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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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对赌协议

企业的对赌协议

企业的对赌协议1. 引言对赌协议,也被称为业绩保障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工具,通常用于企业合作、投资和融资等场景中。

该协议用于规定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和权益,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其中一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企业对赌协议的定义、主要内容、签订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2. 定义企业的对赌协议是指在企业合作中,各方根据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约定一定的奖励或处罚机制。

当合作过程中的具体业绩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时,一方将获得预期的利益;相反,未达到预定目标则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或损失。

3. 主要内容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3.1 合作目标在对赌协议中,各方需要明确合作的具体目标。

这些目标可以是财务指标(如销售额、利润率等)、市场份额、产品研发进度等,根据合作场景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3.2 奖励机制对于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一方,对赌协议将规定相应的奖励机制。

奖励可以是金钱、股权、技术支持等形式,根据合作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3.3 处罚机制相反地,如果某一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赌协议将规定相应的处罚机制。

处罚可以是支付违约金、减少合作资源支持等方式,旨在激励各方全力达成合作目标。

3.4 履约保证为了确保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双方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

这些保证可以是担保、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以减少合作风险和信任问题。

3.5 协议解除条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是合作阶段、时间限制、重大违约等,以切实保护各方的利益。

4. 签订过程签订企业对赌协议通常包括以下步骤:4.1 协商与讨论双方在合作前期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明确合作目标、奖励处罚机制以及履约保证等内容。

双方需要就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的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4.2 草稿起草基于协商结果,双方可以委托专业法律团队起草对赌协议的草稿。

草稿应包括协议的具体条款、责任、权益以及解除条件等内容,以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是指在企业股权转让等交易过程中,一方与另一方约定一定的业绩补偿条件,以确保交易后企业的经营绩效达到一定水平。

在对赌协议中,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项。

本文将就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说明。

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通常按照股权收购与赌注的关系进行约定。

即如果企业业绩达到一定目标,赌注方无须支付业绩补偿款项;如果企业业绩未达到目标,赌注方需要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项。

在税务处理上,对这部分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处理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二是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应当在该款项实际支付时确定。

也就是说,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时机是在实际发生支付的那一年份,而不是在约定的业绩补偿款项到期后的年份。

在业绩补偿款项的税务处理方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业绩补偿款项通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纳税的方式在税法中有详细规定,一般采取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业绩补偿款项的计税处理,在协议书上应当明确约定纳税义务属于哪一方。

通常情况下,业绩补偿款项实际支付方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对赌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一些税务风险的处理方式,如是否承担各自因纳税义务引起的罚款等。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一、背景介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Private Equity)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PE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以解决双方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利益分配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PE对赌协议的定义、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定义与分类2.1 定义PE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利进行赎回,同时需要执行赌约,即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或ROI(Return on Investment)要求分享企业未来的利润。

2.2 分类PE对赌协议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1.盈利保障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了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盈利水平,如果未达到该水平,则由企业进行相应的赔付。

2.管理层激励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根据企业的业绩表现,向管理层提供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以激励管理层积极推动企业发展。

3.业绩补偿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了投资者所需的最低回报率,如果企业未来的回报率低于约定的标准,投资者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补偿或退出协议。

三、主要内容PE对赌协议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3.1 投资金额与股权比例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投资金额和所占股权比例。

这是双方最基本的约定,也是后续协议的基础。

3.2 盈利水平约定如果是盈利保障类对赌协议,投资者与企业会约定一定时间内的盈利水平。

这个盈利水平通常是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或其他财务指标为基础,并根据双方的谈判确定。

3.3 投资期限投资期限是指投资者与企业约定的投资持续时间。

在这个期限内,投资者有权向企业进行赎回,同时需要执行对赌赔偿。

3.4 ROI要求ROI要求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利润的要求。

通常以一定的利润率或复合年增长率为基础,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期待企业的利润能够达到或超过这个要求。

3.5 对赌赔偿方式对赌赔偿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达到约定的期限后,如果企业无法满足对赌条件,需要进行赔偿或其他合理的补偿方式。

