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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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商于2010年正式开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引发了多起纠纷,其中最严重的是与当地政府及居民之间的土地使用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违规占用土地:开发商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配套设施,如商业区、停车场等,超出了原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范围。

2.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一些不合格的材料,导致部分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3.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4. 违法拆迁: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扩大建设规模,违法拆迁了部分居民房屋,引发了居民的强烈抗议。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

1. 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开发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配套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3. 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污染,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合同法:开发商与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未得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居民房屋,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处理针对上述纠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理:1. 责令整改:政府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恢复土地原状。

建筑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的建设。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逐渐遇到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以甲公司在一次工程项目中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概述2019年,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成功中标了一项位于某市的新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即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甲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变更频繁,使得甲公司不得不增加额外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6月,甲公司完成施工任务,并向乙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乙公司经审核后,认为甲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进行返工处理。

甲公司认为,返工是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频繁变更工程导致的,不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甲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属于违约行为。

2. 工程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在本案中,乙公司频繁变更工程,未与甲公司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属于违约行为。

3. 质量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返工是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频繁变更工程导致的,不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日益完善。

然而,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报告将对一起典型的建工类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9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2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经调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

因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建筑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项目概述本案例涉及某市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购物中心、办公楼、酒店和住宅等多种业态。

该项目由甲公司(开发商)投资建设,乙公司(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丙公司(监理单位)负责监理。

(二)纠纷产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且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

丙公司在纠纷中也承担了一定责任,但双方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二、法律分析(一)工程进度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质量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甲公司也未能尽到监督检查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因此甲公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建筑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建筑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某市某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该市负责建筑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

2016年,建筑公司与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管理局的一座办公楼项目,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办理相关手续、筹集资金、组织施工队伍等。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建筑公司多次与管理局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管理局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2018年,工程仍未完工。

建筑公司认为管理局的行为严重违约,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局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局是否构成违约?2. 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3.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何适用?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 管理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构成违约。

2. 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及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额外损失,均属合理。

3. 根据合同约定,管理局应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并赔偿建筑公司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额外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管理局支付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共计8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合同纠纷,以下是具体分析:1. 管理局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管理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违约。

2. 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及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额外损失。

建筑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筑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以被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被告则认为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3. 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被告则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证明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

(二)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三个阶段。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和进度款,但剩余竣工结算款尚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竣工结算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而被告则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工程施工风险案例分析(3篇)

工程施工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筑施工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风险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项目为例,分析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亿元。

该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2019年6月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团队共发现并成功处理了8起风险事故,避免了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风险案例分析1. 人员因素(1)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应对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

应对措施:强化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 物品因素(1)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钢筋强度不足、水泥标号不达标等。

应对措施:严格把控施工材料质量,确保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2)施工设备老化。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设备存在老化现象,如电缆磨损、电线短路等。

应对措施: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老化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提高施工效率。

3. 施工环境因素(1)施工现场环境复杂。

项目施工现场地处繁华地段,周边环境复杂,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2)自然灾害影响。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遭遇了多次强降雨天气,导致施工现场出现积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建造师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造师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开工,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工程总投资为2亿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款支付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滞后;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工期延误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善,存在工期延误。

(3)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系无理要求;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工程使用。

2. 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关于工期延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施工现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程。

”(3)关于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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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某市粮食局以建粮食批发市场为由,通过当地政府,以每亩2.3万元的价格,从小北村征用耕地109亩.粮食局当时征地计划是:每年批发零售粮油2500万吨,可实现经济高效益.但之后发生的事情让当地村民愤愤不平.粮食批发市场没有建起来,对国家和当地老百姓的承诺没有兑现,一百多亩耕地却落在粮食局手里。

随后这些耕地被分割成若干份,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人和一些单位手里.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

