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在采矿证范围内擅自开采其他矿种怎么处理?

在采矿证范围内擅自开采其他矿种怎么处理?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1年第3期白建军案例2019年3月,某公司依法取得了A县M镇N村一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为石灰石。
2020年5月,A县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开采矿区范围内石灰石顶板上层建筑用凝灰岩,并进行销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针对以上行为,执法人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开采凝灰岩系在石灰石采矿证范围内开采,且是在开采石灰石过程中揭露顶部岩土层过程中对废石资源的再利用,属开采过程中对采矿废石的再利用,不构成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擅自开采凝灰岩,属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已构成非法开采,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分析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
在经过矿权登记后,采矿权人只能依据该固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具体结合本案,需要委托经评审备案的原编制石灰石地质报告的地勘单位进行进一步勘查核实后,区别三种情况对待。
一是进一步勘查核实后,确认根据现行凝灰岩勘查规范,石灰石资源上部凝灰岩资源储量少,达不到圈定凝灰岩矿体的储量和级别,不构成单独成矿开采条件。
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凝灰岩是在开采石灰石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和废石。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这种行为属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无须再办理新增矿种采矿权登记,不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按照现行勘查规范、矿床工业标准,可以圈定凝灰岩矿体并估算凝灰岩储量,确定储量级别,编制凝灰岩生产地质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协议方式出让新增矿种采矿权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登记发证,增加原采矿证开采矿种后依法进行开采。
黄XX、吴XX、骆XX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XX、吴XX、骆XX等⾮法采矿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区⼈民检察院。
被告⼈黄XX(曾⽤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20⽇出⽣,汉族,中专⽂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20⽇被刑事拘留,同年10⽉25⽇被逮捕。
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看守所。
辩护⼈刘X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钦,男,1993年8⽉10⽇出⽣,汉族,初中⽂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辩护⼈何X,⼴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X(曾⽤名“房巍”,绰号“⽼房七”),男,1971年1⽉1⽇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20年2⽉14⽇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张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88年10⽉15⽇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23⽇被取保候审。
辩护⼈蒋XX,⼴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XX,男,1992年6⽉10⽇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揭X英,⼴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62年1⽉17⽇出⽣,汉族,⼤专⽂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东兴市,现住⼴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10⽇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地质灾害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球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和破坏性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赔偿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地质灾害赔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地质灾害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地质灾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1)第1231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2)第1232条: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地质灾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1)第36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第37条: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地质灾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1)第34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损毁、流失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治理。
(2)第36条: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损毁、流失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要求赔偿。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地质灾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1)第23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第24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质灾害赔偿主体1.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地质灾害赔偿中,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当地质灾害发生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减轻灾害损失。
对于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害,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人侵权人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案辩护词周泽律师【周泽按语】7月17日,我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在全案八十余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后,作了三个多小时的总结性辩护。
事后,朱明勇律师、栾少湖律师等出庭律师及旁听律师,都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说讲得还不错。
就此,朱明勇律师还发了条微博://@朱明勇律师:贵阳大审判今天下午辩论结束,@周泽律师发表三个多小时的总结辩护,严谨而宏大,理性而激情,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全场静穆,我坐在后排看到现场多人拭泪。
休庭出门,苍天落泪,大地无语。
经过一天的整理、修正,现将我的辩护词予以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而辛勤工作的法警;贵州的律师同仁,以及专程到贵阳督导本案审理的各位领导:大家辛苦了!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感谢大家在本案开庭以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合议庭三位法官,在三十多天的庭审中,对辩护人的不同辩护方式,都给予了充分的包容。
在我下面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或许还需要得到一些包容。
在本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之前,我就在想,就本案这样一个检察机关指控众多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中,我作为所谓“黑老大”的辩护人,要是在全面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之后,再由我来发表总结性的辩护意见,是不是会更好。
真是巧得很,我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正好被安排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人,有机会为黎庆洪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著名赛车手、一个布善于乡里,造福于国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为他的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并让他们在被审判中得以澄清欲加之罪,我感到十分荣幸。
今天还能出现在小河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我又感到十分庆幸:在公安机关对我作了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把我抓起来,没让我成为律师界的第二个“李庄”,我真的要感谢八辈祖宗,积了大德。
关于捡到宝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宝石作为一种珍贵的矿产资源,自古以来就备受人们喜爱。
在我国,捡到宝石后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捡到宝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指南。
二、宝石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宝石是指具有美丽外观、稀有性、优良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可供装饰、收藏或工艺加工的天然矿物。
2. 种类:宝石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翡翠、玛瑙、珍珠等。
三、捡到宝石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应当交归国家所有。
”根据此规定,捡到宝石的人应当将其上交国家或返还给权利人。
2. 《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买卖、运输、加工、利用矿产资源。
”此规定意味着,捡到宝石的人不能将其私自买卖、加工、利用。
3. 《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此规定要求捡到宝石的人应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捡到宝石的处理指南1. 确认宝石的归属首先,捡到宝石的人应尽量查找宝石的来源,确认其归属。
若无法确认,可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将宝石上交国家。
2. 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捡到宝石的人应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文物行政部门会对宝石进行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捡到宝石的人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买卖、加工、利用宝石。
4. 获得国家奖励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捡到宝石的人如为国家做出贡献,可申请获得奖励。
5. 考虑捐赠若捡到宝石的人认为宝石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考虑将其捐赠给博物馆或相关机构,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505.矿泉水企业的最低开采规模被批准后,如超过此标准开采(量不大)是否可行?答:任何矿山企业均应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开采,禁止超规模开采行为。
506.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超量”开采的管理有什么明确规定?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第四十三条第(6)项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507.请问矿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如何落实?答: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矿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矿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或者由当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08.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可否由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统一领取一个采矿许可证并对上述多家企业进行管理?答: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如果属于同一地热田,应按资源整合的要求整合成一家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开采,以整合后的企业申请采矿登记。
多家企业可以联合成立新的企业联合体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按规定不能申请成为采矿权人。
509.大型国有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时,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中,有部分还未征地,可领取这个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吗?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矿产资源形势与管理政策分析-重庆地质调查院
(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 ●国务院主管部门令: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国有煤矿瓦斯 治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国有煤矿瓦斯 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管 理规定》
(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除外。
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法律的基本法
1986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6年10月1 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进行修订。
● 其它法律也对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作了相应规定。如《煤炭 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 法》等
(一)矿产资源法的表现形式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20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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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
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
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
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
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
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
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
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
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