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协议书角度分析储蓄机构对存款被冒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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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指储户与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储户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约定期限后,储户可随时取款的一种金融合同。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1.存款期限争议:银行和储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存款期限,一旦期限到了,储户可以随时取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储户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款,导致存款期限延长或提前结束。

这时,银行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储户的提款,引发纠纷。

2.存款利率争议:储蓄存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存款利率,银行按约定支付给储户一定的利息。

然而,银行有可能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变更存款利率,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导致储户与银行产生纠纷。

3.存款存取方式争议:储蓄存款一般可以通过柜面取款、ATM、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存取。

但有时银行可能存在柜台服务不及时、ATM机故障、网银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储户无法正常进行存取款,引发纠纷。

4.存款安全争议:储户将资金存放在银行,希望得到合理的保护。

然而,银行在存管资金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内部失职等问题,导致存款出现安全风险,引发纠纷。

针对以上纠纷,我们需要对储蓄存款合同进行细致的分析,在解决纠纷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包括存款期限、利率、存取方式等条款。

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有违约行为。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权责分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要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否是因为储户的原因,比如未能按期取款或提前解约等;还是因为银行的原因,比如违规操作、服务不到位等。

只有明确原因,才能判断责任的归属。

第三,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判断合同纠纷属于哪一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哪些,是否有相关的判例可以借鉴。

在解决纠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

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

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题目:关于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金融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也使得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这样的环境下,银行档案管理、金融交易安全备受人们重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发生一些不良行为。

如有些人为窃取他人金融资产,采用伪造或篡改身份证件、恶意挂失银行卡、冒充本人及其他手段,以规避银行的监管,取得他人的金融资产。

本文就是以这种情况为切入点,旨在对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予以认定。

一、案例分析某市民小李,于2020年5月份存入15万人民币至某银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中,定期为一年。

到期后,交行工作人员联系小李,告知其定期存款已经到期,可到银行办理续存或提取操作。

小李当即前往银行,却惊讶地发现12.53万元的存款已经被人取走。

经查明,实行行窃的为小李的堂妹小红。

根据交行的资料显示,小红于2020年6月2日、3日和6月4日连续三天分别取走拥有小李名字的存单的部分资金。

小红取款时在银行柜台呈现小李的身份证,进行了自助取款操作,最终逃遁。

当小李到银行查询时,银行证实是其才申请挂失的本人身份证件持有人进行了故意行骗,冒充成小李本人进行了取款,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分析1.挂失行为鉴于小红取出小李的资金时,小李并没有将自己的储蓄卡挂失,更没有委托人行挂失。

故小红伪造的挂失申请单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

2.身份识别小李在银行开户时提交的身份证原件被拍摄并存储在银行的档案内,银行柜员在操作系统中输入小李的身份证号时,系统自动显示小李完整的身份信息,故该行窃的人员通过冒用小李的身份证号码成功登陆了小李的账户。

银行卡的基本属性是不可分离,因此,任何人在进行账户转移、取款等交易前,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在银行确认其身份和银行卡的持有权后方能进行。

但实践中,身份证的真实性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有可能会有重复的身份证号、身份信息泄露等情况。

银行存款丢失免责协议书

银行存款丢失免责协议书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存款人,现将双方就银行存款丢失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一、协议背景1. 甲方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乙方开设的账户中,作为存款。

2. 在存款期间,甲方账户中的存款发生丢失。

3. 乙方作为金融机构,对甲方存款安全负有法定责任,但在此次存款丢失事件中,乙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免责条款1. 乙方对存款丢失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2. 甲方理解并同意,存款丢失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乙方对此不负责任:a. 甲方提供的存款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导;b. 甲方账户被他人非法使用或盗用;c. 甲方未及时关注账户动态,导致存款被他人非法提取;d. 乙方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网络攻击等外部因素导致存款丢失;e. 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导致存款丢失;f. 乙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存款丢失。

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上述免责条款,自愿放弃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三、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免责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储户对丢失银行卡后存款被冒领担主要责任

储户对丢失银行卡后存款被冒领担主要责任

储户对丢失银行卡后存款被冒领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案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本案要旨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2000年12月3日,聂晓斌和张树全到广西宾阳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晓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宾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宾阳工行)开设一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晓斌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晓斌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

签约当日聂晓斌在宾阳工行临浦分理处(以下简称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账号为455710039120,牡丹灵通卡号为2102100000204652。

聂晓斌返回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古塔支行正大储蓄所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

同年12月18日,聂晓斌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人领取。

根据宾阳工行流水账显示,聂晓斌账户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个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临浦分理处一次性领取。

账户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完。

后经宾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取款人“李建国”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

