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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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证据现场的保护。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存储介质的提取。

2.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确保对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在取证过程中,应在对案件有关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

3.证据的分析。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查和分析工作应该在备份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必须考虑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还应该注意检查所有的日志文件,对在该系统上使用过的用户操作时间以及操作记录进行登记,查看可

能进入或使用过该机器系统的可疑程序。

第二篇: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

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①取证准备;②现场保护;③现场检查;④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1、取证准备

取证准备是指为电子取证工作做好组织、人员和设备上的准备,制定周密、详细的取证行动方案,严格按取证行动方案执行,以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拟定周密、细致的《协助检查方案》

首先电子取证人员根据检查部门检查任务的要求,通过调阅被查对象的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制度,重点了解其信息化程度和会计电算化水平,有可能可先到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摸查,为拟定《协助检查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②落实技术检查人员职责

一般情况下,检查小组应指派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由上级稽查局直接组织指挥电子证据取证工作。负责电子取证的稽查人员应具备电子取证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设备,熟悉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在缺乏电子取证技术人员或者对电子取证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临时聘请税务局内部信息技术人员或外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③准备取证设备

检查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连接线、光盘刻录机、可刻录光盘、封存包装物等电子取证装备。具备条件的检查小组还应携带摄影机和相机,对现场状况以及现场检查、提取电子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关键步骤进行录像和拍照,并将录像带和照片编号封存。

④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

对每个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和落实检查重点,每个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部署,掌握自己重点监控的检查环节和检查工作。

2、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的目的是防止电子数据被删除、修改或转移,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①到达检查现场后,电子取证人员应立即要求现场人员停止操作计算机,重点对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出纳使用的计算机和数据库服务器实施监控。

②要防止现场人员将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可作移动存储用途的设备带离现场。对正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要求停止使用并保护好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

③通过现场询问、观察网线布置、计算机网络设置和已安装程序等方式判断企业网络运行方式,重点查找数据库服务器,如发现要求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并用查账软件进行数据抽取。对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实不能断开网络连接的服务器则需实时监控网络状态和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防止企业人员从客户端进行数据的删除、修改和转移操作。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在检查现场实施电子数据检查,以发现现场存留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①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的重点是通技术手段对存储在被查对象计算机内的office、wps等办公软件文档,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软件等存储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检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电子数据。

②稽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由企业签收《送达回证》后,电子取证人员才能对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实施现场检查。

③电子数据的现场检查必须有被查对象的人员在场并取得被查对象技术人员的协助。

④对放置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稽查人员有权要求进行检查。被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可按《征管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⑤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⑥稽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要防止对被检对象的计算机硬盘进行写操作。若确需进行写操作,须由被查对象工作人员协助进行。

⑦对现场检查的关键步骤,特别是涉及到数据格式的转换和统计分析等加工过程,应录像并及时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①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应当在现场提取和封存。

②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过程必须有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在场并当场进行确认。

③原则上提取原始电子数据用作电子证据,原始数据确需转换后方可进行分析的,应由被查对象技术人员进行转换并签名确认。提取的原始电子数据在现场即刻进行封存,以作为后续检查的备案电子证据。

④对于封存的电子数据,应当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对于封存的其他电子证据,尽可能在封存前现场制作备份,以便检查人员的后续分析。⑤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对案件性质有重大影响的电子数据可在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文件,由被查对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查对象公章后封存。

⑥若被查对象电子数据庞大、不可能在现场打印的情况下,如会计电算化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库文件等,应分年度或分多个系统导出数据到存储介质,可采取直接复制数据到光盘或其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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