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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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日期: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区域内垃圾事宜,就此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清施工区域拆迁建筑物±0.000 以下建筑垃圾及全部杂物清运至指定地点。

二、工程量及工程费用:

(1)单价:垃圾外运含税包干单价为元/立方米(以中标通知书确认的单价为准),暂估工程量约为立方米。

(2)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最终合同总价款以甲方审核确认的最终工程量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款=最终工程量×含税包干单价。

三、工程期限: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垃圾清运完毕。如遇阴雨天及不可抗力因素和非施工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顺延工期应由甲方签证确认)。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范围内地面以上垃圾全部采用机械清运,达到工程范围内无

遗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物(最后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乙方应将清运工程范围内地面以下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场地内临时堆放的零星物件、施工机具全部移出场地,以自然地坪为标准进行清理并外运,达到场地内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物,符合开发建设要求。如遇大面积低洼、水池、水井、水沟,乙方不得用垃圾填埋。

五、垃圾卸运区域:

乙方应将所有垃圾运至合法卸运地点。

六、付款方式:

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范围内全部建筑垃圾清运工程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2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结算款,付款时,甲方代扣税金。

七、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方式在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提供等额收据,税金由甲方代扣。

2、负责解决生产及生活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接入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按照甲方及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服从甲方、监理管理人员的管理,及时完成垃圾外运工作。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种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施工安全,一切安全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无扬尘。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及时给出必要指令,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暂定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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