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型煤生产管理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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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煤质管理,提高煤质质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坚持科学技术、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煤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矿煤质管理应注重综合治理,全面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第二章煤矿煤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煤矿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实施煤矿煤质管理方案。

第七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加强煤质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煤质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煤质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

第九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煤质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煤质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煤矿煤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对煤炭采样,确保采样过程标准化和采样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监测体系,对采样得到的煤炭样品进行全面检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煤矿应对煤炭进行分类和分级处理,提高煤炭品质和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煤矿应加强煤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防止煤炭质量变差。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煤炭贮存和低品位煤精煤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煤炭矿山灰煤破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煤炭品质。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煤炭尾矿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煤矿煤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应加强自我监督,建立煤矿煤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质量监测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质量安全;(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四)技术支撑,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品质量标准,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炭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第九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原煤、洗精煤、型煤等煤炭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建立煤炭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煤炭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

煤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计划、采购、计量、入仓验收、质量检验、价格结算、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生产稳定、均衡、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控制生产成本,参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煤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用煤管理.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生产安全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收集、汇总盐电厂和化工厂月度用煤计划,并将计划汇总后报送供销处.㈡负责煤炭进、耗、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入仓煤炭,煤渣、煤灰的计量和管理,检查和审核煤炭消耗数据的真实性。

㈢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取样工作,并对入仓煤各矿煤样进行编号,及时将煤样统一编号后交与技术质量管理处检测,并将分析检测结果在公司A8上进行公布。

㈣组织实施计量装置及监测设备的校准和日常维护工作.㈤负责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监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㈥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的计算、计量、统计和报送。

㈦负责组织最佳经济合理入仓煤热值的论证工作。

㈧监督做好煤炭的仓储管理工作,并参与煤炭月、季、年末的盘存工作。

第四条供销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根据生产安全处的月度用煤计划以及对煤质、煤种要求,编制煤炭采购计划.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洁净型煤标准

洁净型煤标准

洁净型煤标准洁净型煤是指经过处理后,煤炭中硫分和灰分得到显著降低,并且氮、磷、铅、铬、镉等有害元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并且燃烧后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一种燃料。

洁净型煤的研制和推广使用具有重要的环境意义和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洁净型煤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洁净型煤标准势在必行。

一、标准的制定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洁净型煤的生产企业、矿山以及燃煤单位。

二、标准的具体要求:1. 立法方面: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和支持洁净型煤的生产和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2. 硫分要求:洁净型煤的硫分含量应低于1%,以减少硫煤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3. 灰分要求:洁净型煤的灰分含量应低于10%,以减少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灰尘和固态污染物的排放。

4. 有害元素要求:洁净型煤的有害元素含量应低于国家标准,如氮、磷、铅、铬、镉等元素含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5. 燃烧污染物排放标准:洁净型煤燃烧后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6. 洁净型煤的生产和使用技术要求:生产企业和矿山应采用先进的洁净煤技术,包括整体煤质改进、煤质分级、燃烧技术改进等,以提高洁净型煤的品质和效果。

三、标准的实施和监督:1. 生产企业和矿山应建立和完善洁净型煤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洁净型煤的质量和环境效益。

3. 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矿山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洁净型煤生产和使用的推广。

四、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 洁净型煤生产和使用的推广,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卫生问题和社会经济成本。

2. 洁净型煤生产和使用的推广,将带动相关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煤炭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3. 洁净型煤生产和使用的推广,将减少对传统煤矿的依赖,使矿山资源更加合理利用,延长煤矿资源的使用寿命。

煤炭管理制度

煤炭管理制度

煤炭管理制度我国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能源。

然而,由于长期的过度采矿、低效率开采和不良开采管理等原因,导致煤炭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的煤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炭开采和利用的过程,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煤炭资源管理制度煤炭资源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炭资源保护、利用和开采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我国对煤炭资源实行国有制度,煤炭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

同时,我国建立了煤炭开发与利用计划制度,实行煤炭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对煤炭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

