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合集下载

《刑法》第十三章

《刑法》第十三章

第二节 主刑
二、拘役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它是短期剥夺犯 罪人的人身自由, 罪人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拘役重于管制, 造的刑罚方法。拘役重于管制,但其刑期 又轻于有期徒刑。 短,又轻于有期徒刑。 1、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 个月以上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年。 个月以下, 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记忆: (记忆: 161) ) 2、拘役的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 、拘役的折抵: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刑期 日折抵刑期1日 羁押 日折抵刑期 日。
绑架罪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
暴动劫狱罪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第三节 附加刑源自第三节 附加刑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方法。罚金是适用比较广泛的刑罚。我国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 方法。罚金是适用比较广泛的刑罚。我国刑法共有 个条文规 定了罚金刑,其适用对象主要为经济犯罪、 定了罚金刑,其适用对象主要为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贪利型犯 罪。 1、罚金刑的裁量原则 、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15日通过对《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通过对《 年 月 日通过对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1)这里的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 )这里的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 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2)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 一千元。 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 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五百元。 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3)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 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 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 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 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论我国刑法中的但书

论我国刑法中的但书

定义: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如由用“但是”这个链接词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为“但书”。

内容:学界里有两种观点1、三种情况:限制、例外、补充;2、四种情况:相反、限制、例外、补充。

我们同意通说。

我国刑法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种三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13条第二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65条后面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3)“但书”是对前端的限制,例如刑法21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范围(以刑法中第十三条的“但书”为例)1、绝对不能适用但书的犯罪绝对不能适用但书的犯罪,限于以情节进行定量限制的犯罪。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即以法定的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通常被称为情节犯。

如刑法第226条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一般不能适用但书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但书的犯罪有三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性质严重而分则条文中没有定量限制的;三、性质较轻但分则条文中附加定量限制的。

3、可以适用但书的犯罪可以适用但书的犯罪主要是性质较轻而分则条文中又没有定量因素限制的犯罪。

如刑法第245条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但书的适用难点1、但书内容模糊性的不可避免性(1)、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认识到的东西具有模糊性(2)、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和多义性决定了其表达内容的模糊性(3)、刑事立法的简洁性决定刑法具有模糊性2、但书内容模糊性的相对性3、但书的适用不会侵犯立法权价值1、立法价值(1)、刑法谦抑(2)、对犯罪圈的收缩(3)、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2、司法价值(1)、情理与法律(2)、对情与法冲突的协调(3)、追求实质合理刑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制裁犯罪和预防犯罪,而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是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充分体现,它从定量的方面将一些没有达到需要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排除于犯罪圈之外,从而限制了进入犯罪圈的数量,也就限制了刑法打击的范围,使得立法者可以用尽可能少量的支出,有效的制裁犯罪和预防犯罪,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每当法院将罪犯判处死刑时,总要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语。

很多人不理解罪犯都判处死刑了,为什么还要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是什么意思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4-1 刑罚的体系

14-1 刑罚的体系

(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 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 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 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 包括四种情况:(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 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 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 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 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 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二)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 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刑法对 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数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定额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 制四种方式.
(三)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 式.(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 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减 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 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概述

刑法概述

2、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罪该处死的 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故意伤害等几类犯罪也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 补充规定了死刑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第6页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3、从核准的程序上严格控制
杨希贤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 抢劫、 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3页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连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可以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军职罪条例还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只要罪犯认罪改造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而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 子。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本章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罪名最多的一章。

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就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国(边)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环境资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娱乐物品管理等。

其妨害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本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赌博罪等;有的还要求具有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流氓动机,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3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26种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论刑法中的暴力

论刑法中的暴力

论刑法中的暴力司慧颖(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论文摘要暴力行为本身有其固定的含义,而用于不同的语境中,其具体含义又各有区别。

暴力一词用于刑法,其涵义需要明确。

然而,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对于暴力的含义都没有进行界定。

学者往往在各具体罪名中对暴力进行研究,而关于暴力的共性问题则鲜有人论及。

笔者以为,作为刑法中的规范概念,我们应该对暴力进行整体性研究,关注暴力的共性。

因此,本文拟从各分罪名中抽象出暴力的共性,以期对暴力这一法律概念的明确有所裨益。

关键词暴力总则特征暴力一词,在我国刑法中分布甚广,总则有“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规定,而分则中的暴力,分散于刑法各章,并且均是以犯罪手段的形式出现的,另外在总则与分则中,还有一些隐含的“暴力”,也应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

一、刑法典关于暴力的规定(一)、总则中的“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总则中关于暴力的规定有两处,即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权“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假释的限制规定“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总则中出现的这两次“暴力”均与“犯罪”相联系,因此,我们在分析此处暴力的涵义时,必须将其与犯罪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

如前所述,刑法中的暴力犯罪与犯罪学中的暴力犯罪是不同的概念,而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涵义亦有所区别。

1.无限防卫权中的“暴力犯罪”分析我们研究此处的“暴力犯罪”,需要对以下两个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其一,暴力犯罪到底是刑法分则中某些具体罪名的集合还是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一种抽象;其二,总则中的暴力犯罪与分则中的暴力与暴力犯罪到底有何联系。