投资人的对赌协议

投资人的对赌协议

投资人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协议,通常在投资领域中使用,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对赌协议是一种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约定,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投资人可以要求被投资人对赌协议进行履行。

以下是一份投资人的对赌协议的详细介绍和范本:一、投资人的对赌协议的详细介绍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协议,通常在投资领域中使用,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在投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存在,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投资人通常会要求与被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一种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约定,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投资人可以要求被投资人对赌协议进行履行。

二、投资人的对赌协议范本以下是一份投资人的对赌协议范本:1.协议的双方或多方:明确列出协议的双方或多方的名称和身份。

2.投资事项:明确描述投资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投资方向、投资金额、投资方式等。

3.对赌条件:明确列出对赌的条件,包括约定的业绩指标、时间节点等。

4.履行方式:明确列出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被投资人对赌协议的履行方式,包括支付现金、交付股权等。

5.违约责任:明确列出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等。

6.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明确列出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内容。

7.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三、注意事项1.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性:对赌协议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3.可操作性:对赌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履行。

4.风险控制:对赌协议的内容必须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因素,避免因对赌失败给任何一方带来重大损失。

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_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_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解释说明以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形式,在当今商业领域越来越受到关注。

它是基于企业价值的估计和未来业绩表现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约定特定条件和奖励机制,以实现各方在合作中的利益平衡。

本文将深入探讨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的定义、背景以及其在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领域。

1.2 文章结构为了系统地介绍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是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以及研究目的;其次是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的定义与背景,将探讨该协议形式的起源、相关概念以及其发展历程;第三部分将聚焦于估值方法与技术,介绍常见的估值方法并探讨其适用性与限制因素;第四部分将集中讨论设计与执行业绩对赌协议所需考虑的要素、步骤以及解决常见问题的方法;最后,结论与展望部分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对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领域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进一步研究或改进这一领域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的概念与定义,并解释其在商业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通过介绍不同的估值方法与技术,读者可以了解到如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并了解这些方法所面临的适用性及限制因素。

此外,文章还将详细介绍设计与执行业绩对赌协议所需考虑的要素、步骤以及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合同形式并能够应用于实际商业操作中。

最后,通过总结主要观点和展望未来发展前景,本文将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关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领域进一步研究或改进的建议。

2. 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2.1 定义和背景:估值和业绩对赌协议是一种在企业交易中经常使用的合同,旨在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益与企业的表现相关联。

这种协议通常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收购、合并等场景。

根据该协议,双方约定了特定的指标或条件,并将其与企业的估值或经营绩效挂钩。

估值指的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基于市场多重(如收入倍增法)或者其他指标(如资产净值法)。

什么是对赌协议

什么是对赌协议

什么是对赌协议1. 引言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协议,用于在涉及不确定结果的事件中约束各方的责任和利益分配。

这种协议在法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股权投资、借贷和保险等领域经常被使用。

本文将介绍对赌协议的定义、应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2. 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是指当涉及到不确定结果的事件时,各方就其中一个或多个可能结果进行约定,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合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保障机制,确保各方在不确定事件结果下的利益。

3. 对赌协议的应用3.1 股权投资领域在股权投资领域,对赌协议通常用于设定创业公司的估值和股权分配。

投资者在与创业公司达成协议时,往往要求创业公司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

如果创业公司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创业者可能需要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或让出股权。

3.2 借贷领域在借贷领域,对赌协议可以用于约束借款人在特定时间内偿还债务。

对赌协议常常规定了特定的还款金额和时间表。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滞纳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3.3 保险领域在保险领域,对赌协议可以用来约定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赔付额度和条件。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可能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4. 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尽管对赌协议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常常受到争议。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或不可执行的,特别是当协议涉及赌博行为时。

然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对赌协议被认为是合法且可执行的。

此外,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也可能受到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公共政策等因素的限制。

例如,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禁止对赌协议涉及非法活动或违反道德规范的情况。

因此,在订立对赌协议时,各方应该谨慎考虑合同的法律性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5. 结论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形式,用于约束涉及不确定结果的事件的责任和利益分配。