聂晓斌在存款被冒领后,分别找宾阳工行及宾阳县公安局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1年7月31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宾阳工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费用4000元。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近日,吴某某在一家银行存储的大量现金储蓄账户遭遇了盗刷,损失惨重。

这件事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这篇文章将会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如何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情况。

吴某某在银行存储了大量现金,便于生意和日常支出。

不料,犯罪分子获取了她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并且成功盗刷了她的储蓄账户。

最终,吴某某失去了大量的储蓄款项,感到十分痛心。

吴某某遭受的盗刷案并非孤例,类似的事件在社会上时有发生。

以下是三个案例:1. 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盗刷了1万多元。

他起初并没有察觉,直到第二天才发现他的账户出现了异常状况。

警方调查后发现,犯罪分子是通过网络钓鱼等手段获取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和密码。

2. 王某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元。

他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不足时报警,经过多方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分子是在ATM机上安装了假读卡器,通过获取他的密码和银行卡信息进行盗刷的。

3. 张某某的储蓄账户被盗刷了3万元。

他并不是第一次遭受盗刷,前两次被盗时嫌疑人都被警方追捕归案。

最后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原来张某某的妻子竟然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盗刷了他的储蓄账户。

这三个案例表明,银行卡盗刷的方式千变万化,而且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储蓄账户。

首先,我们需要避免不良习惯。

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存放在同一处,尽量将其分开存放。

同时,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并尽量避免使用公共网络环境进行在线交易。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

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要及时报警,并与银行进行联系,尽快冻结账户。

不要轻信陌生人或者不明来历的短信、电话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总之,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预防措施来防范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确保我们的储蓄账户得到安全保护。

此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加强对账户和系统的安全性监控,如通过多因素认证,增加验证码等措施来确保账户安全。

2023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聘考试真题题库

2023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聘考试真题题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聘考试真题题库一、填空部分1、储蓄机构设置,应当遵照统一规划,以便群众,重视实效,保证安全旳原则。

2、农村信用社办理储蓄存款应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旳原则。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50元起存,一次存入,不定存期,一次支取本息。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侦察、起诉、审理案件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必须向信用社出具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旳正式告知。

5、储蓄存款停止支付(冻结)旳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

6、开办通存通兑旳储蓄机构,正式挂失手续须在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联机机构只能办理临时挂失手续。

7、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旳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8、定期储蓄存期旳计算不管是大月、小月或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

9、定期储蓄存款适逢节假日到期,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对此,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计算。

10、对个人获得旳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旳其他专题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题基金存款旳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储蓄会计凭证旳传递,必须做到精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储蓄业务旳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12、信用社目前采用借贷记帐法,是以资金平衡原理为根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旳一种复式记帐法。

13、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4、储蓄错帐冲正,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方能办理。

储蓄帐务查对分为每日查对、定期查对和不定期查对。

15、储蓄会计凭证必须按结帐日整顿,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最长不超过十天。

16、储蓄凭证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旳次序排列。

1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

2024年客户取走存款挽留协议书范文

2024年客户取走存款挽留协议书范文

2024年客户取走存款挽留协议书范文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金融机构,乙方为甲方的存款客户,现乙方有意向取走其在甲方的存款,甲方希望挽留乙方继续存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存款信息1. 乙方在甲方的存款账户为:____________2. 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3. 存款期限为:____________4. 存款利率为:____________5. 存款到期日期为:____________6. 存款类型为:____________7. 其他相关存款信息:____________第二条挽留措施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挽留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存款利率、提供额外的金融服务或产品、提供财务咨询等。

2. 具体挽留措施的详细内容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第三条乙方承诺1.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挽留措施后,同意继续在甲方处存款。

2. 乙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______天内不取走存款。

3. 若乙方在协议生效后______天内取走存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取走存款金额的______%。

第四条甲方承诺1. 甲方承诺提供的挽留措施真实有效,并在乙方继续存款期间持续有效。

2. 甲方承诺在乙方继续存款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民法典 储蓄合同7篇

民法典 储蓄合同7篇

民法典储蓄合同7篇篇1甲方(存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立储蓄存款业务关系,特订立本储蓄合同。

一、合同宗旨双方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确保甲方在乙方的合法储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自身规定提供优质的储蓄服务。

二、储蓄种类及金额甲方在乙方开设储蓄账户,并选择以下储蓄种类: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选择相应类别打勾)。

储蓄金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三、储蓄期限储蓄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对于定期储蓄,双方应明确存款期限。

四、利率及计息方式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自身规定给付甲方储蓄利息。

利率为______,计息方式为______。

五、取款方式及限额甲方可选择自由取款或按照约定时间到期取款。

若选择自由取款,乙方应确保甲方可在营业时间内随时支取。

甲方提取款项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乙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取款手续。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支付储蓄款项。