二、煤炭生产管理制度煤炭生产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炭生产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我国鼓励集约化、高效化、低消耗的煤炭生产方式,推行绿色煤炭开采、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

同时,为保障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我国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管制度、煤矿井下作业安全制度、瓦斯防治制度等。

三、煤炭价格管理制度煤炭价格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煤炭市场体系,煤炭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国家不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

同时,国家也对煤炭质量进行管理,建立了煤炭质量分类制度和煤炭质量标准体系,规范煤炭行业产品质量。

四、煤炭进出口管理制度煤炭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炭进出口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我国对煤炭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制度,通过配额控制煤炭进口规模和品种,促进煤炭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

同时,国家建立了煤炭贸易资质审批制度和煤炭进出口贸易单证制度,保障煤炭进出口合法合规。

五、煤炭环保管理制度煤炭环保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煤炭产业对环境影响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我国重视煤炭产业的环保问题,建立了煤炭企业环保责任制度、煤炭企业环保管理制度、煤炭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化和环保化。

综合来看,我国的煤炭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和完善,不断适应国内外环境变化和煤炭产业发展需要。

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制度范本

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运输、使用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煤炭清洁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二)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源头治理,全过程控制;(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二、煤炭清洁开采第四条煤炭开采企业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五条煤炭开采企业应加强地质勘探,科学规划矿井布局,合理划分采掘区域,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煤炭开采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排水、防尘、防瓦斯等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

第七条煤炭开采企业应积极采用煤炭洗选、脱硫、脱硝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煤炭清洁加工第八条煤炭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煤炭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九条煤炭加工企业应加强原煤的洗选、脱硫、脱硝等清洁生产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煤炭加工企业应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煤炭清洁运输第十一条煤炭运输企业应采用环保型运输工具,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噪音、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

第十三条煤炭运输企业应优化运输路线,减少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五、煤炭清洁使用第十四条煤炭使用企业应采用清洁燃烧技术,提高煤炭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五条煤炭使用企业应推广使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炭,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十六条煤炭使用企业应加强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六、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邹政字〔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字〔2016〕4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24号)精神,落实优质煤源、完善洁净煤配送体系,推广先进民用炉具,有效减少原煤散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以提高全市大气质量为目标,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为重点,坚持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与清洁能源替代并举,建设运营有序、设施优良、管理规范的煤炭经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为美化优化全市生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

政府通过整合规范、合理布局,建立定点经营规模化煤炭市场;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市场化运作,法制化监管,规范煤炭经营者行为。

2.集中经营,定点配送。

通过建立规模化开放性专营市场,吸纳有资质企业入驻市场定点经营,彻底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完善煤炭配送体系,达到方便、有序、快捷配送。

3.靠实责任,强化监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8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8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要求,包头市将在主城区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加大主城区民用煤污染源治理力度,逐步改善燃煤散烧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同时将建立民用煤销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计划。

现将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落实《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要求,建立城市民用煤管控机制,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度相结合,逐步实现城市民用洁净煤使用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通过整合市场、合理布局、规范经营,规划定点生产经营民用煤市场和企业;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市场化运作、依法监管。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由于我市主城区民用煤使用点多面广,在我市棚户区较为集中地区推广洁净煤,采取选择3—4个棚户区(城中村)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

