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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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主体与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去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难点问不厌】

劳动争议的主体与争议范围确定后,劳动争议审理还有一个关键点,劳动争议的管辖。也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的必争之项,因此需要大家格外注意。

1.用人单位住所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个地点,申诉时,应在哪里立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用人单位派驻在外地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是派驻地申诉?

【案例析与答】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在北京提起劳动争议,合法么?

满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任销售,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其他经济纠纷,由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入职培训完毕后,因满某的家乡在深圳,后被公司派遣至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后因提成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满某至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提成工资。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公司住所地及办公地均在北京,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争议应由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该公司的注册地、办公地在北京,满某称其在深圳工作,且该公司分公司地址在深圳,公司认可满某被派驻到深圳工作。后裁决该公司支付满某提成工资,驳回了北京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案例解析

法律实务中,正确选择了管辖法院,对当事人的案件影响较大,由于中国区域法律实施细则存在差异,将使得案件的审理与裁定产生较大差异,有可能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因此建议可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管辖法院。但是在本案中,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也即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深圳,基于司法实务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优于协议管辖地的原则,满某可以在深圳提起申诉。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律师手把手】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具体到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则指劳动争议案件具体由哪个地区、哪个级别、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起申诉。

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诉讼管辖的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包括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等,因为管辖一般由审理机关适用,所以,在这里仅就劳动争议的一般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做简要说明。

对于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登记地、办公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注册地、登记地、办公地不一致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二、用人单位收到传票后置之不理就能免除理赔责任么?

【难点问不厌】

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后,用人单位能做什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未能及时证据交换怎么办?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未及时参加庭审怎么办?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在初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未参加庭审怎么办?

【案例析与答】劳动争议仲裁委电话未重视,成为被执行人?

柴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一日他接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电话,称其已经被员工李某申请,要求其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柴某认为李某都离职快一年了,肯定是诈骗电话,没有在意,也没有处理。一年后,柴某接到了某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要求其支付李某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柴某觉得蹊跷,电话至执行通知上的法官电话询问,这才知道,因为自己没有参加庭审,仲裁委员会已经缺席裁决,而且裁决书已经生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审理结果

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经通知未按时到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裁决书经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到期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执行的,申请人经起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案例解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未按时到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判决,如何

避免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容易做到的就是诉至初级人民法院,重新启动诉讼。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接到电话或者快递涉及到诉讼的事项,一定要积极处理,免得耽误最佳应诉时机。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

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

请撤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

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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