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CAR汽车美容养护加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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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总部(LOVE CAR汽车美容保养有

限公司)乙方:加盟店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如下条款:第一条:本协议

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1、“公司经营技术

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汽车美

容养护加盟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

经营技术,是love car汽车美容养护公司的

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赢利

模式、店堂样式、培训支持、店铺管理方

式、商品陈列技术、专业汽车美容保养及

有关营运的(包括技术培训、推广活动模

式及广告宣传材料)不可分的统一系统。2、“公司商标”:指称为love car汽车美容保养

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

记号、招牌、标签、样品及其他一切营业

象征。3、“公司形象”:专业汽车美容保养

加盟店应按要求使用love car汽车美容保养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使love car汽车美容保养形象的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

获得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模式下营运。4、“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

术资产及商标的love car汽车美容保养加盟

店。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

权等特许连锁的费用,不论是本协议期满,

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

还。6、“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协议签定后,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协议的担保费用,保证

金不计息,协议期满解除协议时,加盟店

无违约行为,总部应予全额返还。7、“管理服务费”:为了使每个加盟店能严格按照

总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获

得真正的love car汽车美容保养的产品及服务,加盟店每个月须向总部交纳一定数额

的管理服务费用。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法人,双方

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用、承包关

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

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

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

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在

遵行加盟条件的前提下,经营决策由加盟

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但可以向总部咨

询参考。第三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由总部开发

并完善的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及公司

形象的权利。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

志及表示公司的记号、样板、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

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

公司店铺。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4、加盟店除为公司店铺经营向加盟店员工

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得向第三者

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也不能以

任何形式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公司经

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四条:加盟店址选择1、加盟店铺设在乙方处。即

地址为(),原则上甲方在乙方的加盟

店县级城市不超过4个,市级城市不超

过8个,省会不超过16个,一线城市不超

过20个。2、特许加盟店由乙方选址并

出资设立,甲方同意后开设。店面及店内

装修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模式和风格装

修,经营由乙方负责,自负盈亏。3、特许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装修材料,使用甲方

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

采购。店内统一采用甲方指定的同一品牌

的检测设备。4、甲方统一提供服装、宣传品及其它附属设施、附件,并收取成本费。5、总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辖区属内自己

或让第三者经营另外的公司店铺。6、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

在现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

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

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

店铺时,总部建议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

示无意再加建店时,总部可以让第三者再

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第五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第四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

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

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

议。2、如该追加建店的条件符合经济、人

才要求,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

必须同意。3、加盟店在签定了以追加建店

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

总部支付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第六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

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

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或主要岗

位人员(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员)参加总部

规定的教育研修培训,获得经营公司店铺

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加盟店开业前后,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

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总部开发部人员进行

开业和经营指导。4、加盟店必需参加一年

一次的定期总会和总会以外的经营者会议。

总部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5、除经营者

会议召开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

进行指导及监督工作。6、加盟店在接受总

部营运指导时期,必须每月向总部汇报本

月经营情况(相关表格另发),随时允许总

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

存及店铺经营等有关的各种资料。7、总部

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加盟店雇用的店

长和职工。第七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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