份和电子文档(见附件2);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项目,或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须提交《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见附件3)原件1份;

4)采购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须提供缴存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1份;

5)除上述1)-4)项材料外,货物类项目办理委托时还应提交:(1)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见附件4)1份;

(2)南宁市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需求资料表(见附件5)原件1份和电子文档;

(3)采购项目需要图纸、图片、清单等资料的,应提交图纸、图

片、清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有电子文档的一并提交),以及采购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除上述1)-4)项材料外,服务类项目办理委托时还应提交:(1)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1份;

(2)南宁市政府采购服务采购需求资料表(见附件6)原件1份和电子文档;

(3)采购项目需要图纸、图片、清单等资料的,应提交图纸、图片、清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有电子文档的一并提交),以及采购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除上述1)-4)项材料外,工程项目(包括工程设计、勘察及工程监理等项目)办理委托时还应提交:

(1)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或南宁市城建项目计划表1份;

(2)《南宁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情况表》(见附件7)原件1份和电子文档;

(3)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上限控制价各1份;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报建表、施工图审查备案批准书或市建设委员会图纸会审纪要等材料,以及采购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采购人提交的委托材料中不得设置以下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指定采购货物的品牌或服务的供应商或限定唯一品牌特

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指定购买进口产品;限定投标人注册资金、业绩、所在地、经营时间等;要求提供厂家的授权、代理或保证等证明;不合理的交货期、售后服务或样品要求;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资格条件;国家强制认证以外的认证;其他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申请表如实填报委托材料。采购项目在采购期间需调整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其中任何一项的,采购人须按照《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确认、备案和更改

1、政采中心指定项目经办人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经办人接到完整且合格的委托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采购文件初稿并通知采购人领取。

2、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初稿五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及填写《采购文件修改清单》(见附件8),并将《采购文件修改清单》及采购文件初稿确认盖章后反馈项目经办人。

3、采购人填写《采购文件修改清单》时注明修改的事实依据或政策依据,如无修改,应在“修改内容”处注明“物修改”字样。

4、采购人不及时反馈修改意见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停滞超过30日的,政采中心将终止项目受理,采购人须向市财政局重新办理采购申请报批手续。

5、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的采购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有争议的采购项目,政采中心组织采购人以外的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其他相关要求及评标办法等进行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项目经办人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修改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经政采中心领导审查合格后发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需要澄清活着修改的,须向政采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政采中心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采购)或三日前(非招标采购)将更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相应延后,但至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8、采购公告发出后,未经市财政局同意,采购人不得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三、受理和答复质疑

1、政采中心负责质疑材料的接收及答复。

2、政采中心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质疑。涉及需采购人答复的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政采中心转交的质疑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政采中心作出书面答复并送交政采中心,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采购人对质疑答复不及时或没有实质性解决质疑问题,或质疑人不满意的,政采中心可视情况暂停项目的采购。

四、开标和评标注意事项

1、采购项目截标前报名参加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采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将项目延期。

2、截标当日,采购人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9)到政采中心抽取专家评委。采购人评委代表凭政府采购业务授权委托书参加评标。

3、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某个投标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4、在评标时,采购人评委如需要介绍项目情况或采购需求的,只能就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项目及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无关的任何言论。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5、评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6、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必须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7、采购人评委和采购人代表不领取专家评审费。

五、评标结束后的后续工作

1、采购人不得将评审过程的资格审查、澄清、比较、推荐中标供应商以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向投标供应商或其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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