(1).此处的“暴力犯罪”并非类罪名的概括对于此处的暴力犯罪到底是罪名的概括还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的理解,学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第5 一 0 1年 _ 6期( 总第 18期) 2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邱 威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7 ) 302 摘 要: 有些文章对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进行 了研 究, 但是该项研 究有待完善。刑 法分则有四种规 定,
对 四种规 定 的界 定是 否科 学合理 , 乎到 能否 准确定 罪 量刑 , 涉及 对 法律 规 范的 正确 理 解 , 关 也 立足 体 系解释
作者简介 : 邱威( 94 17 一
)男 , , 河南信 阳人 , 武汉大学博 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法学。
① 孙力. 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中国刑事法杂志 , 0 ()张 明楷. J. 2 01; 0 法益初 论[ , M]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 0 ( 2 3 修 0
收 稿 日期 :0 1 7—1 2 1 —0 1
“ 按……的规定定罪量刑” 的规定 , 前一种可以看做
对定 罪量 刑 的基 本 规 定 , 一 种 又可 以根 据 不 同含 后
义分成不 同的规定 , 厘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有助于准
确理 解并 正确地 适用 法律 规范 。有些 文章 提 到刑法
二、 问题 的解 决 路径
执行判决 、 裁定失 职罪及执行判决 、 裁定滥用 职权 罪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条规定之罪的( , 8 即受贿 罪 )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有 的仍然认 ,
为 这 种 情 况 “ 不 属 于 想 象 竞 合 犯 、 连 犯 、 收 并 牵 吸 犯, 而是 构成数 罪 , 该 数罪 并 罚 ”1。既然 新 刑法 应 _ J 有 明确规 定 , 罪刑 法定 原则 出发 , 第 39条 前 三 从 犯 9
原理, 对分 则的 四种规 定 才可 能做 出合 理界 定 。基 本规 定是 对定 罪 处罚的 最一般 规 定 ; 拟制 规定是 对 构成彼
罪的行为却按此罪论的规定; 指示规定是指示司法工作人 员在 多种结论 中如何选择一种作为处理案件的结
论 ; 示规 定是 为 了引起 司法人 员的注 意而做 的规 定。 提 关 键词 : 基本 规 定 ; 制规 定 ; 示规 定 ; 示规 定 拟 指 提
释会 得 出迥 异 的结论 , 于解 释 的方 式不 同 , 在 就论 理
规定 : 刑法第 2 2 3 条关 于故意杀人罪 的规定 :故意 “
杀人的, 处死刑 、 无期徒刑或者 1 年以上有期徒刑 ; 0
情节较轻的处 3 以上 1 以下有期徒刑” 仅对 年 0年 ,
刑法第 28条( 4 虐待被监管人罪) 2款规定 : 第
“ 致人 伤残 、 死亡 的 , 照本 法第 24条 、 22条 的 依 3 第 3 规 定定 罪从 重处 罚 。 如果 把 该 款 理解 为 拟 制 规定 , ” 则行 为人对 死亡 结果 只能 出于 过失 ; 反之 , 为人 对 行 死亡结 果是 故 意 。如何 对 该 款 进 行解 释 , 涉及 刑 法 条款 的准 确适用 。
适用法律若干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解 释》 6条的规定 , 第 以受贿
罪 和徇私 枉 法 罪 进 行 数 罪 并 罚 。19 97年 新 刑 法 第 39条第 4款 规定 : 9 司法 工作 人 员 收受 贿 赂 , 有前 三 款行 为 的 ( 徇 私 枉 法 罪 , 即 民事 、 政 枉 法 裁 判 罪 , 行
定, 其他渎职罪中又受贿的 , 也应依照该款规定定罪
处罚— —择 一重 罪 论处 J 。准 确理 解 该 款 的 含 义 , 关 乎 到对行 为人 的定 罪 量 刑 是 否 准确 , 而涉 及 罪 从 刑法定 原则 是否 得 以坚 守 。
民检察院 19 年 5月《 96 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
从 刑 法 分则 规 定来 看 , 了对某 种 行 为定 何 罪 除 及如何 量 刑 的规 定 外 , 有好 多 出现 了特殊 情 况 便 还
款之罪又受贿的 , 不能数罪并罚 , 应该按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但是 , 犯其他渎职罪又受贿 的如何 定罪处罚, 仍存在争论 。有 的认为该条款是特别规 定, 不适用于其他渎职罪, 对其他渎职行为和受贿行
不够完整 , 一是缺乏 对基本规定 的 阐述 , 有特殊规 定, 就应 该有 与 之对 应 的基 本 规定 ( 或者 一般 规 定 )其次 , ; 法律拟制属 于特殊规定 , 但特殊 规定还 包含其他规定。本文认为 , 刑法分则就如何定罪处 罚的规 定可 以分为 四种①: 基本规定 , 制规定 , 拟 指 示规定 , 提示规定 ( 即有些文章所说的注意规定 , 但 是, 将其改为提示规定 , 或许更能体现其含义 , 也好 与指示规定相对应 ) 。法律 条文的规定是僵硬 的 , 法律解释的方式是多样的, 僵硬的条文通过解释变 得鲜活起来 , 之所 以不 同的人对相同的条文进行解
订版 )6 0 陈兴 良, .4 ; 周光权. 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 .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0 . 1 . 2 675 0
24 3
分 则有 拟制 规定 、 殊规 定 、 意规 定 , 这样 分 类 特 注 但
1 O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
或者 没 收财 产 …… ” 对 罪 状 和 法 定 刑 均 有 详 细 的 ,
中图分 类号 : 9 4 2 文 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 号 : 0 6 5 (0 1 (5— 6 一 2 4— 6 D 2. A 1 8— 9 1 2 1 ) 0 0 ) 0 3 0 0


问题 的提 出
为 应数 罪并 罚①; 的认 为是 关 于牵 连 犯 的处 罚 规 有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渎 职的, 如何 定罪处 罚?19 年 1 2 98 月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 于惩治 关 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5条第 2款 以及 最高人 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