投资收益对赌协议

投资收益对赌协议

投资收益对赌协议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投资收益对赌协议的定义、目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帮助投资者和投资方了解并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可预期性。

定义投资收益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约定了投资者与投资方之间在特定投资项目中取得的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等相关事宜。

该协议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在特定条件下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并帮助投资方降低风险。

目的投资收益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此外,该协议还有助于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获得一定利润,并提高投资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可回报性。

内容1. 投资收益分配根据投资收益对赌协议,投资者和投资方将共同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比例。

分配方式可以是固定比例、协商比例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收益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但在特定情况下,比例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2. 收益分配条件投资收益对赌协议还规定了收益分配的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盈利情况、市场波动情况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影响收益的因素。

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享受投资收益。

3. 投资风险和风险分担投资收益对赌协议还明确了投资风险和风险分担。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损失。

根据协议约定,投资者和投资方会根据自身承担的风险比例来分享收益和损失。

4. 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投资收益对赌协议设有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协议期限是指投资协议的有效期限,通常可以是一年、三年或更长。

协议终止条件可能包括投资项目的完成、失效或根据约定条件的终止。

双方权利和责任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1.投资者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获得投资收益;2.投资者有义务按时支付约定的投资款项;3.投资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投资信息;4.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投资策略,但需提前与投资方协商。

投资方的权利和责任1.投资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分享投资收益;2.投资方有义务确保投资项目能够稳定运营并产生预期收益;3.投资方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项目的真实风险和预期收益信息;4.投资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调整投资策略,但需提前与投资者协商。

PE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PE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PE估值调整机制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

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案例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 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A公司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直接冲减投资成本。