粮食局自己所建的交易大厅只有200M,而且从未开张.
问题:这是否属于改建建设用地性质的事例,请说明理由,说明如果你作为粮食局,你应该怎样重新报审批??
答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情节严重.
1)当初粮食局以建立市场为由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建设项目必须与批发市场相关,否则就是违法使用土地。

粮食局的实际开发改变了征用土地的性质,
2)如果粮食局在征用土地之后需改变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首先,粮食局应该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开发新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其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已经批准的规划,对粮食局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同意,提出被改变性质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粮食局需要重新领取改变性质的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
●群众举报,ⅩⅩ食品公司在2002年6月与某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实施土地转让38亩,每亩4.5万元,使用50年。

该企业02已取得东丽区计委立项,02年12月经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用地15.05亩,在取得15.05亩合法用地手续后,该企业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但是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34.85亩,即超过批准数量多占了19.8亩。

●问题,本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例?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之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我局于2007年9月26日对其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9.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因该企业到期未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07年12月申请东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交付只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因学生多要入主,学校暂时接受了公
寓安排学生入住
●使用7月后公寓底层内承重墙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受害者与该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该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请求主持公道法院组织了专家坚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础梁,审查施工图时,审查机关曾提出参考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纳.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学校在未采取防水措施时在大楼周围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关于承重砖, 施工单位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的,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请大家对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讨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见解, 该如何判决次案
答案:
●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此约定不合理。

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的修复和费用支出的说法:由
大学另行委托其它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处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关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还应。

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1:
建筑公司甲因工程需要招聘10名自备运土工程车司机,单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聘任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工程车损毁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司机乙考虑到自己生意不好,于是接受了合同条件,在合同书上签了名。

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伤、车毁事故,乙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请求?
案例2:
甲有一处房屋待售,外地某乙有意购买,双方进行磋商过程中,甲隐瞒了该房屋的一处重大缺陷。

双方签订合同后,交付房产,乙装修时发现该问题,乙已针对该房屋购买了装修材料,并支付了大量费用,要求甲赔偿损失。

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否赔偿?
案例3:
建筑公司甲投标中标,赢得了承包长江某防洪工程任务,在此期间,又投标中了另外一项工程。

因技术人员数量有限,准备将利润较少的防洪工程转包给建筑公司乙。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甲、乙签订联营协议,甲提取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乙以甲的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建筑活动,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自己承担。

问:该协议有效吗?
案例4:
甲是某建筑公司经理,乙是某建材公司经理,甲代表建筑公司与乙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后因甲公司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被主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施工质量事故是由于建材公司供应的材料质量低劣引起的,且该材料的价格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在调查中发现,乙是甲的儿子,建材公司的股东还有甲的女儿、外甥等人。

问: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5:
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乙投资3000万美元,但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乙在投资了2000万美元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乙进退两难,要继续投资没有资金,
不投资则面临重大损失,因此与丙公司协商,丙答应投资1000万美元,但要求乙将其所持股权的一半让于丙,乙不得已与其签订合同,问:丙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形?假如乙公司不提出撤销或变更机要求,会怎样?
案例6:
某建筑公司甲与材料生产商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建材40万吨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动很大,双方没有将价格定死,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00年。

合同订立后,乙积极组织生产。

2000年5月5日,乙电告甲,提出5月15日履行合同、交货。

由于此时该材料供应充裕,价格下降了很多,双方就价款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甲拒绝履行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应当履行?如果履行,那价格及履行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案例7:
甲与乙达成某种材料买卖合同:由买方甲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先支付50%的货款,卖方乙收到货款后一周内交付全部货物,同时甲付清剩余货款。

履行期届至时,甲通知一方,资金暂时紧张,请乙先发货,保证在收到货物时付清全部货款。

乙收到甲方通知后,既未发货,也未答复。

不久甲起诉要求乙承担不发货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问:乙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8:
某建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经理将一批机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给甲10万元的好处费,公司债权人知悉后,集体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乙返还机器,甲返还货款,同时甲的10万元不法收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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