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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一)

浅谈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一)

浅谈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一)【论文关键词】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防范【论文摘要】现代企业中关联交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监管不到位,不当的关联交易则会产生风险,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

文章从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出发,分析了不当关联交易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最后主要从银行角度出发,提出了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建议。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不断增多,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但是,换个角度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交易对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1、关联企业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指出,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7A版】《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7A版】《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姓名:王宽琳单位:建行北京东四支行日期:20GG年8月目录内容摘要 (1)一、关联交易的市场影响和监管 (2)a)关联交易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2)b)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 (2)c)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3)i.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3)ii.对商业银行与关系人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管 (4)iii.对商业银行控制授信对象关联交易风险的监管 (4)二、关联企业的定义和形式 (4)(一)关联企业的定义 (4)(二)关联企业的形式 (5)三、关联交易的形式、分类及影响 (5)(一)关联交易的形式 (6)(二)关联交易的分类 (7)1、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7)2、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与重大的关联交易 (7)3、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和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 (7)4、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7)5、经常性关联交易与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8)6、明显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化的关联交易 (8)四、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风险的主要影响 (9)(一)发放前的审批阶段,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0)1、关联企业人为提高经营业绩,达到银行发放贷款条件 (10)2、关联企业相互投资、转投资,出现资本虚增 (10)3、关联企业相互担保 (10)(二)贷款发放后,转移利润或资金,降低借款人偿还能力 (10)1、借款人资产减少,降低偿债能力 (11)2、关联公司之间抵消债权、债务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害 (11)3、不当增加借款企业负债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害 (11)五、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 (11)(一)审批阶段,认识和调整关联交易,正确判断经营业绩 (11)1、识别关联企业,了解控制与影响的关系 (11)2、了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预测今后关联交易 (12)1.应收、应付款科目 (12)2.经营现金流量指标 (12)3.主营业务收入和资本运营收益指标 (13)4.对外股权投资和总资产、净资产指标 (13)5.合并报表抵消项 (13)3、有选择地接受关联企业担保,确保担保有效性 (13)(1)绝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 (13)(2)对互相担保要慎之又慎 (13)(3)担保人要强于借款人 (13)(4)尽量避免纯粹投资控股型公司作担保 (14)(5)借款额度、担保额度共同考虑授信控制量 (14)iv.明确借款人、保证人的披露义务和限制性条款 (14)(二)贷款发放后,随时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14)(三)发生因关联交易被侵权后,实施法律救济措施 (14)1、运用不安抗辩权 (15)2、运用撤销权 (15)3、运用代位权 (15)六、结论 (16)参考文献 (17)内容摘要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

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预防

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预防

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预防
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输送风险: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金或资源的非法或不合理转移,损害企业或股
东的利益。

例如,高管或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自己的账户。

2. 不公平交易风险:关联交易的条件可能对于一方不公平,例如,关联方以低于市场
价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物品或服务。

3. 不良影响风险:关联交易可能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如果关联交
易被视为不透明或违法行为,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不信任。

为了预防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确和严格的审
批流程和决策程序,以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使投资
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

3. 独立第三方评估:利用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交易条
件公平合理。

4. 设立专门委员会: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策关联交易,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5. 强化监督与执法: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法律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预防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同时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与执法。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引言:近年来从蓝田、银广夏、上海周正毅关联企业、深圳彭海怀兄弟关联企业到铁本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货款相继出现了问题。

如何破解关联企业信货风险这一难题,使商业银行不再因“铁本”而“贴本”,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燃眉之急,也是各家银行必须研完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铁本为鉴,剖析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的“软肋”,提出了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信货风险的原则和对策。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软肋”1、风险意识的弱化放松了对集团关联客户的管理。

由于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关联企业因起经营规模庞大、资金吞吐量多能为银行带来丰厚稳定的收益成为各家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商业银行除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外,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方面相对其他企业明显降低要求或放松警惕。

按照有关规定,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环保等要求取得立项和审批合法手续后,银行才能给予授信支持。

铁本事件暴露了6家银行风险意识太弱对铁本公司的信用评级严重失误在执行政策上出现重大偏差。

铁本项目尚未取得合法批文,6家金融机构就开始争相发放贷款。

而铁本违规挪用,银行贷后监控未发现。

2、银行、企业间存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判断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充分掌握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很难全面控制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情况。

由于银企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银行之间信息交流不够,各家银行各行其是,给铁本留下了很大的可乘之机。

