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个人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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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个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险种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以下保险产品: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2)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
(4)家庭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
(5)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其附加险
(6)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
(7)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
(8)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及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
(10)借款人意外保险
(11)保险卡单
(12)信用保证保险
(13)其他经保监局批准的保险产品
二、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上述保险险种业务的权限范围为: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事项。
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对有关保险条款无最终解释权、无出单权(含出具批单),乙方不得擅自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承诺。
三、代理的地域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开展本协议项下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保险业务。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以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保险费解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指导并协助投保人及时将保险费全额解付至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甲方用于收取保费的专用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帐号:。
3.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账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1.代理手续费的计提以甲方实收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乙方不得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代为扣缴。
2.甲方根据乙方代理险种及实收保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
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率:;
险种: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险种:企业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
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
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
险种: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
险种: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
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及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
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
险种: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
险种:保险卡单,费率:;
险种:信用保证保险,费率:;
险种:其他经保监局批准的保险产品,费率:。
如相关监管规定或同业协会等对上述险种的代理手续费率的要求发生变动,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费率不符合相关监管等要求的,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费率降低至相关监管等要求的上限。
3.甲乙双方按甲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双方结算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乙方用于收取手续费的专用银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5.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应的代理手续费。如乙方需返还相应手续费的,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时进行相应扣减;如果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当在双方当期结算完成个工作日内或其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并
经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相应代理手续费。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共同的义务
1.甲乙双方应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对方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
4.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甲方应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拓展业务所必须的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宣传资料及业务政策。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甲方的要求参加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工作中的困难;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甲方应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6.甲方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乙方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乙方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5.乙方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理赔、退保等重要信息。
6.乙方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7.乙方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8.乙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甲方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9.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指导、协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甲方。
10.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洗钱活动,乙方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反洗钱法规规定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2)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3)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5)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