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委托代理协议-打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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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波

受委托人(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各地市场上出现大量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及与甲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产品,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的代理机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乙方具备维权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打假维权服务,其主要工作为:

1、代理甲方向各地工商、技监、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出具侵权查处举报材料;

2、调查、收集侵权产品信息,及相关民事诉讼所需的侵权证据;

3、开展侵权举报行动,配合各地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产品,制止侵权行为;

4、与打击、制止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协调、沟通事宜。

二、甲方授予乙方工作人员的具体代理权限为并仅为:

1、根据甲方提供的模版,代为出具各类维权打假举报材料;

2、代为收集侵权产品信息;

3、代为协调沟通、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司法部门采取维权

行动;

4、代为鉴定侵权产品,出具鉴定证明文件;

5、其他经甲方同意并明确授予的事项。

三、乙方及乙方上述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及甲方具体要求认真负责地向甲方提供维权打假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务过程中应谨慎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在开展维权打假行动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关乙方及乙方人员在代理甲方开展打假维权行动过程中的具体权限、工作标准、职责、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除执行本协议相关要求外,详见甲方另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

四、甲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区域营销公司、驻外机构市场侵权产品经销情况,提供所有有关侵权产品的证明材料,并对乙方开展维权打假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乙方在收到甲方维权打假工作任务后三日内,需制定维权行动方案,并根据甲方指示派员赴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进行处理。

五、报酬及报酬支付方式、时间:

5.1就乙方提供的打假维权代理服务,甲方依照如下标准选择确定报酬形式:

维权代理报酬=乙方提供的工商、技监、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侵权产品查处总数量*甲方经销同型号产品开票价格*10%;

5.2 以上维权报酬由甲方每季度届满后30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工商、技监等政府执法部门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汇总确定后予以支付完毕。

5.3以上维权报酬已包括了乙方因受托开展维权打假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食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六、如乙方拒不履行甲方维权打假指示安排,或逾期执行甲方维权打假任务连续三次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保证维权打假人员不少于五人,增加不限。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OO 年月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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