3、社会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的缺失,使银行掉入“信用陷阱”。

目前银行能够使用的社会征信系统主要是央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但这两个系统皆存在信息不全面,运行不稳定,信息录入不及时,不能互联互通的弱点,不能满足银行对关联企业基本信息需求,而且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关联方数量众多。

很多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很难调查到企业的经营与财务、对外担保、不良记录、重大诉讼等情况。

关联交易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关联交易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关联交易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不断增多,形式日新月异。

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

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关联交易也有“恶”的一面。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在信贷实践中,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对银行的贷款安全构成了威胁。

近年来暴露的“银广夏”、“托普集团”、“铁本”等事件无不与此相关,而“德隆危机”则更是将关联交易演绎得造级登封、淋漓尽致。

如果不对此进行制约和控制,将会引发系统性贷款风险。

但应该看到,一方面关联交易存在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却存在缺陷和空白,大大增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贷款者的风险识别难度,使得银行的债权无法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本文旨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关联交易中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途径和措施。

一、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connectedtransaction)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因此,准确判断关联方是正确理解、识别关联交易的关键和前提。

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但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

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关联交易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经济法.doc

关联交易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经济法.doc

关联交易和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_经济法论文会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抵押方式,至少可以增大担保人的心理压力,减少其擅自转移资产的可能性。

发票的事实;和今年7月24日南京公司又将李建军挪用的104万元公款通过转帐汇入宁夏出版社的事实。

直到完成全部取证任务,张学峰才感到头晕恶心,浑身疲软无力,稍做休息,他和代文学又匆匆踏上归程。

宁夏银川,依然是闷热难挡。

马晓萌、李文盛、叶冰等检察官通过查帐,已经查清李建军以给银行拉存款的名义,于2000年12月26日将宁夏出版社300万元公款分三次转入农业银行重新立户存款。

2001年6月26日,他未经任何人同意私自提取现金11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又于2003年3月20日至22日,提取现金36万元存入他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西塔支行设立的私人存款帐户上用于个人炒股和借给他人购房使用,因惧怕挪用公款时间太长招来麻烦,2001年12月14日,李建军将其中150万元转回宁夏出版社的帐户上。

2003年3月22日,李建军将300万元存款的滋生利息1、7万元取出私自支用。

2003年4月,因其挪用公款被审计查帐中发现,帐户被清除,挪出的公款无法归位。

为掩盖其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2003年5至6月,李建军分5笔将挪用的150万元中的104万余元汇入南京鼓楼区学生图书经营部,请求叔叔崔某通过帐面将该款转回宁夏出版社。

证据凿凿,难于辩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处。

”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

8月8日,经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李建军被依法执行逮捕。

贪欲招灾:李建军一案带来的思考9月16日,李建军挪用公款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们掩卷思考,依他所处的经济地位,消费水平远远高于拿固定薪水维持生活的人,在一帆风顺时没有想到发展其公司的事业,而是在南京公司尚欠宁夏出版社400余万元书款时,他还借用权利疯狂的敛财。

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董军;余道春
【期刊名称】《审计与经济研究》
【年(卷),期】2004(019)004
【摘要】关联交易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认识关联交易、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对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十分重要.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董军;余道春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7
【相关文献】
1.对客户关联交易形成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J], 余慧萍
2.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J], 赵玉林;田福根;白玉刚
3.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 [J], 孙丽娜
4.对客户关联交易形成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J], 赵玉林;田福根;白玉刚
5.谈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防范 [J], 周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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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和防范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和防范

关联交易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及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成立,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据近两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显示, 90%以上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数量较多。

关联交易虽然可以降低关联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应,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但也给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与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

负面影响。

对于银行而言,关联交易也增加了与信贷资产相关的风险。

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和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定义: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本标准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则在本准则中也被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据此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但不能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主要形式有: 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 、合资企业; 3、合资企业; 5、其他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

关联方交易是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无论是否收到价格。

主要形式有:买卖商品;购买或出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代销货物,签订合同;租赁;以资金或实物等形式提供资金,包括现金和股权贷款;为获得贷款、履行销售、劳动合同等提供担保;管理合同;转让研发项目;商标、技术、专利等的使用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分为正常关联交易和异常关联交易。

正常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以及为实现本公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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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

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

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

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

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

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

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

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

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

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

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

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

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

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

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

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

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

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

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

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

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

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

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

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

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

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

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

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

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

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

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

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

(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

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

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

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

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

(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

(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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