(三)集中经营、强化监管。

通过规划布局建设煤炭市场,集中经营,合理布局销售网点。

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地区、部门责任,强化监管,杜绝规划布局以外民用煤经营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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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洁净型煤生产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改善我市空气
环境质量,减少散煤污染物排放,确保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扎实有效开
展,根据《平顶山市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办法》白勺部署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白勺原则,由平煤
神马集团建设一座
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生产规模为年供应能力30万吨,确保足额供应全
市范围内洁净型煤白勺使用。
二、生产加工能力
型煤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型煤白勺生产能力,包括所需白勺作业人员
和管理人员、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物流交通及产品研发检验和其他配
套设施,确保构成白勺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白勺型煤产品。企业
白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满足生产运营白勺要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
护等企业管理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
国家相关责任。
四、生产现场管理
生产单位必须运用科学白勺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
生产要素进行综合管理,将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生产工艺、作业环
境、信息等进行合理有效白勺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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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良女子白勺结合状态,达到安全、环保、优质、高效、低耗、文
明生产白勺目白勺。
五、质量标准
生产单位配备煤炭及型煤制品研发检验中心,配备专业白勺煤质化
验检验员和研发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包括测硫仪、挥发份测定仪、强度测
定仪、落下强度测定仪、烘箱、天枰及其他附属设备。健全完善、准确、
真是白勺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要求产品质量数据达标并出具质量检
测报告。
洁净型煤产品白勺质量标准按照《河南省民用洁净型煤地方标准》
(DB41/T1326-)执行,即:硫份≦0.48%,发热量≧22MJ/千克,挥发份
≦10%,冷压强度≧400N个以上;落下强度≧80%等;热稳定
性和防水性能良女子;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均为有有机和无
机材料等)进场时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六、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对安全生
产工作白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型煤管辖分内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型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白勺问题。
市质监局负责

洁净型煤产品白勺检测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

场所白勺环保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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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洁净型煤销售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改善我市空气
环境质量,减少散煤污染物排放,确保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扎实有效开
展,根据《平顶山市 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办法》白勺
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销售网络建设
新华区、卫东区、舞钢市、叶县、郏县、鲁 山县、宝丰县
5个县(市、区)分别建设一个仓储配送中心,并在每个乡镇
各建设一个配送网点, 参照执行《年洁净型煤仓储供应中
心及配送网店建设任务表》,确保配送网络覆盖各辖区所有范
围,满足居民日常生产需要。
由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照各仓促配送中心白勺产品标准和需求计划
配送洁净型煤,各仓储配送中心向各销售网点配送供
应洁净型煤,居民可直接向各范围内白勺销售网点购买洁净型煤。
二、市场管理及财政补贴全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
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
利”白勺原则,杜绝价格垄断行为,由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政府
补贴后白勺价格向,居民配送销售。
洁净型煤购置补贴标准暂定为 300
元/吨,补贴时间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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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生产企业。
资金补贴区域包括平顶山市禁燃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
区、石龙区、新城区、高新区白勺行政区域。
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洁净型煤
销售市场指导价格和销售补贴标准,或参照市区标准执行,补
贴资金自行承担。
全市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
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白勺,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型煤销售及补贴发放
1、洁净型煤用户要持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白勺购买型煤
证明到销售网点购买,每户每年不超过 2.5吨、超出部分不补
贴。
2、居委会(村委会)结合洁净型煤用户登记结果,开具
6联单收据。收据分别由生产企业、销售商、用户、居委会(村
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
城区、高新区散烧办存档备案,洁净型煤配送中心负责将型煤
配送到户,并向用户开具收据。
3 、居委会(村委会)在洁净型煤配送单位配合下,将洁净
型煤购买人白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
方式及购买人签字和收据( 6联单收据)和居委会(村委会)
认证材料等情况登记汇总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将汇总情况上
报市禁燃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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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部门,由各地工信部门整理后上报市工信委审核,上报
时间为每月 25日。
4 、市工信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洁净型煤生产(使用)
补贴拨付给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拨付时间按每月一次执行。
四、宣传引导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村镇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加
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洁净型煤替代白勺宣传,引
导居民积极使用洁净型煤,杜绝使用劣质煤及其制品,增强城
乡居民对洁净型煤白勺认知度和自觉性, 营造全社会共同
支持洁

净型煤推广使用良女子白勺环境氛围和工作合力。
五、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查处市场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
责流程领域商品煤质量白勺监管,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市环
保局负责向支持洁净型煤替代推广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洁净
型煤替代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会同发改委、审计、工
信部门制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补贴资金白勺核
实、监管和落实,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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