对于大额取款,甲方需提前向乙方预约。

乙方对于甲方单次取款设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需提前预约或分次提取。

具体限额根据乙方规定执行。

六、账户管理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唯一的储蓄账号,并为甲方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因甲方泄露密码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权查询其账户状态及交易明细,乙方应予以配合。

七、风险提示与责任承担甲方应了解储蓄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储蓄款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规定履行储蓄服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储蓄款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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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协议书角度分析储蓄机构对存款被冒领的责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从合同角度分析储蓄机构对存款被冒领的责任
韩茂森李长瑞近年来,因储蓄机构将存款支付给他人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其基本类型为储户的存单遗失或被盗而导致存款被他人支取、储户泄露了存单的相关信息及密码而导致他人伪造存单将存款支取、存单与底联记载不符导致存款被他人挂失支取三种。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均是基于存储双方在存款被冒领过程中的过错认定来分担责任,法学理论界亦努力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侵权理论对存储双方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及双方系混合过错还是单方过错等方面探讨如何归责。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存储双方对于存款被他人支取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从合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并重点区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储蓄合同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资金交付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按照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存单是储户对储蓄机构享有债权的凭证,储蓄机构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而为储户设立存款账户,是其对存款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存单及存款账户中记载的资金数额只是储户对储蓄机构享有权利大小的依据,不能视为其上记载的资金数额即是归属储户所有,否则,就是把储蓄合同作为保管合同而予以认定。

众多的学者和法官认为,储蓄机构违规将储户存款账户内的存款支付给他人,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储蓄机构应当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混淆了储蓄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即误认为储蓄机构设置的存款账户内的款项的所有权属储户所有,储蓄机构将储户的存款支付给他人,已构成侵权,并按照侵权理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质上,储蓄机构向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付款行为,如不能构成有效清偿,则不能消灭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仍对储蓄
机构享有债权,储蓄机构以存款已被支取为由拒绝储户的付款请求,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这是由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和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

存款冒领人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权的对象是储蓄机构而非储户,储蓄机构因其违规操作而造成存款被骗取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消化和承担。

储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国家颁布的许多金融法规和金融部门的规章制度,虽未记载于存单之上,但因已经公示即对储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质亦成为储蓄合同当事人所应执行的合同条款。

而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我国金融立法的重要目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加重储蓄机构谨慎审核和正当履行给付义务的规定。

2000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关于审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问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

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

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无过错的,则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则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讲话阐明两个原则:1.针对储蓄机构来讲,储蓄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储户证明储蓄机构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兑付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即可,无需证明储蓄机构在违约时是否具有过错。

2.针对储户来讲,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储蓄机构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储蓄机构被诈骗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储户
的这种过错必须是主观上具有故意。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论证的过错属违约行为中的过错而非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储户因过错对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违约损害赔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因此,储蓄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审查取款人的真实身份,造成存款被冒领,并以此为由拒绝储户的付款请求的,违反了应按照储户的要求随时兑付存款的合同规定,已构成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储蓄机构应继续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有些论者以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好存单和密码及相关信息,为他人冒领存款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客观上增加了储蓄机构的付款风险,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原因之一为由,认为储户对存单被冒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存单作为一种权利的凭证,其记载的权利与存单不能分离,储户丧失存单,原则上其请求金融机构的付款请求权亦随之丧失,但国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赋予储户享有挂失的权利,这种挂失权实质是储蓄机构对储户作为权利人的重新确认。

储户行使挂失权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了审慎义务,则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储户的权利完全丧失;如果存款未被他人冒领,则储蓄机构按照程序重新为储户办理新的存单或支付存款,是双方以原存款关系为基础重新确认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原储蓄合同的延续。

储户丧失存单,并未增加储蓄机构的风险责任,其所履行的合同规定的付款审查程序并未改变,对取款人的审查义务并未加重,并且之所以制定如此严格的付款审查程序,是由于储蓄机构在与储户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意识到储户存在丧失存单的可能性。

故保管存单既不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约定义务,亦不是法定义务,储户的存单遗失或被盗,储户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储蓄机构是否承担兑付存款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其付款行为能否构成有效清偿。

储蓄机构对第三人付款有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第三人持有合法的债权凭证;2.债务人在付款过程中善意无过失;3.款项已实际支付。

因此,储蓄机构在存单持有人向其发出付款请求时,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了谨慎审核的义务,其履行给付义务未有过失,则存单持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均产生使存单载明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储蓄机构的付款行为针对权利人构成有效清偿。

否则,储蓄机构应继续承担向储户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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