理由是A公司在估值调整期内支付的股权收购对价,是基于目标C公司已经在“未来收益法”下对其股权评估作价时考虑了未来的盈利,E公司支付的盈利补偿款,实际上是返还部分收购对价,是基于未来盈利而作出的对目标C公司资产估值偏高的对价调整,不同于从被投资公司中分得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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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精品-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基于一起PE股权投资案例的分析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4年01期 李 洪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现行准则规定在实务处理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监管实践协调一致。本文由案例引出问题,对案例若确认为金融负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 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 2012年1月10日,A公司、A公司股东张三和李四(以下统称“原股东”)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签署《增资合同》,机构投资者出资人民币2亿元,其中,计人民币2468万元作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计人民币17532万元计入A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2年1月15日,A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A公司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15-精品- -精品- 年9月30日之前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市,机构投资者有权选择要求原股东或A公司回购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机构投资者投资额按照10%的年复利计算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与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两者孰高者。A公司收到机构投资者的增资款人民币2亿元在财务报表上应当作为权益确认,还是作为负债确认?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投资对赌协议,实务中广泛运用于PE投资时约定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条款,核心是业绩是否能够实现的对赌。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收购方)与融资方(出让方)在融资(或者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由此可见,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企业股权变动型和新老股东权利义务变动型,具体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 1.股权调整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调整一部分股权给新股东。 2.货币补偿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向新股东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但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 -精品- -精品- 3.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同意新股东以低廉价格再向企业增资一部分股权。 4.控股转移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同意新股东以低廉价格增资或以低廉价格受让老股东的股权,以使新股东获得其对企业的控制权。 5.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特别是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新股东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份,以使新股东退出投资。 6.股权激励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以实现企业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7.股权优先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新股东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 二、“对赌协议”会计确认探析 对于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规定,“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精品- -精品- 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本案例中,由于机构投资者可能要求A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根据准则规定A公司应将机构投资者缴付的出资人民币2亿元确认为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上列报为一项“长期应付款”,而不应当作为A公司的新增股本及资本公积列报。 本案例在实务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毋庸置疑,对于会计准则已经明确规定处理方法的经济事项,应当遵循其规定。但是针对“对赌协议”确认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缺乏可操作性,甚至会导致混乱,极大地增加财务信息的管理成本,不符合投融资双方资本运作的实际情况,理由如下: 1.确认为金融负债与法律形式不符 首先,PE(指私人股权投资,本文中与机构投资者同一含义)取得股权系依法登记的权益持有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PE的投资行为经过融资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由注册会计师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权益持有人,依法享有股东的权益和义务,而非债权人地位。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具有本质性差异,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时,不会因双方签署对赌条款而否认PE的股东身份,只要出资行为不存在-精品- -精品- 瑕疵,PE主张的股东权利应当得到支持。如果会计上确认为负债,则与PE在法律上具有的股东身份不相符。 其次,会计处理通常应当遵循法律形式。尽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实质重于形式”。任何经济行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会计处理的前提。笔者认为,确认为权益正是反映了经济实质,而确认为负债则将导致实质与形式脱节,扭曲经济事实。从外部审计师视角看待该问题,PE投资时出具验资报告表明是权益资金,并在验资事项说明中明确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而在实施财务报表审计时,若又认可企业将其列报为负债,岂不自相矛盾?事实上,在股东出资问题上,实务中更加强调“形式重于实质”,例如因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财务报表并不因此以实际出资金额记载实收资本,而是反映为应收股东的出资款。 再则,司法实践中支持列报为权益工具。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终审判决。这是我国首例对赌协议案,最高院判决从法律上否决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认可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根-精品- -精品- 据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机构投资者要求A公司以事先确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其所持全部或部分A公司的股权,损害了A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为不具合法性,因此A公司可以拒绝机构投资者提出的股权回购要求,也可以要求原股东回购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的规定,A公司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将机构投资者缴付的出资计人民币2亿元确认为权益工具。 2.确认为金融负债与双方投融资管理目标脱节 从投融资双方投出或取得资金的目的动机、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权利义务约定、投资后续管理等分析,几乎不具有负债资金的任何特征。 首先,从融资方而言,在股权结构安排、现金流量预测、财务预算、偿债计划、股利分配预案等财务活动中,均将其作为一项股权融资来进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环节也不能支持作为负债列报。若融资方确认为负债,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不能反映财务管理的实际行为,企业内部管理层等非财务专业人士、外部报表使用者等难以理解经营行为为何未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将大打折扣。 其次,从投资方而言,签订“对赌协议”是PE行业的通行做法,法律并无禁止。PE的主业就是股权投资,而不-精品- -精品- 是如信托投资公司仅仅是资金的提供者,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提供的资金性质不同,PE等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是权益资金,信托投资机构提供的是债务资金且获取固定回报,如房地产信托等。PE的使命是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向融资方提供资金的同时,帮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准等增值服务,在企业价值增长中获得收益。实务中,对于投资额较大的PE,通常以股东身份向融资方派出治理层或管理层人员,拥有董事席位、经理层等高管,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从公司治理机制原理角度,参与企业决策往往只有基于股东身份才能得以实现,债务资金提供者并不参与融资方经营管理。如果融资方作为债务处理,那么投资方就应当作为一项债权列报,其财务报表可能出现大额应收款项,这在整个PE行业可能无法获得足够支持,会计处理将遭到严重质疑。 最后,将投资确认为负债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确认为金融负债的结果是降低了企业净资产额,提高了资产负债率水平,这对企业融资、招投标、资质条件、准入门槛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影响企业的融资。在我国,对企业的准入条件很多体现在注册资本及净资产方面,如施工行业相应资质对净资产规模有要求不同,不同负债率水平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利率不同等。又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在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创业板上市则-精品- -精品- 是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商业银行法》规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等;《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会计准则应当服从、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恰当反映经营结果,如果会计核算结果与企业经营脱节,则不符合会计职能的基本定位。 3.确认为金融负债可能导致监管混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资本总额,并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同时还严格实行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因此,我国的公司在年检、发行上市、特定行业股东资格等方面受到严格监管,将工商登记部门认定为注册资本的权益资金确认为负债,可能导致财务报表无法得到采信,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 (1)企业可能无法通过工商年检。我国对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即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登记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和已审会计报表附注对重要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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